412 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曳引式防爆杂物电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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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曳引式防爆杂物电梯doc

文件编号:

XXXX-XXX-2012

报告编号:

XXX

 

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

(适用: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管理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护保养单位

联系人

维保电话

 

(印制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施工自行检查。

由检查人员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要求,正确、真实填写各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

各栏应当填写齐全,不得出现空栏。

对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自行检查,应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查,其他项目按照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未涉及项目按“无此项”处理。

2、本报告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也可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还可用印章填写。

单页内各种填写方式不得混用。

字迹应清晰、工整,语言应规范通顺,术语要标准,按法定的计量单位填写有关数据。

3、当报告中出现错误时允许扛改:

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并在改动处由改动人签名和日期。

不可涂改、刮改,不可使原字迹模糊或者消失。

4、报告中带“□”可选项,可根据具体情况划√选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填写,或通过扛改在旁进行修正。

计算机打印输出时,应删除未选取项。

5、检查信息、设备参数应严格依照实际情况完整、详细选取、填写。

6、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栏的填写:

a、栏内注明计量单位的项目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应在栏内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或在附表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在栏内记录统计数据;数据填写值最少修约至标准要求的最小位数;

b、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未要求测试数据且无需说明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不符合”、“/”(表示无此项);

c、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除按a款要求填写数据外,还要按b款要求填写定性部分检查结果;

d、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表”等;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查状况;内容过多时,可填写“见附页XX”,并增加附页填写,附页至少应有一名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7、检查项目“检查结论”栏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

8、“其他”栏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制造单位的要求填写需增加检查的内容要求与检查结果。

9、“备注”栏填写检查人员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和制造单位特殊要求的需说明的事项。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应填写改造、重大维修主要内容,并说明按照监督检查性质和定期检查性质进行检查的项目编号。

10、本报告无检查、审核、批准、确认人员的签字和施工、使用单位签章无效。

“检查日期”填写检查工作完成日期。

11、本报告的填写还应同时符合我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作业指导书有关填写规定。

12、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结论页

设备类型

杂物电梯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

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编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规格型号

安装地点

设备代码

整机防爆标志

燃爆物质

整机防爆合格证号

区域防爆等级

设备

技术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站

控制方式

□按钮、□信号、□集选、其他:

检查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T7003-2011)

主要检查仪器设备

游标卡尺、钢卷尺、钢直尺、塞尺、弹簧秤、防爆型万用表、防爆型电流钳表、防爆型线锤、防爆型气体检测仪、防爆型红外测温仪、防爆型手电筒、防爆型接地电阻测量仪、防爆型绝缘电阻测量仪、防爆型常用电工工具等。

检查结论

该梯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T7003-2011)、本单位质量控制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了施工质量检查,运行和安全状况良好,自查合格。

备注

检查

年月日

审核

年月日

批准

年月日

维保单位

声明

我公司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并愿承担由本报告产生的责任。

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TS

(施工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单位确认情况

经确认,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属实。

(使用单位公章)

确认人:

   年月日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施工自行检查报告附页

序号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1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

资料

防爆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和防爆等级;

(2)整机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和防爆等级;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型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等内容,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整机防爆合格证,防爆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等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合格证等;

(5)门锁装置、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控制柜、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等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和渐进式安全钳(如果有)的调试证书;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电气安装敷线图(如采用本质安全电路应有标识)、标有防爆类型的防爆电气部件电缆引入装置的位置示意图;

(7)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2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掌握防爆电梯基础知识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型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3

1.3

改造

重大

维修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防爆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记录1.1(3)、(4)、(5)、(7)的要求;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掌握防爆电梯基础知识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产品合格证、整机防爆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应包括防爆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防爆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4

1

技术资料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TSGT7003-2011附录3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TSGT7003-2011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其附录3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防爆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防爆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掌握防爆电梯的基础知识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防爆电梯所在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者说明资料,以及主要燃爆物质的化学名称或者防爆等级(级别、组别)。

注A-4: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5

2

防爆

技术

要求

2.1

防爆

等级

(1)防爆电气部件的铭牌上应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2)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6

2.2

外壳

要求

(1)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光滑无损伤,透明件应无裂纹;

(2)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应完好;

(3)防爆电气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7

2.3

本安

部件

本安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应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

8

2.4

隔爆

设备

(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防爆要求;

