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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方可进行操作。

2、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3、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4、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5、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6、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厂安全检查形式以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检查和专项及季节性检查两类。

2、厂级安全检查

2.1厂级的检查每月1-5日进行,检查由主要责任人带队,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车间主任参加;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通知各车间主任,不得无故缺席。

2.2检查内容为全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文明生产、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情况。

2.3检查情况由分管安全负责人员记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要做到时间、人员、资金三落实。

2.4整改结果由安全负责人负责落实,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5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3、车间安全检查

3.1每周一进行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带队并组织车间安全员、班组长参加。

3.2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做好记录,责令班组或岗位限期整改,车间解决有困难的,应书面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研究解决,主管安全负责人不能解决的提报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班组安全检查

4.1班组安全检查每天班前进行,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全班同志共同参加。

4.2检查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设备管理保养,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用品的使用、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等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报车间领导,由车间决定限期整改时间。

5、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根据需要填写《安全检查审批表》适时安排。

5.1组织:

以检查单位负责人负责,参加的相关部门人员由安全负责人确定。

5.2内容:

电气、设备、压力容器、防火、防洪、防尘、防中毒、危化品安全管理等。

5.3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责任部门及时处理;对专项检查中的问题及整改处理意见,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主要负责人。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制订本制度。

1、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塔、釜、管道等)时,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填写《风险评价与控制表》,进行风险分析,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入罐作业,进入设备内部清理,并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4.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取惰性气体、蒸汽和水进行清洗置换。

1.4.2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1.4.3酸碱设备、管线等可用水冲洗对人体无腐蚀即可。

1.4.4易燃、易爆、易中毒的设备置换后,分析可燃物不大于0.5%(体积比)方可动火,中毒物质按规定标准执行。

1.4.5检修人员要进入易燃、易爆、易中毒设备、管道内进行检修时,应先用水洗,氮气置换,后用空气置换,并经分析设备、管线内氧气含量不少于18%,有毒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允许浓度。

1.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厂加设盲板。

1.6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1.7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9检修传运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方能检修。

2、检修安全规定

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全面符合检修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检修。

2.2一切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3凡是电气检修,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2.4高处作业,要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2.5起重吊装工程,要按起重吊装工程规定执行。

2.6焊接作业,要按焊接规定执行。

2.7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

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证》。

2.8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2.9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保安器或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10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2.11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2.12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13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2.14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2.15在一般情况下,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2.16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17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2.18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生产单位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3.3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经生产单位与检修部门共同开车验证一切正常后,方可全部完成交接手续。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为规范企业作业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1.1厂内动火作业:

企业根据风险评价分析,已制订《厂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专项管理制度,另行发布。

1.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

1.3动土作业:

企业进行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1.4临时用电作业:

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1.5高处作业:

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15236-94)标准。

1.6起重吊装作业:

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1.7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证》的项目。

2、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证》的程序

2.1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应指定专人申办。

2.2申办《安全作业证》应同时提交批准后的《特种作业审批表》

2.3《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放并进行监督和及时收缴。

2.4《安全作业证》由厂级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安全作业证》内容

3.1《安全作业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3.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3.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证》的使用要求

4.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将《安全作业证》及时交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厂内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3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4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3、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

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证》。

4、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两级:

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危险品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

固定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5、《安全作业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5.1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证》。

5.2《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

5.3申请动火部门根据《安全作业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4动火由厂级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5必须在《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动火操作。

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5.6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内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如动火工作中断时间较长,应重新分析;

5.7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可靠,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

5.8《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5.9动火的安全规定:

5.9.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经清洗置换后,取样分析,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5.9.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5.9.3严禁带料、带压和设备运转时动火。

5.9.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5.9.5在容器和地沟、地槽内动火时,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向容器、地沟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9.6外协单位进入我厂区域检修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

5.9.7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实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5.9.8《安全作业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安全作业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动火时要将安全作业证悬挂在动火点附近备查。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设施管理执行使用、维修、保养卡片、档案三级制。

1.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技术科专门的技术人员讲解。

1.2使用人员应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结构、用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3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停车后不准乱开车,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1.5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1.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人员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操作规程使用。

1.8实行以操作工人为主的专机制或包机制。

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2、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2.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电工或机修工人允许,不准乱修、乱拆,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2不经领导批准,不准拆卸或配用其他的机器零件和工具。

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2.3生产设施实行操作工人和维修工人分级维护保养。

A、大型、精密、稀有、关键设备专人负责。

B、集体使用设备(或机组),由班组长负责。

C、共用设备由生产部负责。

2.4操作工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A、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B、本岗位设备、管路、仪表盘(柜)、支架、基础、地面、门窗等要清洁,油漆保温要完整。

C、本岗位所属厂房、建筑物、设备基础、外管道、管架应设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实现清洁、完整。

D、认真做好交接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E、认真填写、管理好设备卡片、档案。

2.5设备处负责定期维修保养,结合生产情况每年要停车大修一次,每月巡回检查一次。

A、执行定期、详尽、全面检查制,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按设备管理规程允许范围内)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及时汇报,待结合停车检修予以根除。

B、对卦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产部批准,不得随意启动、拆卸使用。

C、执行设备卡片、台帐、档案制度管理。

D、负责操作工人对设备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业务指导。

E、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填写制。

3、生产设施建设

3.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3.2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3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3.4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安装的质量。

3.5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2申请批准后,将旧设备报损、报废。

4.3报废、报损旧设备由设备主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5、生产设施管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执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2.1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2‰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2.2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每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1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3.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专项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3.3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专项总结一并存档。

4、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科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并监督其使用和佩戴,确保安全生产和逐步消除职业病危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1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1.2为生产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规定配齐劳动防护用品。

1.3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1.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明确告知,填写《职业病危害告知》表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审批表》,登记归档管理。

3、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厂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是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重要部分,在三级安全教育时,培训佩戴和使用的正确方法。

4.1各种防护用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各分厂、车间、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标识清楚,按班交接。

4.2对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劳动防护器具(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并定期更换,使用后妥善保管,确保安全有效。

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具(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和奖惩。

 

事故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和其他事故后庆及时采取的措施及上报时间,调查方法。

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7.25)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事故报告

3.1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3.3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3.4发生工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部门。

3.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用快速办法(电话、传真)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报市安监局。

(附表:

青岛市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6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基层)》,《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报安监部门。

3.7重伤事故在20天内,死亡事故在40天内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安监部门。

4、事故调查

4.1成立事故调查组

4.1.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

4.1.2调查组中人员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伤亡事故调查的权限

4.2.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自行调查处理

4.2.2一次轻伤3人以上重伤1至2人的事故在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业组织调查处理,报安监部门审查批复。

4.2.3一次重伤3至9人的事故由安监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结案。

4.2.4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安监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结案。

4.2.5一次死亡3至9人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监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处罚和审批结案。

4.2.6一次死亡10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4.3事故调查的程序

4.3.1听职现场人员介绍事故情况

4.3.2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4.3.3会制事故现场图

4.3.4搜集事故残留物、致害物等物证

4.3.5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的性质。

(按山东省政府50号令1994.3.28定义确定)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宣布调查组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2深入查找和整改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5.3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深入进行职工安全教育。

5.4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5按规定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6根据年级批示意见对事故结案。

5.7事故资料归档

6、检查与考核

6.1本制度经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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