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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国家福利思想自然天赋分配与公平正义理论

  

 

  

罗尔斯国家福利思想

自然天赋分配与公平正义理论

 

  

 

 

 

 

 

 

 

   

 

 

 

 

 

罗尔斯国家福利思想是由相互独立而又内在关联的两个基本立场所构成的:

其一,由其著名的公平正义理论所表达的;其二,由其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立场所表达的。

人们常常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与其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观混淆在一起,这造成了很大的误解。

事实上,其公平正义理论是独立于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观的,前者的生成并不依赖于后者,而是原初状态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一致选择出来的。

但是,公平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的确体现了将自然天赋分配视为公共资产这一道德应得观念,或者说,与后者相协调,这也反映了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所使用的反思均衡的论证特色。

因此,广义上讲,罗尔斯国家福利思想是由两部分共同表达出来的,而严格地看,罗尔斯国家福利思想是由其公平正义理论所阐明的,并不包含后者。

本书分别阐明了蕴藏在其公平正义理论以及道德应得观两种不同立场中的国家福利思想,并分别审查了各自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所提供的规范力及其意涵。

本章的结构安排如下:

首先,探讨罗尔斯所赞成的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观念对于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所具有的规范力;然后,集中阐明其公平正义理论所蕴含的国家福利功能思想;最后,进行简要讨论。

第一节自然天赋分配:

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

在深入探讨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观念与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关系之前,我们需要结合第四章的内容对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观念做一简要的分析。

通常认为,罗尔斯意义上的自我所有权观念不同于上文中诺奇克以及柯亨等所认为的自我所有权观念。

因此,对于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观念及其自然天赋分配观念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出必要的说明。

然后对“将自然天赋的分配视为公共资产”这一道德应得观进行阐明,并据此探讨两种不同分配原则——自然天赋分配的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所蕴含的国家福利功能的规范力。

一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观念:

自然天赋与自然天赋分配

在诺奇克以及柯亨所共同描述的自我所有权概念中,自我所有权是指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其自身(生物体、基因天赋)及其各种能力的正当所有者,他们共同坚持的不仅仅是形式上对于自身及其能力的排他性“主权”,而且充分包含了对自身及其能力的运用,即实质性自我决定。

个体对于自身的生物体意义上的生命或身体,包括自身机体的强弱、美丑以及各种能力,都拥有排他性的免于侵犯的“主权”,这是一个反身性的概念,往往被称为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当然,形式上的不是指不重要的)。

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涉及对自身能力的运用与禀赋的现实发挥,强调的是实质性自我决定、自我选择与自我掌控,是实质自由的核心。

尽管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也必然涉及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比如有机体必须用营养来维持,基本能力需要资源来维持、培育与发展,然而,这种对资源的需求往往十分有限。

而实质性自我所有权往往涉及对外部世界资源的大量占有与使用。

上文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区分与探讨,是在诺奇克与柯亨强调坚持充分的或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

这里使用的“充分的(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我所有权”概念,不仅仅包括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而且包括不受限制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个人的才能,在不侵犯他人自我所有权的前提下能够得到充分自由的发挥。

也正因为如此,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与诺奇克式的外部世界资源的无限不平等占有制度是冲突的,因为残障者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不能得到保障;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与柯亨所描述的外部世界资源的联合占有制度也是冲突的,因为严格的联合占有制度限制了有才能者的实质性自我决定或才能的充分发挥。

而在斯坦纳宪章下,充分的自我所有权与外部世界资源的平等分配可以是自洽的,不过,充分的自我所有权在事实上也受限于自身能够平等分配的资源。

这样,从自我所有权本身来看,不受限制的——充分的或完全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所谓的充分的、完全的实质性自我决定,仅仅是在不侵犯他人同类性质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及在现有资源约束下,所能够拥有的自由限度。

因此,不受限制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或充分的、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就变成了纯粹修辞学性质的。

当我们提到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时,一定是指有限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

只有当我们把自我所有现象,仅仅是在一种自然事实的意义上来审查时,才可能存在着无限的自我所有权。

而在一种规范的意义上,实质性自我所有权一定是受人际限制的或有条件的。

尽管这些讨论不是区分罗尔斯与诺奇克(以及柯亨)对自我所有权的不同处理方式的关键,但是,它依然是有意义的,我们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可据此理由发现,两种不同处理自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诺奇克和柯亨所描述的自我所有权实际上要求,基于自我拥有的自然事实(理由)而对外部世界资源及其收益拥有完全的排他性“主权”。

个人拥有的资源份额或财产,是由于自我所有这一自然事实理由而具有排他性的。

它并不质疑个体是否在道德上应该拥有自我——无论是形式上的自我所有,还是实质性的自我所有。

正是在这一点上,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自我所有权概念与上述自我所有权概念发生了真正的分歧。

