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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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本文以《企业和公司法》为基础,对我国企业记录治理的概念、意义,和现行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大体价值取向进行了初步论述,总结了企业记录审查制度中平安和效益的冲突,对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点假想。

【关键词】:

企业记录治理的概念、价值取向及冲突、企业记录治理意义、制度缺点及其完善。

【正文】:

一、我国企业记录治理的概念。

企业记录治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记录,把记录与对企业的治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治理法律制度。

企业记录能够分为两种:

一种是企业法人记录;一种是营业记录。

(注1)

企业法人记录的目的是创设法人,对企业及其事项进行审核,授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组织和存续加以监督治理。

企业法人记录及其记录治理制度在历史上显现较晚,它是企业制度进展到较高级时期的产物,是与企业设立普遍实行准那么主义联系在一路的。

营业记录又称为商事记录、商业记录,其作用,那么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某一商号、行号的合法性,准予其开业,并对其营业活动进行监督。

营业记录的历史较为悠长,能够追溯到西欧中世纪的行会或商人组织设置记录册,对商人或加入行会者进行记录的做法。

我国古代曾经对给牙商发放“牙帖”,给盐商发放“盐引”,都可谓营业记录。

(注2)

活着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域是将这两种记录合在一路进行的。

我国也是如此。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符合条件、准予记录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将企业法人记录与营业记录分开的做法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在同一记录主管机关内分设不同的记录簿,如德国对合伙公司和其他公司、企业别离设立记录簿;另一种是由不同的机关别离记录,如我国台湾地域,对公司法人除由“经济部”发给执照准予成立外,尚需由市县政府发给营利事业记录证,方可开业。

企业法人记录和营业记录作为统一的制度,一并为之,固然有利于对企业的组织、能力和行为等予以统一监督治理,但将二者别离记录治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这种合理性要紧在于:

其一,在一个幅员辽阔、尤其是经济进展不平稳的国家,必然存在着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市场,企业营业记录适宜同企业的要紧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和其惯常的一个或数个经营区域相联系,以利对企业营业活动的监督;而企业法人记录那么不宜太分散,不然易造成对企业法人的条件及其设立标准操纵把握不一,商号重复、冲突在所不免,无益于企业跨区域交易及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其二,从理论、实践成效和国际老例来看,企业年检的目的和作用应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一种动态监督,要紧不是为了审查企业的法律人格或主体资格,记录主管机关和社会相关主体藉此得以了解某企业的实际营业状况,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平安。

我国现行法对此规定得不是十分明确,但实际做法也在必然程度上反映了年检的这种固有性质。

如《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第24条要求企业在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稳表或资产欠债表;《公司记录治理条例》第51条规定,记录机关依照公司提交的年度查验材料,审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企业法人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乃至因非法行为被撤消营业执照等,涉及的是企业的信誉和信誉的问题,应当给予企业通过尽力、诚信经营而恢复信誉的机遇,交易平安问题应该通过企业记录信息的公布、公信及其制度化保障,将“矛盾”交由市场主体自行回避和化解,未必必然要令企业在此情形下丧失法人资格,不然引发众多无效法律关系,并无益于企业及其活动的正常延续,也无益于交易平安。

这正是我国目前企业记录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或短处之一,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别离记录治理的制度作分析借鉴,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记录治理制度。

二、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大体价值取向,平安与效率的冲突。

(一)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

企业记录是企业依法设立必经的法律程序。

企业记录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时期。

其中,“审查是企业记录治理的关键环节,决定着企业可否成立,国家的记录治理制度可否起到应有作用,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开业记录的中心内容。

”(注3)

企业记录审查的意义第一在于:

通过审查,确认向记录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的企业是不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可否取得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可否给予核准记录并颁发营业执照,从而使其能够以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设置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保护交易的平安和秩序。

安满是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一项价值目标。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决定了不管是经济运行、行政治理仍是法律运作,仅仅考虑安满是不够的,还应将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

尤其是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看来,任何法律制度的运作都需要必然本钱,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在各社会成员之间高效率地分派权利和义务。

“法律制度归根究竟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

”(注4)诚然,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某些论述确有过度夸大之嫌,但这种关注效率、强调效益的分析方式无疑是值得确信和借鉴的。

在企业记录审查制度中,若是片面追求平安,不考虑效率的价值,就很难适应猛烈转变的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无法为企业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效劳,无益于鼓舞投资和弄活经营,最终阻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因此,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必需将效率作为一项大体的价值目标。

综上所述,平安与效率乃是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两项大体的价值支柱,缺一不可。

(二)平安与效率的冲突。

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平安与效率在企业记录审查制度中具有各自不同的意旨和要求,从而形成二者之间的冲突,人们往往面临着顾此失彼的两难选择:

