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公管学院 法学概论 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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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公管学院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理知识(重点掌握五大问题)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强制性、普遍性、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五大特点)

2、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

a、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b、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它首先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c、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重点)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事实。

(P4-P6)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内容:

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

法律行为:

如签订合同、伤害他人。

3、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二)我国的法律解释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区分标准: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正式解释

也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1)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也称无权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4、法和政策的关系

掌握两者的区别和两者的相互作用

区别:

(四大区别)

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立法机关和非立法机关)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有制定法、法典式、单行法规式、不成文的形式、费制定法的形式等,而后者常是纲领、决议、指示、宣告、命令、声明、会议纪要、领导人讲话、报告等,很少以具体的条文来表述)

两者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不同(政策的范围较广,法律一般调整的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民事、行政管理关系等)

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更稳定)

相互作用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3)法律日益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5、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这里是指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七大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5)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宪法(重点掌握六大问题)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宪法的效力(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A、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根本制度: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根本任务: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约束力和强制力)

普通法依据宪法而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要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C、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的特点:

同上。

3、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产生

由全国人大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

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其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院长和检察长,有权罢免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

4、国家机构(重点掌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的核心地位,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均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职权(六大职权)

1)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选举、决定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重点,详见重点3)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职权(七大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使国家立法权

监督权。

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

任免权。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其他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5、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2)、选举原则(精髓)(五大原则)

普遍性

平等性

直接选举(设选举委员会主持)和间接选举(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并用

注意:

直接选举主要为乡、县两级人大代表选举;

间接选举为县级以上人大(不含县级)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

差额选举(指的是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的制度)

补:

选举的程序: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6、宗教信仰自由权和人身自由(详见教材P38)

(1)宗教信仰自由权(四大原则)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种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2)人身自由权(四大原则)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刑法(重点掌握本章8大内容)

1,刑法的原则(重点掌握)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条文: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含义: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之: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求禁止类推

禁止溯及既往

正确认定犯罪和确定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条文: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含义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要求: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3)罪行相适应原则

条文: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意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

刑法的效力

概念: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2、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

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注意掌握适应我国的这四大原则:

(1)属地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包括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驻外使领馆内特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特别行政区。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原则

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3)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4)普遍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罚的种类

(1)主刑(又称基本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既能独立的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A、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详见教材P50—51

B、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包括:

危害行为(必要要素)、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选择要素)

C、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详见教材P53-54)

D、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节股票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重点掌握)

正当防卫的前提: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对象:

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犯罪未遂、既遂、未遂、预备、中止(重点掌握)—教材P59—P68

 

7、一罪与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概念:

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死刑和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合并原则---主刑和附加刑

(3)数罪并罚的方法:

A一般方法--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且数罪均已被发现的,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B“先加后减”方法--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的刑期内。

C“先减后加”方法--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8、缓刑

(1)概念:

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缓刑的适用条件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是累犯

(3)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1年,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5年,不能少于1年

(4)缓刑的法律后果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新罪、漏罪:

与原判决刑罚数罪并罚

——违反规定:

撤消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第四章,知识产权法(重点掌握四大节内容)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特点—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五大特点)

2、著作权的产生和内容

 

(一)人身权

概念—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

1、发表权

特点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2、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3、修改权:

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分为13大权)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出租权、信息网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详见教材P183—184)

 

3、专利的申请

(1)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共同发明人、合法受让人、外国人。

(2)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3)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A、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B、专有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四大权力)

C、专有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实施专利

(4)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实施专利行为

国家指定实施

强制许可(重点掌握)

(1)专利权的取得

条件:

A:

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B: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

专利权的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详见教材P197—198)

 

4、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商标权—概念: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四大特征—独占性和排他性;与专利权相比,专有程度不同;时间性;地域性。

五、婚姻法和继承法(重点掌握案例分析)

1、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A、无效婚姻—指的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婚姻,因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B、可撤销婚姻—指的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2、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

A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五大原则)

B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四大原则)

继承权的男女平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照顾老幼病残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互谅互让

 

3、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夫妻在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个人特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约定的财产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重点掌握哪些情形是夫妻共有、哪些的夫妻一方所有)(P217)

 

4、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继承遗产的集成方式。

(2)内容:

A: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

法定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遗嘱继承的概念和内容

(1)公民在生前用遗嘱方式制定死后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人继承。

 

6、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是一方扶养对方终生而对方将个人遗产的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三大特征:

(1)它是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第三种继承方式;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具有最优先的适用效力。

(法律效力最高)

7、遗嘱成立的条件(四大条件)

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重点掌握)

1、管辖内容(分别掌握民诉和刑诉管辖)

民诉法

A概念—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B管辖的分类

(一)级别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海事、海商和涉港澳台案)。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是指按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管辖。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例外: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及其他海事侵权——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3、专属管辖

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刑诉法

A概念—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B管辖的分类

(一)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除法律规定以外,一切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的案件。

2、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3、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侵占)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侵入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A、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1)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2、理解概念:

举证责任、公开审判原则、提起公诉

举证责任(P114)—指对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注意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机关承担

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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