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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重点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指以简短的的语言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交易双方各自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

只要买卖双方商定使用那种买卖术语,就明确了双方在交货过程中的履行的责任、风险和承担的费用等,缩短了磋商交易时间,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和订立合同;第二个贸易术语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价格的构成,包括运费、保险费等等一些费用由谁来支付,所以这样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第三个有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援引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这些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为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所以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类似行为规范的的准则,所以贸易术语的使用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

贸易术语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一样,每个国家的习惯做法不同所以极容易引起争议,所以一些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术语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这些统一的解释和规定我们称之为国际惯例。

对国际惯例的理解我们要掌握住几点:

第一个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也就是说它不具备强制性;第二个如果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那么这个惯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第三个,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某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采用那种惯例,那么发生争议时我们一般都会引用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是对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惯例的一些要点的掌握。

下面介绍主要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个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为专门解释CIF合同性质而制定的,最初制定在1928年间华沙制定,后来在1932年在牛津进行修订,所以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这个规则里面,它对于采用CIF这个术语的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是国际渊源中唯一一部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作出直接规定的国际惯例。

第二个《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最早是在1919年由美国的商业团体在纽约制定,当时称之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界美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它主要是对6个贸易术语作了一些解释,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

第三个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个解释通则是在国际贸易解释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它首次制定于1936年,先后经过6次修订,现行的通则是在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

这个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它对13种贸易术语按照卖方的责任由小到大,交货的地点离卖方的距离由近到远排列,分成了四个组,E组启运组,主要就是指工厂交货,F组运费未付,还有C组主运费已付,D组到达组,主要13种术语的解释。

下面对13种术语中的6种术语进行详细的讲述:

传统的贸易术语: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的是卖方支付主运费,负责租船订舱,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主运费和保险费。

这三种术语主要运用于内河和海洋的运输,我们主要是按照2000通则解释按卖方的义务从小到大来排列的。

三种传统贸易术语双方基本义务:

卖方:

1、最基本的义务主要就是按时交货,这个按时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装运港指定船舶上,2、卖方要取得相关的运输单据或者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3、卖方还要负责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包括获取各种必要的许可文件,还有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

1、接受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2、要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舶船舷以后的风险;3、办理进口的清关手续,包括取得许可进口的文件等。

同时为了顺利的做好船货交接,买卖双方都有互相及时通知的义务。

义务的不同方面:

FOB术语情况下,卖方的义务只要履行基本义务就可以,其他全部归买方负责。

CFR卖方义务它是在FOB义务基础上还要办理租船订舱,并且支付主运费。

CIF在CFR基础上还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在实际操作当中把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点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把它作为费用划分点实际上是比较难的,所以就产生了术语的变形。

FOB的四种变形:

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也就是参照班轮运输的方式,那么班轮运输的呢因为它的运费中包括装卸费用,所以参照这种方式呢,FOB应该由买方负责所有装船的费用,因为运费是买方支付。

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这种情况下,它规定由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的吊钩可及之处,如果这个过程中产生一些驳船费用也是由买方来负责的。

FOBStowed(FOBS)(理舱费在内),由卖方来负责装船并支付理舱费,理舱费主要是针对一些杂货杂件,因为货物装上船后需要一些整理。

FOBTrimmed(FOBT)(平舱费在内),卖方负责装船并负责支付平舱费,平舱费主要针对大宗散货而言。

FOBStowedAndTrimmed(FOBST),理舱和平舱费在内。

CFR的四种变形:

CFRLinerTerms:

这个也是参照班轮条件,谁支付运费谁就负责卸货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由卖方来负责卸货费用(班轮条件)。

装至船上

CFRLanded:

卖方负责所有的卸货费用,一直要将货物卸至码头,如果有驳船这些费用也都包括在内(卸至岸上)。

CFRExship'sHold:

买方负责所有的卸货费用(舱底交接)。

CFRExTackle: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驳船费用卖方是要负责的(吊钩下交货)。

这就是CFR的术语变形情况,那么CIF的变形条件跟CFR是一样的,我们就不加以解释了。

我们要掌握的是:

1、这三种术语都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装货是以装货港的船舷作为划分点的,事实上货物还没有真正交到目的地,它仅仅是交给了承运人取得了单据卖方完成了义务。

所以它是一种象征性的交货。

2、这三种术语均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风险的划分点,虽然在CFR/CIF术语中卖方支付了运费,但他并不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货物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等的一些风险。

