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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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国道、省道的隧道养护管理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桥梁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养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层层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七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有关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做好有关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桥梁检查和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桥梁养护建议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桥梁养护大修、中修及改建工程。

(三)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包括电子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定期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技术或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技术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桥梁经常检查周期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十五条桥梁特殊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十七条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经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要进行复核。

桥梁复核工作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每年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二)应由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类、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对经检查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在实施工程处治前,桥梁管养单位应实行动态监管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桥梁重要病害及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桥梁管养单位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因桥梁封闭交通造成公路交通阻断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类、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桥梁,应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中修、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桥梁技术状况经检查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时,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开展工程处治前期工作,及时组织工程实施。

特殊结构、技术复杂桥梁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必须经专家会议审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桥梁抢险抢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二类。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有关路段设置绕行、限行等提示标志。

因桥梁施工造成公路交通阻断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七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公路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管理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接养单位应参与新建桥梁的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资料,桥梁定期检查资料,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级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资料,桥梁特殊检查资料,养护建议计划等。

特殊检查资料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及报告(包括照片、多媒体材料等),检测(试验)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资料。

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试验检测和科研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试验检测等各有关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理资料应包括桥梁管养单位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基本资料及其业务考核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地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三十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预防、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针对辖区内重要和特大型桥梁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三十六条发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桥梁管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桥梁管养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一条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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