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经营安全生产负面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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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道路客运经营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6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7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8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

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1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3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14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持有包车票、包车合同、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5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16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7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8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20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

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21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2

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3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营运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实时监控,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

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5

擅自接纳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允许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接纳未经批准进站(场)营运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26

未按照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27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未按照规定备案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或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8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9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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