3、这三种术语只适用于内河和海洋运输。

三种新贸易术语可应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航运、公路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等等。

它的排列也是按卖方的义务从小到大排列的,它们也有基本的义务,这些基本的义务与传统的义务基本是一样的,除了第一个卖方要按时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而传统的术语我们都是讲要将货交到指定装运港的指定的船上,而这里是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也就是说它的交货点是不一定的,其他一些义务呢都跟前面的基本是一样的。

现将传统的贸易术语与新的贸易术语作一比较:

1、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是不一样的,传统术语只适用于内河和海洋运输,新的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国际多式运输。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传统的是以装运港船舶的船舷为界,新贸易术语根据交货的地点不同而不同如果说你在卖方的住所进行交货,那么它的交货点就是卖方将货装上指定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这个时候他就完成交货任务;如果是在其他地方履行交货任务的,那么卖方只需将货运送到承运人的所在处,指定的那个地方,他不用负责将货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他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3、它们装卸费用的负担不同:

传统术语中租船费用是不包括装卸费用的,所以就产生了术语变形的情况,以解决装船费用和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新贸易术语中的运费已经包括装卸费用,因而不存在变形问题。

4、运输单据的不同:

传统的贸易术语一般只需要提供清洁的装船提单就可以了,而新贸易术语的单据则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说航空运输它就是航运单,铁路运输是铁路运单等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首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是国际性,因为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所以它具有一个国际性。

二是合同的标的是有形的动产,不包括权利资产,也不包括不动产。

三是合同的性质是买卖。

也就是说必须有买卖这个前提存在才能成其为合同。

四是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

因为国际贸易它是运输的运程比较长,所以就涉及到一些运输问题、保险问题、还有货款的支付方式等等,所以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五是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

因为刚才讲过贸易双方他分处在不同的国家,那么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规定,所以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呢适用法律问题就会比较复杂。

所以下面就是讲法律的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有三种:

一种就是国内法,也就是买卖双方都必须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是多边或者是双边的国际条约,也就是当事人必须符合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的或者是多边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货物买卖关系最密切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是我们使用最多的;

三是国际贸易惯例,即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中又没有规定怎样解决时,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援引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这些贸易纠纷。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

这就是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的,单方不成其为合同。

二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能够产生某种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订立合同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种法律关系,为了产生这种法律上的效果。

三是合同必须是合法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是合同当事人都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比如一些神经病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他不具备自主的法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被胁迫的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三合同要表现为双务的要互为有偿,卖方要转移他的货物所有权而为此获得货款,买方要取得货物必须支付货币;第四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必须合法,也就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国家允许你出口或进口的;最后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的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采用一种不要式为原则,因为它并不规定一定要采取什么形式,那么我们实践中一般是书面的形式或口头的形式,甚至是行为表示这种形式也是可以的。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一个条件。

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等等;第二是货物的价格,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第三是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是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这里包括商品的检验、索赔或者仲裁等等一些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基本的条款。

这几项内容构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态的综合。

它的内在质量主要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生物学特征等等,一般我们要通过设备和仪器来获得相关的数据。

第二是外观形态的综合,外观形态只要是我们用感官就可以感知的,包括一些型号、规格、颜色、味道等等。

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多种,一种是以实物的样品表示,以实物的样品表示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看货成交,主要指的是我们的现货交易或存货交易,就是我们的买卖双方能够看到实际的货物而达成一种协议;第二是以样品成交,又可分成凭卖方的样品成交或者凭买方的样品成交或者凭对等样品成交。

第二种表示方法,以文字说明表示,那么以文字说明表示包括凭规格、凭等级、凭标准、凭商标、牌号、凭产地、凭说明书买卖等等共六种,这个我们大致了解一下。

品质公差是指指工业制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是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一般适用于工业制品。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指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

一般适用于农副产品。

这种方法主要有三种办法:

规定范围、规定极限和规定上下差异。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度量衡制度:

四种,

米制,又称公制,主要单位是千克和米,主要在西欧、东欧、拉美、东南亚、中国和大部分非洲国家被采用。

英制,主要是英国国家适用,现在因为英国已加入欧盟而放弃使用。

美制,主要是北美国家使用,和英制一样,基本单位是磅和码。

国际制,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制定的,也是我国的法定质量单位。

它包含了七种基本单位。

商品的质量单位:

