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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封面

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ofdecorationofhousings

GB50327-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266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标[2000]36号文《关于同意编制〈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同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地方装饰协会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下达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国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在章节安排上基本涵盖了住宅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同时,针对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强调了房屋结构安全、防火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列入了施工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突出了施工过程的控制。

对装饰装修材料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对工程验收标准因有相应规范规定,一般不再在本规范中表述。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参照了部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有些关键条目作了直接引用。

由于全国范围内住宅装饰装修的工艺差异较大,因此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定位在全行业的平均水平上。

本规范共分十六章,依次为: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火安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防水工程、抹灰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墙面铺装工程、涂饰工程、地面铺装工程、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邮编:

100044。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建议或意见寄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南省建筑装饰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北京东易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元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艺海雅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音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居众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立家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麻雀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张京跃黄白房箴田万良王本明鲁心源侯茂盛张树君李引擎安静顾国华钟晓春熊翔杨东洲郭伟何文祥陈辉张丽刘炜李泰岩王显庄燕尤东明谢威刘海宁薛景霞关有为高志萍窦麒贵吕伟民黄振濮铁生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decorationof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a1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

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实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

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

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

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

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

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3、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

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2、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2、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3、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

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

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实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

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

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2、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4、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5、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

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4、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

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

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3、阳角处宜作护角;

4、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4、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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