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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巡防管理规定

保安巡防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我所保安队、巡防队队员的整体素质和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两支队伍的职能作用,促进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保安队、巡防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模式,做到“集中食宿、集中训练、统一管理、统一考评”。

并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1、绩效考核制

实行绩效考核加分、扣分制(每分为5元)。

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加分、奖励并通报表扬;对违规违纪队员给予扣分,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累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规将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备勤待命制

为了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上级交待的临时任务,每天设待勤分队,待勤分队保持全员在位待命,接到命令后10分钟到达指定位置集合。

备勤人员的组成:

零时至14时,为当天的晚班分队,14时至24时为当天的早班分队。

对待勤分队实行不定时集合点名,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无故不在位者每次扣10分,累计两次以上不在位者给予辞退或开除。

三、请销假及点名制度

保安、巡防队每星期点名一次,接到点名通知后,队员迅速集合,不到者扣6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予以辞退或开除。

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队员外出必须写请假条,夜间在外留宿或两天内由主管民警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不请假外出者,每次扣10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保安员、巡防员每月原则上安排休息四天,无特殊情况不能连休。

工作满一年的队员可享受五天的带薪假。

休息期间外出人员,必须写休假条,说明休假时间、前往地点、归队时间。

休假时间一天内的由队长审批,两天内的须经主管民警审批,两天以上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正常休息的队员原则上不准在外留宿,特殊情况经过主管民警批准后,可在外留宿。

请假队员归队后应及时向队长销假。

无故超假一天按旷工处理,超过三天者按自动离队处理。

休假外出的队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休假期间时刻保持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情况需归队的应立即归队。

请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十天,每天扣除工资40元;请事假必须提前七天申请。

四、辞职申请制度

凡辞职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未按规定办理的,一律按每天扣40元处理,公用装备损坏,按原价赔偿。

五、就餐

1、单位实行定时就餐,超过时间单位概不负责,加班人员由派遣人联系食堂留饭。

2、注意公共卫生,严禁穿拖鞋到饭堂就餐,严禁将饭菜倒在餐桌上或室外非指定地点,发现一次扣4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3、饭堂工作人员负责饭堂内部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投诉属实的扣2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六、宿舍管理及就寝(违者将扣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1、队员未经批准每日零时后不得外出(上班队除外);零时后归队队员必须由分队长或副队长到门卫领人。

违者扣6分。

2、队员不得随意带亲朋好友到宿舍娱乐、闲聊,确实有必要,须在晚上零时前离开,违者扣4分;属直系亲属确实因实际要留宿的,须经主管民警和所领导审批同意。

3、严禁他人在队员宿舍留宿,违反者将对队员作出惩罚和追究被访人的责任;不准在宿舍内赌博、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5分。

4、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和其他未经许可的电器,不准乱拉电线以及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违者扣2分;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剧毒物品以及来历不明的财物,违者扣6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5、队员的床位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或拆床架,违者扣5分。

6、不得向楼下、窗外抛洒垃圾、杂物等,违者扣2分。

7、宿舍内公共财物要妥善保管,故意破坏照价赔偿或支付维修费用;队员的贵重物品应自己妥善保管,外出应将宿舍内的电器熄灭,门窗锁好,确保宿舍安全。

8、铺位应做到保持整洁,被褥按规定叠放,做到菱角分明,平整,没有皱纹;床底下的鞋子,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乱钉钉子,张贴画报;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地方或柜

内,不准乱摆放,违者扣2分。

9、宿舍内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值日队员应注意认真负责,每天打扫卫生一次,垃圾放到指定位置,违者扣2-4分。

10、每周不定期进行宿舍内务卫生评比,评出内务卫生最好的两个房间和最差的两个房间,最好的房间每人加2-4分,对最差的房间内的人员评出1-2人个人卫生脏、乱、差的作典型进行批评教育,当月每人扣2-4分(如全体队员人人卫生都整洁干净了就不再评最差典型)。

七、仪容仪表方面(违反以下任一条,扣4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辞退或开除)

1、举止文明、端庄大方,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按规定统一着装,上班装备佩带齐全(腰带、藤棍、记事本、反光衣、红袖章),衣服整洁干净。