两种方式表示,

以个数来表示,比如件、包、箱、桶等等;

以度量衡单位来表示,包括面积单位,体积、容积单位、重量单位等等,我们要了解一些最基本单位的换算。

计算重量的方法:

五种方法,

毛重计重,也就是说把包装的也视作为商品来计重;

净重计重,指的是要扣除包装重量、皮重,又可以分为实际皮重法、平均皮重法、习惯皮重法和约定皮重法

理论重量计算,主要针对一些有规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从件数来推断重量,

法定重量计算,指得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和与它直接接触的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之和。

一般海关征税都是按照法定重量来征。

公量的计算,一般应用一些含水量非常不稳定价值又比较高的产品,如棉花,羊毛等,这里有一个公式我们一定要掌握,去年的考试已经出现。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按照包装的方式可以分为散装货、裸装货和包装货,按照它的作用分类又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又可分为单件的运输包装和结合的运输包装,销售包装又可分为便于陈列展销类,便于识别类、便于使用类。

运输包装的标志指的是用一些文字、图形、一些特定的符号和数字组成的符号,根据它们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三种:

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

第二个是指示性标志,又称为注意标志,它是一种操作注意标志,以图形和文字来表示。

警告性标志,又称为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

主要了解一下佣金和折扣。

佣金指的是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折扣是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同:

一是支付对象不同,佣金是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的,里面包含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明确包含在价格之内的佣金,暗佣是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折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直接的一个价格的减让,还有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对佣金一般要征税,而对折扣是不予以征税。

这个大致了解一下。

第二是表示方法,佣金和折扣都是用文字表示,在后面加上英文字母,如FOBC5表示FOB术语要求支付5%佣金,CIFR2%LONDON要求给以2%的价格折让。

计算方法:

含佣价和折实价都有一个计算公式,这个大家要理解一下。

出口成本核算的一个主要的指标,第一个是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也就是换汇率,它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汇净收入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

它是反映你是否盈利的一个指标,如果出口换回率高于银行的外汇牌价则表明你亏损了,反之就表示为盈利,第二个指标是出口盈亏率,它表明你盈利的额度或者亏损的额度占到出口成本的一个比例。

所以它是表示一个盈利货亏损程度的指标。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和出口盈亏率都有一个计算公式,这个大家也要记住。

第四章国际贸易的运输和保险

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OPC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海洋运输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占到了运输总量的80%,它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班轮运输(国际贸易术语中已提到过),他有四定一负责这样一个特点,一般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停靠的港点和固定的费率。

一负责就是负责装卸的费用。

还有一种方式是租船运输,指租船人通过签约向船东租来船舶来运输货物,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或特种货物的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包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也是比较常见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将海陆空等各种运输方式有效结合起来的一种国际间综合连贯运输方式。

不同的运输方式会产生一些不同的运输单据,下面我们看一下一些单据的种类。

海洋运输就会产生海运提单或海运单,铁路运输会产生铁路运输单据,包括铁路运单和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航空运输有航空运单,邮包有邮包收据。

国际多式联运就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运输单据一般是一些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一个可以视作契约或者是运输契约的一个证明,它同样是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一个货物收据,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运提单,它除了有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的作用外,它还是一个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承运人可以使用海运提单作为提货、背书转让、也可向银行进行抵押,它是代表了一种物权。

还有多式联运单据,当他的抬头是不定抬头或者是指示性抬头的时候,它也具有物权凭证这么一种作用。

其他的几种都是不具有这种物权凭证的性质。

所以这点大家要理解。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时间(有时是具体,有时是笼统),还有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还有规定能否分装和转运、装船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速遣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保障范围:

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障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又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损失的保障范围包括全部的损失和部分的损失,全部的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的是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而失去原有的用途;推定全损是指虽然货物没有完全灭失,但是要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到原状所产生的一些费用会大于恢复过来的价值,也就是不值得去恢复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把这个货物的损失视为推定的全损;部分损失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的是船舶的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能够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而合理的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某些特殊费用称之为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指的是货物受损以后,没有达到全部损伤的程度而牵涉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所负担的一种损失。

