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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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讲解

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

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小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效率,为招标人采用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提供指导服务,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是指招标人以其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进行编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确定工程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且经评审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抽取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并标明排序,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小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本办法,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后发布。

小项目施工招标采用本办法的,招标人应当将本办法有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编制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使用。

第四条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发包价及其组成,其中工程预算价、发包价及其组成最迟也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潜在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补充通知及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评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十二)评标结果公示;

(十三)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中标结果公布;

(十六)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七)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五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公告发出后,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手续。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不统一组织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应当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网站和法定媒介发布。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补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招标项目设计图纸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否则应暂缓招标。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应当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校核、修正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潜在投标人应当认真对照施工图纸等文件核对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数量等误差或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当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以不给予调整工程量,招标人应当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工程量清单并重新公布发包价及其组成:

1、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的;

2、有遗漏项目的;

3、工程量清单单项子目的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

(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核对调整。

中标人必须按发包价完成招标文件确定范围内的施工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潜在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有遗漏项目,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

第十一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其中劳保费用统一按甲类计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以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一定的下降幅度编制发包价及其组成。

发包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总体等工程)5%—8%;

(二)市政工程5%-10%;

(三)其他工程5%-12%。

前款规定的发包价的下降幅度将根据建筑市场情况以及计价依据的修改等进行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按上述办法编制确定劳保费用按甲类计取的发包价后,同时应当分别列出劳保费用按照乙类、丙类、丁类取费类别计取的发包价。

第十三条政府投融资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预算书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编制发包价及其组成,发包价不超过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结论价。

第十四条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应当实行风险包干制。

招标人编制发包价时,应当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按1%—3%的风险包干系数将风险包干费计入发包价,风险包干费包括下列风险因素:

(一)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发包价总造价误差在±3%(含±3%)以内的;

(二)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设备价格变化,且变化幅度在规定范围内;

(三)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具体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做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发包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编制。

同一种材料设备推荐的品牌或厂家应当不少于三个且在同一个档次。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包价编制完成后、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前,将工程预算书、发包价及其组成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发现工程预算价、发包价未按规定和标准计价或有高估冒算、恶意压低造价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整改,招标人未整改的,不得向潜在投标人发出。

第十七条发包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根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人工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最近期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核算工程造价,确定招标人公布的发包价是否是在企业的成本价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

(三)对本招标工程发包价的确认函;

(四)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证明资料;

(五)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六)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开标后,招标人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确定入围投标人:

方法一: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开标规定的所有投标人(指截标前递交投标文件且未出现参加开标会议人员不符合要求、投标文件不完整、解压失败或密封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投标人,下同)均为入围投标人;

方法二: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是指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组织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开标规定的所有投标人中抽取若干名(不少于20名,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下称最低数量)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具体抽取规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如果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开标规定的投标人少于最低数量的,则全部确定为入围投标人。

随机抽取入围的投标人一经确定,在后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不再改变。

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入围投标人进入后续招标程序,未入围的投标人不再进入后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资格、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商务条款进行评审,分别给各入围投标人评审出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或者“不满足要求”、商务条款(含对本招标工程发包价的确认)“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结论。

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者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或者商务条款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二条经资格审查合格且投标文件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均确定为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按抽取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中标候选人的抽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合格投标人数量,向抽取机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二)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评标委员会为每个合格投标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即代表该合格投标人的号码,每个合格投标人的号码抽取完毕后,由公证机构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合格投标人;

(三)另取一组相同数量、相同号码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评标委员会分次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第一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合格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具体抽取次数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确定。

中标候选人抽取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公证机构应当对随机抽取的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

(一)入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原评审存在错误,招标人依法组织纠正后,提出异议的入围投标人被重新评定为合格投标人的;

(二)在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中,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失误且影响抽取结果,中标候选人抽取无效的。

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公示评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

(一)中标候选人为1个以上(不含1个,下同),除第一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原评审存在错误,不影响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

(二)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为1个或1个以上)以外的其他入围投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原评审存在错误,不影响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中标候选人为1个以上,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原评审存在错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以及与中标人的劳保取费类别相对应的发包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用本办法并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还应当执行电子招投标平台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7〕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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