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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专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设立、名称变更、终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

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

银保监会

城市商业银行筹建分行级专营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⑵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⑶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设立条件。

⑷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⑸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⑵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⑶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⑷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

⑸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⑹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⑺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⑻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专业业务经营体制对该业务影响;已开办的该项专营业务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等。

⑼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⑽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⑾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⑿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办理方式

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⑵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⑶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⑷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⑸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⑹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⑺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⑼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⑽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⑾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条件。

8.申请接收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⑵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名称的规范符合命名

规则相关要求。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条件。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变更的原因等。

⑵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⑶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⑷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⑸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银保监会

专营机构分部或分中心(参照二级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分行级专营机构:

银保监会

专营机构分部或分中心(参照二级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⑵终止分支机构的理由充分。

⑶终止分支机构经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批准并出具有效批准文件。

⑷终止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终止营业理由以及相关方案等。

⑵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⑶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⑷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⑸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⑹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⑺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针对境外分支机构)。

⑻金融许可证(或境外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等效力证件)复印件(A4规格)。

⑼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⑽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⑾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

1.项目名称

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办理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九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⑴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⑵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

⑵任职资格申请表。

⑶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⑷个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

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

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⑸个人承诺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⑹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⑺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合法合规情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

⑻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⑼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9.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审批时限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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