(2)隔爆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

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9

2.5

增安

部件

增安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10

2.6

浇封

部件

(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露。

11

2.7

油浸

部件

(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油浸型电气部件必须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需有防松措施。

12

2.8

正压

机房

(1)进入正压型机房空气的进风口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气电联锁装置。

通风电气部件如安装在非正压型机房内,则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装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13

2

防爆

技术

要求

2.9

防爆接

线盒

(1)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允许直接连接,如必须连接或分路时,应设置防爆接线盒;

(2)防爆接线盒应符合本记录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14

2.10

电缆

配线

(1)防爆区域内应采用橡胶电缆或铠装电缆配线;

(2)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分开,高压与低压或控制电缆也应分开;

(3)在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15

2.11

本安

配线

(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电线以及防护套管至少在进出端部应设有浅蓝色标识;

(2)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应当分开敷设;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需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应大于50mm。

16

2.12

电缆

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17

2.13

防爆

封堵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符合出厂要求的封堵件封堵。

18

3

机房及相关设备

3.1.2

机房通道

通道门

(1)当机房(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

通道应通畅,高度不小于1.80m,且应有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如果采用梯子应当保证安全可靠;

最小高度

m

(2)机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

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0.60m,并且应当有锁,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19

3.2

机房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防爆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0

3.3.2

安全空间

(1)在控制柜的前面必须提供不小于0.9m的净空距离;

最小m

(2)如果人员进到控制柜的背后或侧面进行维修时,则在控制柜的背后或侧面应提供不小于0.5m的净空距离。

最小m

21

3.4

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最小

mm

22

3.5

照明

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在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防爆型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机器设备间)如设置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如果有)、轿厢照明及插接装置(如果有)电路电源的防爆型开关。

23

3.6

断错相保护

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具有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断相、错相保护功能;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24

3

机房及相关设备

3.7

主开关

(1)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单独装设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装置(如果有)、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装置(如果有)、底坑照明、井道照明(如果有)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防爆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防爆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如果有)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25

3.8.1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验证试验;

(4)电动机与制动器应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5)电动机和减速器散热应良好,其外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26

3.9.2

制动装置

(1)应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27

3.10.2

紧急操作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明显部位;

(3)在防爆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在手轮上标出;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5)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8

3.11

限速器

(如果有)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防爆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或者防爆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29

3.12

接地连接

(1)供电电源采用三相五线制,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0

3.13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动力MΩ

照明MΩ

安全MΩ

31

4

4.1

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并完全封闭;当采用部分封闭井道时,在人员可正常接近防爆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并且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防爆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防爆电梯设备。

32

4.4

井道门

(1)检修门的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活板门的高度不大于0.50m,宽度不大于0.50m;清洁门的高度不大于0.60m;

高m

宽m

(2)检修门、活板门、清洁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并且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及一个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3

4.5.2

顶部

空间

井道顶部间距:

在轿厢或对重与井道顶部和底部的任何部件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的距离,从而使得如果轿厢或对重装置撞击到下面的缓冲器并完全压实时,对重或轿厢不会撞击到电梯井道结构顶部的任何部分。

最小

mm

34

4.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最大间距:

m

35

4.8.2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高mm

宽mm

36

4.9.1

极限开关及防爆要求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7

4.10

随行电缆

(1)随行电缆配线应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2)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38

4.11

井道照明以及防爆要求

如果井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应当符合本附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也内可以不设照明。

39

4.12

底坑设施

与装置

(1)底坑地面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防爆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并且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井道底坑内如设置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5)井道底坑内应设置符合本记录第2项“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照明开关。

40

4.13.2

缓冲器

轿厢和对重下应设缓冲器,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撞面应采取无火花措施。

41

4.14

限速绳

张紧装置(如果有)

(1)限速器绳(如果有)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如果有)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符合本记录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防爆电梯停止运转。

 

42

4

4.17

井道内

防护

(1)对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阻燃材质的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高m

宽m

(2)在装有多台防爆电梯的井道中,不同防爆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防爆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43

5

轿厢与对重

5.1.2

轿顶电气

装置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设计上若允许检修人员抵达轿顶时,轿顶应设停止开关、照明装置。

如有电源插座装置应当采用2P+PE型250V,直接供电或者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停止开关、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装置应符合本记录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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