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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监理细则

XXX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北京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XX工程项目监理部

XX年XX月

 

1、工程基本情况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工作程序

4、过程控制措施

5、监理控制要点

附录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1工程概况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建设单位

4

设计单位

5

监理单位

6

施工总包

7

监督单位

8

分包

9

建筑功能

参数指标

住宅类别

防火分类

建筑物耐火等级

装修等级

住宅综合性能等级

绿色建筑等级

装修材料做法

楼地面

抹灰

饰面板(砖)

吊顶

轻质隔墙

涂饰

裱糊与软包

细部

1.2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2、监理工作依据

2.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4经审批(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5《监理规划》

2.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7《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版)

2.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2.1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2.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2.1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1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2.19《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

2.20《建筑装饰石材应用技术规程》DB11/T512-2007

2.21《轻骨料混凝土隔墙板施工技术规程》DB11/T491-2007

2.22《建筑内墙用耐水腻子应用技术规程》DBJ01-48-2000

2.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2.24《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2.25《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2.26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2.27“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7〕837号)

2.28“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29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

2.30《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

3、监理工作程序

3.1事前控制

3.1.1核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

3.1.2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3.1.3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审查。

3.1.4签认工程物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报验。

3.1.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

3.1.6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试验计划。

3.1.7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3.2事中控制

重点是工序质量的控制,以工序质量控制为核心,严格质量检查,加强成品保护。

3.2.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对施工过程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按有关规定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及平行检验;对成品保护进行检查。

对所发生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承包单位将整改措施及结果用书面回复,监理工程师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3.2.2核查工程预检,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项目通知进行整改、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道工序。

3.2.3验收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报送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测、核查,对隐蔽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由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的隐蔽工程予以签认,并准予进行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订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于验收前48小时上报项目监理机构。

3.2.4隐蔽工程及检验批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整改自检合格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二次报验、由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组织复验;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的,整改自检合格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报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3.2.5项目监理机构会同施工单位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会议。

3.2.6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前必须符合无质量缺陷及甩项、不合格项处置及监理通知提出的问题已复查合格、各项施工试验调试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完备齐全。

3.3工程竣工验收

3.3.1工程达到交验条件时,项目监理部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3.2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审阅试验报告,对重要项目要在现场监督,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派代表参加。

3.3.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初验。

3.4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3.4.1监理工程师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对于可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进行验收;对于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4.2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3.4.3监理工程师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4、过程控制措施

4.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家组及监理人员分阶段熟悉的设计文件,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通过交底了解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的主导思想以及各项要求并提出所发现的问题,与各方协商研究统一意见后形成洽商记录。

4.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用以指导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按要求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重点:

Ø审批手续是否齐齐全有效;

Ø施工部署是否合理;

Ø工期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及均衡性,资源配置与计划是否协调;

Ø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及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配备情况;

Ø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情况;

Ø项目划分及分包配合方案;

Ø施工测量及放线方案;

Ø样板施工方案及计划;

Ø主要工艺方案及工序,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有针对性;

Ø分部、分项几检验批的划分是否合理;

Ø施工试验及检测方案;

Ø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

Ø成品保护措施;

Ø雨季施工方案。

4.3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4.4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测量定位的引测成果报项目监理机构查验,并按要求分别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线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施工单位对楼层控制线进行预检,项目监理部组织进行抽查,总包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交接及交底,由施工单位对所管理工作范围内的控制点(线)进行控制管理。

4.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材料应符合国家的燃烧性能标准或耐火极限标准及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检。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由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见证取样及检验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规定。

本工程应进行见证取样及检验的材料及项目有:

类别

见证取样及送检项目及内容

依据

数量及比例要求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

京建质〔2009〕289号

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10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

B1、B2级纺织织物;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

B1级木质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B1、B2级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B1、B2级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A级匀质材、复合(夹芯)材料;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具体项目及内容应咨询并按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规定可咨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或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天然花岗岩石材放射性指标;

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需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要求的材料包括:

建筑用安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等。

4.6装饰及装修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隐蔽验收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Ø抹灰工程:

基层处理;总厚度大于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不同基层交接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Ø吊顶工程:

吊顶内管道、设备安装及水压试验;吊顶内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吊顶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吊顶内墙体孔洞封堵等;

Ø轻质隔墙板工程:

隔墙中的机电管线安装及试验;木龙骨的防火、防腐处理;骨架、预埋件、固定件及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板缝处理等;

Ø涂饰工程:

基层质量及清理;

Ø饰面板(砖)工程:

预埋件、连接节点、防水隔离层、基层质量等;

Ø裱糊工程:

基层质量及清理;

Ø门窗工程:

预埋及锚固件,防腐、防火、防潮节点处理;

Ø细部工程:

预埋件、后置埋件和连接件的规格、数量、位置和连接方式、防腐处理等;

Ø其它项目:

重型灯具、玻璃隔断、家具、卫生洁具台面等的埋件及固定支架及防腐处理等。

4.7施工前应进行以下样板施工及检查,详见样板施工计划表:

序号

样板部位及施工内容

样板鉴定内容及标准

施工单位

施工时间

鉴定时间

鉴定单位

1

2

3

4

5、监理控制要点

5.1基本要求

5.1.1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功能及其它建筑功能和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对室内声、光、通风及空气等产生不良影响。

5.1.2装饰材料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变质,对装饰装

修工程应加强成品保护管理及施工用水管理,防止火灾、跑水等事故。

5.1.3装饰装修工程应明确质量等级标准,并预先进行样板施工。

5.1.4装饰装修施工应具备相应的作业条件及环境,应在基层、基体质量验收合格后,各专业机电隐蔽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工序作业。

5.1.5装饰装修施工质量控制应重视对工艺及施工顺序的过程检查。

5.2抹灰工程

5.2.1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及高级抹灰,设计应明确具体要求,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施工及鉴定。

抹灰工程应避免不同施工单位施工分别负责底层与面层的施工。

抹灰工程与涂装或裱糊工程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分别负责施工时,应事先制订交接部位及质量标准,并由施工单位之间办理交接手续。

5.2.2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师要求选用,并应适应环境、符合耐久性要

求,潮湿房间应使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使用预拌砂浆的应符合JG/T230-2007及DBJ01-99-2005的规定。

抹灰砂浆应使用中砂,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洁净,防止混入垃圾杂物及有害物质,使用前应过筛。

5.2.3顶棚不应进行抹灰。

5.2.4抹灰前应先检查基层平整度,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高级装修的住宅工程房间应找方正以保证地面块材、吊顶、家具等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

应注意检查门窗等洞口位置,防止出现门窗口两边抹灰不垂直、各口抹灰面压框宽窄不一、框距墙中宽度不一、框上口高度不一致等问题。

应注意控制墙、柱及门口的阴阳角的方正和顺直,避免影响地面块材、踢脚板、涂饰等施工质量。

5.2.5封堵穿墙管洞及管线开槽应由土建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以保证施工的规范性及质量,抹灰前应注意检查穿墙管洞等封堵质量,对轻质隔墙等开槽后的处理应按施工方案检查,保证强度及密实度。

5.2.6抹灰层内管线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要求,保护层厚度不足的应采取措施,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2.7抹灰前应检查基层情况,进行基层清理及处理后进行隐蔽验收,基层表面处理措施应区分不同基层材料及表面质量情况分别采取清理、剔凿、界面处理、刷浆、粘砂等做法,应注意检查轻质隔板、轻质砌体、防水层等抹灰基层的处理情况,防止空鼓、脱落。

当抹灰层总厚度大于等于35mm时应采取设置金属网等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层交接部位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应设置在抹灰层中部偏向面层的部位。

5.2.8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或采用水泥暗护角,高度不低于2m。

5.2.9抹灰应分层进行,每层厚度不得超过7-9mm,底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强度以防止空鼓。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24小时内进行养护,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2.10冬季施工应符合环境及材料不低于5℃的要求,并注意检查封闭及升温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温度实测。

5.2.11抹灰质量细部控制。

注意检查梁底是否顺平、梁端高度是否一致,注意检查成排门窗洞口的高低是否一致等。

内外墙交接窗口位置,以防止出现内外墙面层错位。

注意检查墙体的踢脚上口位置、吊顶标高位置等抹灰的平整度及直线度,以防止出现不顺直或留有缝隙。

5.3吊顶工程

5.3.1设计单位应提供吊顶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吊顶内管线应进行综合排列并在大面积施工前进行样板施工及鉴定,吊顶上的造型、线条、灯具、烟感、喷淋、风口、检修口等位置应符合规范及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合理、美观、标准房间一致,注意避免与门、家具等位置发生矛盾,吊顶施工前应进行样板施工及鉴定。

5.3.2吊杆、龙骨的规格、间距、起拱及连接方式等应符合施工图及设计说明,面板等的厚度、材料及防火防腐处理等应符合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当施工图不明确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完善以作为验收依据。

5.3.3吊顶及管线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在顶板上应弹出龙骨位置线并标出吊杆位置,造型部位及设备固定支架等有定位要求的应在顶板上弹线,应注意检查其标高及位置是否正确、清晰。

5.3.4吊顶及管线施工前应组织各施工单位协调工序配合,制订作业交接及成品保护制度,组织施工单位之间办理结构、机电及装修工程交接部位签认。

在吊顶面板安装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各专业联合隐蔽验收,并完成全部吊顶内安装调试、保温及穿墙管洞封闭,合格后方可安装吊顶面板。

5.3.5吊杆距龙骨端部距离不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向支撑。

当吊杆与其它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大面积吊顶应每12m在主龙骨上卧焊一道主龙骨,面积超过100m2的宜设置变形缝。

吊顶长度超过6m宜设置分格缝。

5.3.6机电管线及保温层不得与吊顶吊杆、龙骨直接接触。

重型灯具、淋浴隔断、家具及其他有振动的设备严禁直接安装在吊顶龙骨上或与吊顶配件接触,应另行设置型钢支架或埋件等。

5.3.7龙骨规格、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锈蚀现象,配件应配套使用,龙骨安装后要求校正并注意检查位置及平整度,龙骨接头应错位安装,龙骨及配件应夹紧,保证牢固可靠。