一、平安:

强化企业记录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使我国国民经济繁荣进展,另一方面,在这一进程中,市场活动也不时呈现出杂乱化、无序化的运行态势。

造成这种状况固然有许多缘故,其中不可轻忽的一个因素确实是企业乱设、滥设,显现了众多的“皮包公司”、“三无企业”、“空壳企业”,大量企业名不符实,一些全然不具有经营条件和资格的非法主体混入市场,从事各类投机违法和商业讹诈活动,致使合法经营者的交易风险增大,市场平安受到严峻要挟。

为了保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平安,有必要强化国家干与经济的职能,借助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对企业的设立行为增强引导和标准。

审查的要紧内容是申请设立之企业的记录要件。

通过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全数设立要件的企业才能准予成立。

为此,企业记录主管机关对记录要件的审查既要包括对程序性要件的审查,又要包括对实体性要件的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那么是对申请设立之企业所提交文件、证件和填报的记录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内的全面审查,才能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确认合格的市场主体,保证交易平安。

二、效率:

弱化企业记录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

效率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

在企业记录审查制度中,效率要紧体此刻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即记录主管机关的审查效率;二是企业的设立效率,即申请设立之企业办理记录手续、获准设立并在此基础上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商事活动的效率。

要想实现效率最大化,不仅要取消企业设立进程中的各类行政前置审批程序,实行单纯准那么主义原那么,(注5)而且企业记录主管机关对申请设立之企业的审查内容和范围也应尽可能予以限缩。

这是因为,记录审查工作需要花费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这种花费组成了行政治理活动的投入。

审查的内容越多,范围越广,把关越严,投入也就越大,从而致使行政活动的效率大大降低。

而行政效率的降低必然致使企业设立效率的降低,使企业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这将使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受到损害。

因此,在企业设立进程中,弱化记录主管机关的审查职能,是效率原那么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企业记录治理的意义。

(一)企业记录治理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治理职能的方式之一。

通过科学的企业记录治理。

政府得以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进展趋势和比例。

把握经济全局,来制订适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支持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进展,限制和调整不符合社会需要的企业的进展,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从而操纵、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使资源的配置加倍合理,国民经济各部门、行业、地域得以平稳进展。

(二)企业记录治理是市场准入操纵的手腕之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原那么上应该能够自由进出,在竞争中达到动态平稳,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关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需要基于社会效益、国家平安、公众利益和整体经济平稳更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产业政策、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企业设立审批、企业设立记录等,都是时常准入制度的组成部份或相关内容,而企业记录治理那么是市场准入操纵的一种直接手腕。

一、企业记录治理有利于保护交易平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现代企业记录治理的一项最重要、最直接的功能。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记录治理所承担的市场准入操纵和对企业轰动进行直接监管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其要紧的功能和作用是对企业及其活动实行某种间接监管。

二、企业记录治理有利于标准企业记录行为。

通过企业记录治理制度标准企业记录行为,能够提高企业记录的质量,确保企业记录能够为国民经济治理和保护社会交易平安提供真实靠得住的信息,有利于标准企业组织和催促企业的诚信行事,也可尽力幸免记录机关的不标准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对企业权益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损害。

四、我国现行的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缺点及其完善。

(一)分析、借鉴国外目前实行的企业记录审查做法。

由于对企业记录的目的、意义和性质熟悉不同,国外关于企业记录审查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但大部份西方国家以为:

记录注册乃是企业设立的一项法律程序,因此政府对企业的记录主若是提供一种权威而统一的程序性效劳,而不是行政权利的运用和操纵。

基于这种熟悉,美国法律规定:

记录机关对公司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是不是按公司法的规定提交了必需的文件资料;至于这些文件资料是不是真实、内容是不是合法等实质审查,不是记录机关的情形,而是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情形。

依照香港公司法的规定,有关文件资料的记录不是其合法与真实的确证,而只是说明已按公司法律的要求办理了记录,注册机关的任务是为这种记录提供高效率的行政法律效劳。

法国公司法规定:

法院书记官(即注册官员)的责任是审核记录要件是不是齐全,申请中所载事项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是不是与证明材料和附件相一致。

日本的商业记录法也不要求记录官对记录资料行使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即实质审查)的职能。

(注6)

可见,除个别国家(如英国),大多数西方国家和地域的通例是仅规定记录机关对企业设立的形式审查职能,而未给予其开展实质审查的职责,即奉行形式审查主义,其立法理由显然在于保护企业的设立自由、营业自由、增进市场运行和行政治理的高效率。

