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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大抓项目”鲜明导向,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以高质量投资支撑高质量增长,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确保抓出力度、抓出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着力抓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围绕“储备项目抓谋划、谋划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进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两类。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市政府每年从市重点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作为市领导牵头联系的市重大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二)发改、科技、工信、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海洋、商务、统计、行政审批、金融、人防、人民银行、税务、电力、应急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市重点项目提供支持,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要,探索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市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工程促建、跟踪督导,并积极协调征地拆迁、审批报建、外部配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六条加强重点项目储备管理,推进项目转化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分区市、分部门、分攻势、分产业链创意策划、包装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及时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滚动更新。

(三)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储备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开工建设。

因情况和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储备项目库中筛选申报。

第三章项目确定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项目名单按以下程序编审: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当年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二)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国家和省在青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自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会商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有关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后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五)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审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申报市重点项目,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正式文件和填报**市重点项目申报表,通过规定渠道报送项目有关信息。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落实项目责任。

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完善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一)重点项目业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到位资金、开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各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15个攻势及13条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负责初审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设情况,按月发布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按季度综合分析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统计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及时纳统并审核全市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月汇总、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按季度综合分析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送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动态管理。

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末对当年下达的重点项目评估后适当调整。

(一)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停止实施或因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

(二)弄虚作假、不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以及推进不力的项目,可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可申请增列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季度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五章项目保障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用地保障。

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予以落实。

(一)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应按照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相关要求,优先保障市级重点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以“标准地”形式供给产业用地,切实做好市级重点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

(二)市级每年统筹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市重点项目中的急需用地项目。

【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第十条】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资金保障。

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业主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点项目融资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支持实施重点项目并符合核准条件的政府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支持市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在青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座谈会,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

(三)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区(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合同等及时拨付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四)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主动对接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积极促成投资,为市重点项目企业做好赋能。

【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第十条】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人才保障。

重点项目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购**市人才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

对市重点项目所属员工,可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参考:

深圳市《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配套保障。

(一)各区市、各功能区应当积极安排为市重点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应急等单位充分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

【依据:

《关于印发**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第十六条】

(二)各级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等执法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市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为市重点项目保驾护航。

各级执法部门对涉及市重点项目进展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依据: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重点﹝2016﹞68号第十条】

第十七条其它优惠政策保障。

(一)充分保证市重点项目用能需求。

【依据:

《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对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减免海域使用金。

【依据: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重点﹝2016﹞68号第七条】

(三)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项目新建基建用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

(四)其它涉及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市重点项目优先享受。

第十八条市、区市两级政府对市重点项目及相关工作做好必要的资金保障。

【参考:

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9号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项目服务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动协调机制,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或召开协调会议,及时协调处理。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向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报告。

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提高审批效能,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公共服务“一事全办”。

市重点项目审批手续全部纳入全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按照我市关于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规定,所有项目审批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专人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办理”,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时限,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举措快速突破瓶颈制约,为项目引进、落地、征迁、审批、建设等全过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0﹞1157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重点﹝2016﹞68号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实行自愿代办服务。

在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各级行政审批大厅为市重点项目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无偿代办服务。

【依据: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重点﹝2016﹞68号第五条】

第二十二条加快环评手续办理。

凡在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在该区域内落地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

【参考:

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9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评价评审。

在开发区域或连片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将进区项目分别评价评审改为按区域统一编报,形成整体性评价评审,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评价评审结果。

【参考:

济南市《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9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深化“顶格推进、条块结合、上下协同”工作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抓,市级领导靠上抓,区市(功能区)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度重点项目中选择部分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拉动作用强、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作为市领导牵头联系的市重大项目,专门制定推进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协调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一批市管干部作为牵头市领导的联络员,协同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处理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加强重点项目宣传。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宣传实施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项目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评价力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项目评价体系,坚持平时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主要评价投资贡献率、项目纳统率、项目开工率及项目投资进度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按责任主体定期对市级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排名并通报位次,鼓舞先进、激励后进,对市重点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工作专班审议,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过程监管、推进落实等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由相关单位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对查实的庸政懒政怠政滥政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级重点项目资格的,终止其重点项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行。

《**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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