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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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

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

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

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

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

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

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

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

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

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

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

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014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2014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

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

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

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原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

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

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760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的比例仅在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

  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

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

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

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

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篇: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

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

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

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

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

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

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

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

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

答:

“调解就是我一个”。

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

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

村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

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

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

“调解主任享受村委副职待遇,调解员

  享受误工补贴”。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

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

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

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

  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

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

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

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和“四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

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人民调解员制度。

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的司法员担任。

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

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

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

可见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发展。

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

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

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

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

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

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要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员”的质量。

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

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

要规范文书格式。

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

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

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调解员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

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

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

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篇: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

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

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

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

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

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

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

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

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

答:

“调解就是我一个”。

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

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

村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

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

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因此,形式

  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

“调解主任享受村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

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

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

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

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

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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