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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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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调管理办法

员工借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促进公路系统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公路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其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公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各单位遇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借调工作人员。

  

(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须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公路管理局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到交通厅机关工作的,按照《交通厅机关借调返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二)公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借调工作人员,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1、由借调部门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借调期限等。

  2、借调部门在局组织人事处领取《公路管理局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填报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局组织人事处。

  3、由局组织人事处将《公路管理局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借调部门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4、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公路管理局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提交局主要领导审批。

  5、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局组织人事处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路管理局各项目执行办借调工作人员,按照《公路管理局项目执行办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因全局性的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借调人员计划,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处统一办理借调手续。

  (五)公路管理局所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含局属单位之间借调人员),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由借调单位填写《公路管理局借调工作人员登记表》,经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核,由局组织人事处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通知,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公路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拟借调到局系统以外单位工作的,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就借调事宜书面报局组织人事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手续。

  (七)公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因短期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须办理借调手续),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由借用部门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向公路管理局组织人事处报备,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部门)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并借调期超过三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参加借调单位(部门)的党(团)组织生活。

  (三)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原单位按在岗职工对借调人员做好工资、职称等的管理工作。

  (四)借调人员工资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协商确定。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因借调影响到借调人员经济待遇或其他待遇的,由双方单位(部门)和借调人员协商解决。

  (七)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

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八)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聘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正、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九)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十)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公路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部门)现工作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的,并征得借调单位(部门)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部门)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属于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部门)应及时办理解除借调关系手续,并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同时报公路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借调人员应服从借调单位(部门)的决定。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有关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路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借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员借调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外单位借调公司员工(借出)

  第二条外单位的定义

  外单位指本公司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司和其它合法的团体。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

  1、外单位须向公司出具书面借调函,借调函应明确借调的人员和借调的日期、期限。

  2、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借调人员同意,由公司复函,并由总经理办公室代公司与外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

  第四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津贴、医疗补贴、住院费用报销、劳动保障、借调人员因工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它福利由外单位负责;

  2、公司仅与借调人员保持劳动人事关系;

  3、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五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人员须遵守外单位的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外单位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公司,但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借调人员,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追加处分。

  2、如外单位没有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随时召回借调人员;严重损害借调人员利益的,借调人员可以随时回公司,公司可针对公司情况作出合理安排。

  3、借调期间,如借调人员与公司的合同期满的,可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未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及时向借调人员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视为与借调人员自动续约;借调人员也可与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借调人员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三方的借调关系也即自动终止。

  4、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关系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作出适当补偿。

  第三章公司借调外单位员工(借入)

  第六条借调的程序

  1、公司各部门如需借调外单位人员,需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公司的用人标准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借调。

  2、总经理办公室代公司与外单位、借调人员签订三方借调协议。

  第七条借调期间的待遇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与外单位、借调人员协商,在借调协议的中予以确定。

  2、公司仅与借调人员发生借调关系,没有劳动人事关系。

  第八条借调期间的管理

  1、借调期间,借调人员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进行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的可退回外单位。

  2、借调期满后,用人部门需续借的,应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后,方可续约。

  3、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外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约,借调协议也即自动终止,用人部门拟吸纳为正式成员的,需报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董事长研究批准后,方可纳入正式编制。

  4、借调协议三方,如任何一方因非过错原因需提前终止借调的,可与另外两方协商,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协商对另外两方作出适当补偿。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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