3、不准留长发、长指甲,不准染发、染指甲。

4、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准东倒西歪、前倚后靠、勾肩搭背,不准伸懒腰,不准叉腿、袖手、背手、搭肩、插兜,不准吸烟、吃零食、看书报、玩手机,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5、不得执勤不穿制服或不按规定着装,不得佩戴饰物,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歪带帽、穿拖鞋;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服外出。

6、上班时严禁打瞌睡,上班打瞌睡以当班次旷工处理。

八、教育学习与训练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教育训练计划;

由队长组织,训练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六的15时至17时,专业打击队、办案队保安巡防员每人每月不得少于三次教育训练。

训练内容:

(1)队列训练(三种步法)敬礼礼毕、脱帽戴帽、跨立立正、蹲下起立、坐下起立;队列礼节等。

(2)专业训练;(3)体能训练;(4)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文件的学习。

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每次扣5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辞退或开除。

九、奖励

1、在巡察、值守中对工作认真、积极的,受到市局、分局通报表扬的或所领导特别表扬的,加5-10分,视情节给予50-100元的奖励。

2、宣传、报导本单位或队员有关事迹,在国家、省、市、区报道,电台、电视台发表、播出的,加5-10分,奖励50-100元;受到大队巡防办通报表扬的,加10分;受到所领导表扬的,加3-6分。

3、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治安拘留的奖励50元,加2-10分(以刑拘或治安拘留为准,刑警队、专业打击对任务以外的才算)。

4、单独抓获杀人、放火、爆炸、绑架、强奸、投毒、飞车抢夺、尾随银行客户抢劫(抢夺)等重大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刑拘一人奖励500元;协助民警抓获的每刑拘一人奖励300元。

5、单独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每刑拘一人奖300元;协助民警抓获的每刑拘一人奖励200元。

6、单独抓获抢夺、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嫌疑人,每刑拘一人奖励200元;协助民警抓获每刑拘一人奖励100元。

7、协助民警查扣摩托车、电动车或做好人好事的,由派出所酌情予以奖励;现场抓获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由基层基础办视情重奖。

十、处罚

1、不服从正常管理,当面顶撞,一律给予辞退或开除。

 2、参与打架斗殴的;作风纪律长期散漫屡教不改的;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出现以上一项的给予辞退或开除。

在值勤期间被巡警大队巡防办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的;被分局、市局或巡警大队通报的扣10分,扣当月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3、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的以旷工论,旷工一次扣10分并作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旷工累计2次以上予以辞退。

迟到早退、私自换岗位扣6分,累计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4、巡防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对过往旅客或车辆索取红包、财务或其他好处或与拉客人员相互勾结,收取好处费,私自放人的。

纵容、包庇、充当扒窃拎包等违法人员保护伞的,或者有带女生到集体宿舍留宿行为的,予以辞退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在执勤中有脱岗、串岗、离岗等行为或执勤时看书报杂志、吃零食、携带使用CD、VCD、MP3等随身听的,每次扣6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在执勤范围内发现有小偷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一次扣队员4分,带班队长2分,连续两次发现的队员扣10分队长扣8分,三次以上队员予以辞退,队长扣发当月职务补助;在执勤时躲进岗亭、小店或汽车内歇息的,上班时间不按规定时间休息一次扣3分并写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6、执勤时必须服从当班民警指挥,被民警投诉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查证属实的,将予以辞退;因工作过错、失误造成影响以至投诉,或是上级追查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工资100元,或作辞退、开除处理。

7、因所里摄像头拍到“七乱”现象的,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造成影响的扣发当月工资100元或辞职,一个月内超过三次的予以辞退(拍照时你发现正在处理的除外);巡控区域或负责的岗亭、值守点50米范围内,每发一宗飞车抢夺案件或抢劫(抢夺)等重大案件,扣30元;每发一宗“两盗”、诈骗案件,扣20元;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30元。

8、队长管理监督不力,规章制度不落实,发现违纪情况不及时上报处理,甚至故意隐瞒包庇的,扣5-10分,扣发当月职务补贴,情

节严重、造成后果或累计三次的,予以撤职或辞退。

  9、必须遵守《深圳市保(治)安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范》

(一)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防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七)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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