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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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修改稿

岳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修改稿)

岳阳市规划信息中心2011.7

1总则

1.1为科学、合理、经济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岳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在岳阳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由岳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2名词解释

2.1本规定所指居住建筑为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宿舍。

2.2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I类地区是指洞庭湖以东、九华山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湖水域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建筑间距II类区是指建筑间距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

2.3建筑偏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角度。

2.4居住空间是指卧室、客厅和书房。

2.5遮挡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被遮挡建筑是指受遮挡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2.6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朝向.

主朝向具体为:

住宅正南向或南偏东时,主朝向为南向或东南向;

住宅南偏西时,主朝向为西南向;东西向布置时,主朝向为东向。

2.7被遮挡时间是指被遮挡住户的居室空间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即日照标准时间减去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如被遮挡住户在拟建项目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被遮挡时间则为被恶化的时间(即建设前的日照时间减去建设后的日照时间)。

多个窗户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受恶化时,被遮挡时间取大值。

3建筑间距

3.1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3.2间距(S)计算:

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以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时为外墙中轴线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

3.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按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偏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0

≥1.1H

≥1.1H

>450

≥0.9H

≥0.9H

注:

1、H:

当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建筑偏角不宜>300。

3.3.2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偏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0

≥0.7H

≥0.7H

>450

≥0.6H

≥0.6H

注:

1、H:

当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3.3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夹角

I类地区

II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0.7H

0.8H

a≥60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

1、H:

当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建筑偏角≤450时,间距按上表控制,建筑偏角>450时,间距在上表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3.4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间距

层距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低层

≥5米

≥6米

多层

≥6米

≥6米

注:

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4居住建筑底部有高差和非居住用房的,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可增减室外地坪高差和非居住用房高度。

3.5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进行建设,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上述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3.6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3.7高层居住建筑主朝向面重叠时应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规定要求。

未重叠时应同时满足山墙间距和日照规定要求。

3.7.1高层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距类区

偏角高度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0

H<50米

22+0.2H

24+0.2H

100米>H≥50米

27+0.1H

29+0.1H

>450

H<50米

16+0.1H

22+0.1H

100米>H≥50米

19+0.05H

25+0.05H

注:

1、H:

建筑偏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建筑偏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原则上在按50-100

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3.7.2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3.6.1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非山墙间距按3.6.1中建筑偏角>450时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临界的间距控制除外)。

3.7.3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当山墙无居室窗户时不小于9米,有居室窗户时不小于13米。

3.7.4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间间距

夹距类区

I类地区

II类地区

a≤30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0.7S

0.8S

a≥600

0.6S

0.7S

注:

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3、建筑偏角≤450时,间距按上表控制,建筑偏角>450时,间距在上表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

3.8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4日照控制

4.1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2、旧城区(岳阳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时标准。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2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

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II类地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类区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

东西向范围当建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I类区为间距值的0.6倍,II类区为间距值的0.8倍;当建筑偏角≥450时I类区为间距值的1.0倍,II类区为间距值的1.2倍。

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被遮挡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2、在上述范围内已建和已规划建筑都需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4、对用地红线外北侧无规划建筑的居住用地,在满足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下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4.2.2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被遮挡建筑范围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已建和已规划建筑均应参与叠加分析。

2、被日照分析范围线分隔的遮挡建筑仅将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3、屋面以上电梯井、楼梯间、水箱、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做日照分析:

1、新建建筑为多层、低层建筑的;

2、被遮挡建筑经确认为违法建设的;

3、被遮挡建筑已作出拆迁决定的;

4、居室窗户在次朝向面的。

4.4建设单位在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调整)审查时,须同时提供具有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的日照分析报告。

4.5 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内部不满足的户数不得超过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的附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附件予以备案。

4.6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由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错误,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

元/平方米):

类区

小于30分钟

30-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I类区

8%

10%

12%

14%

II类区

6%

8%

10%

12%

5附则

5.1岳阳市行政区域内除岳阳市区的其他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2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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