至于企业设立中的平安保障,西方国家多数通过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制度,来对第三人利益加以爱惜。

(二)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一些缺点。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内容要紧见之于《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公司记录治理条例》、《合股企业记录治理方法》等行政法规。

依照这些法规,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承担着企业记录审查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的开业记录、变更记录的注销记录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不是予以核准。

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记录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记录事项和开办条件。

(注8)关于我国现行的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大多数学者持确信态度。

但是这种全面审查制度事实上产生于打算经济体制中,其起点在于强化国家行政权利的运用和操纵,尽管它也有维持国家打算、政策和经济秩序的功能,并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过必然的踊跃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其缺点正日渐突出。

第一,企业记录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设立履行全面审查的职能,必将大大降低自身行政治理活动的效率。

这一点上文已经述及,再也不赘言。

第二,它使企业记录主管机关有可能借实质审查的名义,对企业实施不合法的行政干与,乃至推行地址爱惜主义,使一些具有设立要件的企业不能依法设立,损害了企业设立效率和市场运行效率;同时又使一些本来不具有设立要件的企业在行政爱惜伞下进入市场领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平安。

再次,从实际情形看,尽管我国名义上奉行全面审查主义,但记录主管机关自身的治理力量和水平决定了它全然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之企业的全数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不免致使瑕疵记录的大量显现。

而且,既然记录机关已对企业实施了全面审查,那么该记录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此情形下,假设因记录机关工作失误(而非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而引发记录瑕疵,记录机关可否撤销记录?

治理相对人的利益如何爱惜?

若是该记录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又该如何救济?

这些问题在现行制度中将很宝贵到圆满的解决。

最后,既然记录主管机关全然无力承担对企业的全面审查职能,假设勉为其难,那么不仅治理效率降低,而且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减弱监督治理的力度,最终致使市场交易平安得不到保障。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存在着严峻的缺点,既不能有效保护交易平安,又极大地损害了市场运行所要求的效率。

因此,必需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体会,对我国的企业记录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一点假想。

一、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完善原那么。

西方国家的做法无疑给咱们专门大启发,可是,咱们却不能就此照搬他国模式。

鉴于我国的经济社会进展专门是法律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不同,在我国的法治水平还比较低下、社会法律意识极为薄弱的情形下,假设实行纯粹的形式审查主义,势将产生更多的“皮包公司”、“三无企业”,严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平安。

借鉴国外的成功体会,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完善我国的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一样准那么,同时给予记录机关相机实施实质审查的职能;在实质审查中,审查重点应由对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的核定转向对企业设立人和注册资本的查验。

(1)以形式审查为一样准那么。

记录机关对申请设立的企业要紧审查申请人是不是已按法律规定提交各项必要的文件、证件和材料,文件材料是不是标准、所载事项是不是齐全。

只要符合上述程序要件,记录机关即可核准,准予设立。

但这种记录的效劳仅限于向社会进行公示,记录机关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负责任。

为避免企业的乱设、滥设,危及交易平安,应在法律上加重发起人责任尤其是虚假记录的责任,引导良好的社会自律机制的形成。

(2)相机实施实质审查。

记录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样准那么,但仍享有依实际情形裁量是不是需要启动实质审查的职能。

实质审查可与设立进程中的形式审查同时进行,也可于企业设立后相机实施。

假设发觉申请设立的企业或已设立企业有与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不相符合者,记录机关可拒绝记录或撤销已生效之记录。

同时,为爱惜第三人利益,应许可利害关系人于法定情形下申请企业设立无效或撤销。

(3)实质审查重点的转变。

在传统体制中,实质审查的重点是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目的在于强化对企业的进入管制和行业治理。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质审查的意义在于确认市场主体的设立资格,故审查重点应当转向对企业设立人和注册资本的查验,以切实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能力和信誉基础,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3、在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完善中,一点具体的改革、完善假想。

(1)目前我国的企业记录的前置审批,具有法律限制的行业与项目有37项;行政法规限制的行业与项目有50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限制的行业与项目有30项;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行业与项目有36项。

以上共计153项。

但有些地址的前置审批行业与项目达400多项。

前置于记录程序的审批过量过滥,增加企业负担,阻碍企业的市场准入,是与准那么制背道而驰的。

要成立以准那么制为基础的记录制度,必需把改革前置审批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改革。

①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应当废止。

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是行政权利和出资人权利合一的结果。

企业主管部门由双重身份变成单一身份以后,审批行为应当相应地变成申请行为,即主管部门再也不批准成立企业,而是以出资人的身份向记录机关申请设立企业,批准文件为申请文书所取代。