龙骨可起拱一般为跨度的1-2‰,起拱后四周应水平。

次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mm(12mm厚面板)、450mm(9.5mm厚面板),潮湿地区次龙骨间距300-400mm。

边龙骨应弹线并固定在墙面。

5.3.8吊顶不得与幕墙构件连接固定。

5.3.9面板材料验收时应注意规格、等级及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应注意检查“干区”、“湿区”及有防火、吸音等要求的房间及部位所用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出现破损、潮湿及断裂等现象的面板材料不得使用,面板材料不得随意切割、运输存放时应防止变形受潮。

面板安装时其温湿度应与环境一致,安装时应在自由状态下,避免强行挤压固定。

5.3.10面板安装的钉距应符合要求,周边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钉头应埋入板面并进行防锈处理,注意检查板面接缝的嵌缝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面层安装前应进行弹线,采用块材或有分格的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与墙面、窗帘盒等交界处应严密、顺直。

5.4轻骨料混凝土隔墙板工程

5.4.1主体结构验收后,施工单位进行墙体及门窗洞口等的定位放线,经施工单位自检后报监理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与水暖电气专业设备安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专业管线安装应根据定位线进行放线定点、钻孔胶粘预埋件等,并报监理单位验收。

5.4.2正式安装前应进行样板墙施工及鉴定,编制施工方案及排板图报监理单位审批。

5.4.3冬季施工应符合环境及材料不低于5℃的要求,并注意检查封闭及升温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温度实测。

5.4.4墙板安装前,应检查墙板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级(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进行逐批检查,不得使用外观有严重缺陷和尺寸偏差过大,不得使用有裂缝及养护期不足的墙板。

5.4.5安装时板缝不得大于7mm,板缝应用配套胶粘填满密实,墙板底部应使用C20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并养护达到10Mpa后方可撤出固定木楔,墙板应采用1.2mm-1.5mm厚钢卡固定。

5.4.6水电专业开槽应由墙板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水电施工单位及人员不得随意剔凿破坏,管线安装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隐蔽验收,合格后由墙板施工单位采用配套的聚合物砂浆等进行封堵处理。

5.4.7墙板不得开水平及斜向管线槽。

5.4.8墙板上安装门窗、吊挂家具、设备的,应按墙板产品说明及厂家指导施工,墙板应预先埋设固定件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5.4.9墙板安装后不得破坏、碰撞,发现破坏的,由墙板施工单位更换及处理。

5.5涂饰工程

5.5.1必须保证基层的养护期,涂饰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层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隐蔽验收。

基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基层应牢固、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石灰爆裂点;基层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阴阳角垂直、方正和无缺棱掉角,分格线深浅一致横平竖直,允许偏差应符合抹灰的相应质量标准要求;基层应清洁,表面无灰尘、无浮浆、无油迹、无锈斑、无霉点、无盐类析出物和无青苔等杂物;基层应干燥,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0%;基层的PH值不得大于10。

5.5.2配套使用的腻子和封底材料等必须与涂料性能相适应,内墙腻子的性能应符合JG/T3049及DBJ01-48的规定。

5.5.3室内卫生间、厨房、地下室以及住宅初装修必须使用耐水腻子,腻子基层的偏差应不大于2mm,基层强度应大于腻子的强度,不得在非耐水腻子、柔性材料、强度低的粉刷石膏等基层上刮耐水腻子。

腻子厚度不宜超过1.5mm。

5.5.4涂料及半成品,均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种类、颜色、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涂料中的底涂、填料、稀释料应配套使用,施工及养护期的温度及湿度应符合材料要求。

5.5.5涂料应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选定的颜色,以色卡或颜色样板订货,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施工及鉴定。

涂饰工程应事先确定验收标准等级。

5.5.6涂饰工程应按“底涂层、中间涂层、面涂层”的要求进行施工,涂料使用应搅拌均匀、不得随意稀释,涂刷的遍数及间隔等应符合材料及工艺要求,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6饰面板(砖)工程

5.6.1饰面板(砖)应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选定的品种、级别、颜色和图案及样板订货,大面积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施工及鉴定。

5.6.2饰面板(砖)的基层墙体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根据不同基体进行处理。

5.6.3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饰面板(砖)施工前应进行各专业综合排布及定位放线,粘贴应应进行各专业的综合隐蔽验收。

5.6.4饰面板石材应进行挑选,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强度较低的铺贴前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采用灌浆法湿贴的,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与钢筋网连接不少于四点,连接的金属丝应采用具有防锈性能的不锈钢或铜丝。

5.6.5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式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6.6饰面板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湿作业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5.6.7饰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并晾干表面水份;在防水层上粘结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相容;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和排砖,非整砖应放在次要部位或阴阳角处。

每面墙不宜有两裂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1/3;高级装修工程的饰面砖在门边、窗边、镜边、阳角边宜用整砖,非整砖应放在不明显部位,宽度不宜小于1/2。

5.6.8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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