对于共同海损我们主要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是危险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想出来的;采取的措施是自觉的,也就是主动、故意采取的;三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谨慎的和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者所支出的费用是非正常性的;五构成共同海损的费用和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那么这五个条件构成了共同海损的。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是不一样的,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是不同的,共同海损是船方为了降低危险而有意采取,单独海损是个别的一方所产生的损失;二是损失的构成不一样,共同海损包括货物的牺牲、以及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的损失,单独海损一般仅包括货物的损失而不包括费用;三是损失的承担人不同,共同海损是受益各方按照财产价值的大小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是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保障的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指的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取行救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费用,救助费用指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而要求支付的报酬。

救助费用它是支付给第三方的。

那么货物运输保障的范围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但是这个救助费用必须是在救助成功的前提下才成为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的。

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的险别:

不同的保险险别对应不同的保障范围,海上货物运输的险别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又可以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及特别附加险,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增加的。

我们再谈每一个险别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

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全损或者部分损失;第三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前提下,货物又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了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四在装卸或者转运时由于一件或者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损失;五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以及救助费用;还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者防止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应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价值为限;还有运输工具遭遇海难以后在避难港产生的费用;最后如果说运输契约里还订有船舶故障责任保障条款的话,那么还应该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也是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内的。

水渍险:

它包括了平安险的各项责任以外呢,它还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是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一切险:

是在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上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那么上面讲的都是我们各个险的一般承保范围,当然它每个险都有个除外责任。

这个除外责任在书上有五种除外的责任。

一般来讲就是说如果说这个责任如果是由货物本身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还有一种是由于承保人故意的行为或者由于他的过失所产生的损失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这里我们简单的提一下,那么现在看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承保范围总共包含了11种,由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那么这11种包括一些什么短量啊等等,在书上都有详细的的列明。

特别附加险:

它是由于特别的风险所带来的这些损失,那么这些特别的风险里面它不包括战争和罢工。

特殊附加险:

它的承保范围就只是战争和罢工了。

这就是这三种附加险的承保范围,我们也要有个大致的了解。

下面我们看保险单据的种类。

保险单据的种类:

保险单、联合凭证、暂保单、批单

保险单:

是一种暂时的保险合同,它的内容比较详尽,详细规定了承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它可以背书转让。

联合凭证:

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出口公司的发票上盖上戳,然后再列明一些主要的条款,比如险别、保险金额等等。

它不能转让的。

暂保单:

一般是指保险人在处理正式保险单之前签发的一个临时凭证,它的法律效力跟是保险单一样的,只是有效期比较短,一般在30天左右。

批单:

是对保险合同的一些变更、补充的内容,它并不单独在内,它是原来的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所以它的保险单据主要分为这么四种。

最后我们讲讲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时效。

保险索赔的程序和时效

首先是损失通知,发生了货损以后,货主要及时将损失情况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然后向有关各方索取货损货差的证明,如果确实是承运人的责任,还要书面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然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要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最后要备好索赔的单证,这是它的一个主要的程序。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2年。

第五章国际货物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商品的检验

商品检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品质检验、包装检验、残损检验、数量检验和卫生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个程序:

我们这里简单的讲一下,首先你要进行检验的申请,递交检验必须的一些资料,然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受理报检以后他要实施检验,然后要签发证书,这是一个简单的程序。

在合同中订立检验条款的时候一般呢我们应该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个是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我们国际贸易合同中一般采取几种方式:

一个是在出口国检验、还有是在进口国检验、还有一个是在出口国检验然后到进口国复检这么几种方式。

第二个要规定检验机构,由谁来实施检验。

第三一般要规定一个商检的证书,第四应该表明一个检验的标准和方法、第五如果涉及到刚才讲到的第三种检验方式出口国检验进口国要复检,那么对复检的一些标准等也要作出一个详细的规定。

这些就是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下面我们讲国际贸易商品的一个索赔

索赔这一节我们主要要了解索赔条款,一个是异议与索赔条款、一个是罚金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者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

它一般就包含这几个内容,一个就是一方如果违反合同、另一方就有权提出索赔,第二个它就明确了索赔的依据的,规定了索赔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由谁来出具这些证明文件,第三个要规定索赔的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第四个还要规定损失的估算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等都需要卖方负责等这些规定。

第二个是罚金条款,罚金条款是针对当事人不履约而订立的,一般都是在卖方延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信用证或者延迟接货等情况下使用。

这个就是罚金的条款。

这两个条款我们大家要了解一下。

不可抗力

首先我们讲不可抗力的几个含义:

不可抗力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个是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第二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不能预见的;第三事件是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而且是不能避免的;第四不可抗力不是由于当事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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