②缩小专项审批范围。

行业归口治理机关对企业设立和企业经营项目的审批,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属于放开的和鼓舞的项目,一样不该再设置前置审批,由出资人直接向记录机关提出申请即可。

属于国家限制性项目,或涉及国计民生、公民健康、国防事业的项目,能够确信前置审批。

③明确审批设定权。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信的,只有法律和行政法现才有权规定企业记录设定前置审批程序,这一点也为公司法所确认。

④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应当公布、确信。

为解决上述问题,统一制定一项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法规是必要的。

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幸免企业设立时的乱审批、强行审批,或为企业设立设置不合理的障碍,从而为企业进展提供“入口”上的便利。

⑤企业记录审批应该“一个窗口”对外。

依照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确实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一个窗口”对外。

确实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信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统一受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址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别离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能够确信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别离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一个窗口”对外,适用于同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别离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形。

不是同一许可事项的,那么不受一个窗口对外的限制。

(2)关于企业年检的定位。

目前,企业年检是确信企业是不是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行为。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指出,企业年检作为一种监督手腕,不属于行政许可。

那么如此繁琐的企业年检就缺乏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意义,应从头对企业年检进行定位并改良年检的方式、方式等问题。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的改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能够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也能够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法》还作了除外的规定,即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企业记录不属于除外的情形。

《企业记录程序规定》依照企业记录的要求,在申请材料提交的方式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可直接到企业记录场所提交;二是可采取邮寄、、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电报和电传两种申请方式,由于采取这两种方式提交的材料与企业记录的法定形式无法相符,属于不予记录的情形。

因此,《企业记录程序规定》中不包括这两种申请方式。

可是现实情形中,由于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扩展,国际间跨区域合作愈来愈紧密,采纳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也愈来愈多,愈来愈便利,因此进行企业记录时,采纳这些方式提交材料的情形会更快速、普遍,应该对此情形加以改良。

(4)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过于繁琐。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受理作了专门规定。

《企业记录程序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别离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若是申请人是到记录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在予以受理的情形下,就应当场作出准予记录决定,再也不发给《受理通知书》,而是直接发给《准予记录的决定》。

若是是采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是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也确实是先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刻。

核实的要紧内容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举报有虚假材料等。

是不是需要核实,《企业记录程序规定》把这一权利给予了企业记录机关。

咱们行使这一权利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无穷制的扩大。

三是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许诺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到记录场所提交材料的情形,更正的范围主若是文字、数字计算等类似错误,不涉及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更改。

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在执行这一规按时,第一要通过审查确有把握能够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由;若是理由不充分,不得利用这一规定。

有充分的把握当场能够告知需要补正全数内容的,、能够当场告知;若是没有充分的把握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数内容的,能够当场先收下材料,五日内再告知。

若是不是到记录场所提交申请的,对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应当是在五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决按时一并告知;对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按时一并告知。

如此繁琐的记录申请材料,非专业人士恐怕不是十天、半个月能够完成任务的,对一般的投资经营者来讲,这是一件超级头痛的情形。

可是在实际市场经济运行中,并非需要工商部门如此全面、繁琐的审查,这本身已经成为公司申请设立的一种障碍,应该简化记录材料,确实推动企业进展。

(5)企业记录公示的必要性问题。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布原那么,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发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布。

依照上述规定,《企业记录程序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录机关应当在企业记录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记录事项(企业名称核准记录,企业记录,企业集团记录)、记录依据、记录条件、记录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记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等。

那个地址的公示,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是增加企业记录机关的透明度,以利于社会监督。

同时规定,企业记录机关应当做立企业记录簿,供社会查阅。

企业记录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记录机关不得对外公布。

公示的内容既包括设立记录、变更记录、注销记录情形,也包括撤消情形等。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监督检查记录也应公布供公众查阅。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申请设立必需通过量个部门的记录公示,企业记录公示的本身是不是有必要,这不仅企业记录设立的费用,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缺乏实际有效价值。

只要通过企业名称预核,相应如此多的企业记录公示环节就能够够取消。

总之,从市场经济运行实际动身,踊跃推动社会经济的进展,这是我国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最终目的。

随着时期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生事物的不断显现,借鉴国外的成功体会,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必需坚持企业记录审查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在目前,企业记录审查制度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一样准那么,相机实施实质审查并转变实质审查的重点。

此三者有机结合,辅之以必要的配套方法,必将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进展壮大,实现企业记录审查平安与效率的平稳选择。

引文注释:

(注1)史际春、温烨、邓峰:

《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注2)史际春、温烨、邓峰:

《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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