“罗尔斯和德沃金并不是通常所认为的自由主义者……他们认为,由于人们拥有他们所拥有的天赋纯属于运气,他们的天赋从道德上说并不属于他们,恰当地说,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可以合法地处置的资源。

”[1]柯亨认为,罗尔斯和德沃金坚持的天赋分配观念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自我所有权相冲突,不仅与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相冲突,也与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相冲突,因为自身对于属于自己的自然天赋及其收益没有排他性“主权”。

正因为如此,柯亨认为罗尔斯和德沃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在自然天赋的处理上,罗尔斯和德沃金的确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然而,罗尔斯并不会认同其对自然天赋的规范态度会与自我所有权相冲突——至少不会与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相冲突。

罗尔斯认为,关于将自然天赋分配视为公共资产的观念,并没有与自我所有权相冲突。

因为人们拥有自身的自然天赋,这不仅是一个自然事实,而且是平等的自由权利原则所保障的,根本不存在天赋的所有权争论的议题。

这里关键是要区分自然天赋与自然天赋的分配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看作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而不是我们的自然天赋本身。

这并不意味着,似乎社会分别拥有个人的天赋,而将个人一个一个地加以查看。

相反,我们天赋的所有权问题根本就不会产生出来;如果它产生出来了,拥有其天赋的也是人们自己。

人们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完整统一是由基本权利和自由加以保证的,而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属于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范围之内。

这样,应被看作共同资产的东西是自然天赋的分配,即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别。

这些差别不仅存在于相同种类才能的种种差异(在体力、想象力或其他方面的种种差异)之中,也存在于不同种类才能的种种差异之中。

这些差异能被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因为当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组织以利用这些差别的优势的时候,它能够使这些才能之间实现巨大的互补(分工协作)。

交响乐的例子……相同种类才能的种种差异(如不同程度的体力和耐力)也容许相互的优势互补,正如经济学家早就知道并用‘比较优势的原则’加以表述的那样。

”[2]显然,罗尔斯认为,这种关于自然天赋的规范观念,并没有违反(至少是)形式上的自我所有权。

这种对待自然天赋分配的规范态度体现的是一种相互性或互惠性原则,其对有才能者或较有利者的自然天赋收益进行强制性征税的理由、出发点与归宿,不是为了其他目的,而正是为了维护残障者或最不利者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

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一种不够平等而包容的实质性自由体系必须被改变。

因此,通过国家税收再分配机制对于富人的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征税,是不是就真正限制了富人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

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去追求自身有意义的善生活。

为保证所有人的实质性自我所有权,国家福利的再分配机制就是必要的,而这种强制性再分配机制一方面限制了——而不是必然侵犯了——富裕者对于财产的占有程度,另一方面赋予了贫困者必要的基本物质条件,以保障其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

诚然,按照保障所有人实质性自我所有权的理由,国家福利的税收再分配机制的确“限制”了富裕者某种程度上的自我决定,但这种限制是严重的或不能令人接受的吗?

“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职业对自我决定是至关重要的,但针对不应得的自然天赋的报偿进行课税,却不会严重地伤害某人的自我决定。

即使对某人征收的课税遵照了罗尔斯的原则,他仍然拥有一份公平的资源份额和享有诸多自由,他仍然可以凭借这些自由对自己生活的根本事务进行实质性控制。

对自然天赋的报偿进行征税,并不会不公平地使任何人在实质的自我所有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也就是说,没有人在就自己人生观而言的行为能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3]对于亿万富豪提高一定比例的税率,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到其实质性的自我所有权,除非人们坚持完全、充分意义上的自我所有权观念——这是没有理由的——才能被认为这侵犯了其不受限制的自我所有权。

当然,上述两种自我所有权观念的分歧还可以从如下的意义上来理解:

自我所有是一个自然事实,但这种自然事实是否能够成为一种道德规范意义上的自我所有的理由?

对于诺奇克与柯亨所描述的自我所有权概念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自我所有是一种自然事实,这种事实构成了一个逻辑起点,自然而然成为规范性评价的阿基米德支点。

然而,一个自然事实如何可能成为一个规范性标准?

显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着难以跨越的逻辑鸿沟。

这里只需要指出,对待自我所有的这样一个事实,人们完全可以独立地从规范的角度给予不同的阐释,只要这种阐释是无人有合理理由能够反驳的。

罗尔斯从这个角度,对自然天赋(上文所提到的形式上的自我所有的内容)与自然天赋的分配做出了重要的区分,进而为自然天赋的分配及其收益的道德地位给出了影响深远的阐释。

正是这一区分,为有效的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提供了另一个必要条件:

如果残障者(或无能力者)没有正当理由分享有才能者的自然天赋的分配及其收益,那么,能够保障残障者(至少)基本需求的国家福利功能就不可能得到辩护。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依然可以坚称:

不幸不等于不正义,饥饿者的饥饿、匮乏者的匮乏以及痛苦者的痛苦,的确不幸,令人同情、怜悯,富人应该具有仁慈之心,应采取慈善救助的方式以解除或减缓其不幸遭遇,然而不幸者无权利要求国家对富人采取强制性征税来补偿不幸者的遭遇。

因仁慈、同情、怜悯而自愿救助是一回事,而基于相互性义务被强制履行救助义务则是另一回事。

二将自然天赋的分配视为公共资产

罗尔斯认为,人们所拥有的自然天赋分配是纯粹偶然性的运气,人们先天出生在哪一种家庭,获得哪一种基因特征与人们的自由选择与意志品质毫无内在关联,这仅仅是一种自然事实,因此,对于这种非选择性的自然天赋分配,在道德上,人们没有理由对自然天赋的分配及其收益独自拥有所有权。

由于在道德上,没有任何人可以独享自然天赋的分配及其收益,所以,社会可以把自然天赋的分配视为一种公共资产(commonassets),将其收益进行集体分配。

他认为,其公平正义中的差别原则恰好体现了这种思想。

[4]

罗尔斯在《正义论》(1999年修订版)第17节“平等的倾向”中写道:

“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

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

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

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公共资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分工协作、比较优势)(Weseethenthatthedifferenceprinciplerepresents,ineffect,anagreementtoregardthedistributionofnaturaltalentsasacommonassetandtoshareinthebenefitsofthisdistributionwhateveritturnsouttobe)。

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

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deserve),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

”[5]

后来罗尔斯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中再次写道:

“对于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我们占据的位置,我们不是应得的(在道德应得的意义上)。

这个陈述属于道德上的老生常谈。

但谁能够否认它?

人们真的认为他们比其他人生来便更有天分这(在道德上)是应得的?

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为男子而非女人或相反这(在道德上)是应得的?

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于一个富裕家庭而非一个贫困家庭这是应得的?

不。

”[6]

对待这样一种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先天差别,我们当然没有理由忽略或试图去消除它们——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借助于科技的手段,不是不可能做到——罗尔斯建议,最好的办法是用这些随机偶然性的分布来为最不利者谋利。

人们可以从规范上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体系:

“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

”[7]对于罗尔斯而言,自然天赋的分配,是一个自然事实,关键在于人们对待它们的态度与处理它们的方式,如果我们让这种任意的、专横的、偶然的随机因素成为决定人们命运的因素,成为塑造社会基本结构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这是毫无道理的。

人们不必然要听命于任意专横的偶然因素的摆布,因为人是有能动性的、自由意志的理性存在物,是有内在尊严的。

因此,我们虽然改变不了这种自然天赋的分配的自然事实——即使依靠科技能够改变,也不一定选择改变——但是,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对其收益加以利用。

因此,那些自然天赋较高者,不能仅仅因为其较为幸运地拥有较高的自然天赋这个事实,而独自享有该事实所带来的收益;那些自然天赋较低者——先天残障者或先天无能力者——不能仅仅因为其不幸地先天获得较低的天赋而独自承受该自然事实所带来的伤害。

既然谁也不能独自从自身先天获得的自然天赋分配的地位中获益或遭受不利,那么,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地位,犹如人们在外部世界初始资源中所面临的情况一样,人们对于这种自然天赋分配所带来的后果可以持有三种不同的方式:

联合占有的方式、平等分配的方式以及罗尔斯所建议的差别原则的方式。

实际上是两种方式:

平等主义的方式(联合占有与平等分配)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方式。

三自然天赋分配的平等原则与国家福利功能

首先,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后果的联合占有体制而言,其面临着上文对于初始资源分配中的联合占有体制一样的问题:

社会能否为所有人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国家福利水平主要取决于,现有的外部世界资源禀赋与内在的自然天赋总量(种类)及其配置效率。

一般而言,外部世界资源禀赋是相对稳定的,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自然天赋的创造性开发与运用。

相对于外部世界资源禀赋的有限性而言,自然天赋具有非常强的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无限的挖掘、培养与发展,这是一个能动性的自变量。

因此,如果要确保有效的国家福利——至少能够确保所有人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必须创造条件使自然天赋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挖掘与培养,并能得到有效的配置与利用。

为此,国家必须要做两件事,其一,使用资源培养与发展个体的自然天赋,通过发展教育与培训,对人力资本,尤其是儿童教育进行必要的投资。

其二,创造制度条件使个体的自然天赋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这就需要培养一个法治环境,让自由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转起来,实现对外部与内在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旦这样做,我们就会发现,这与严格的联合占有体制发生了冲突。

因为要确保社会能够生产出满足所有人基本需要的物品或财富,必须要采取激励机制,也就是说,现有制度需要与不平等的激励相容。

而联合占有体制下,人们并不能保证对此达成一致意见。

而一旦真的达成了与激励相容的一致性意见,那么,这也就进入了罗尔斯所建议的差别原则范畴了。

其次,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后果的平等分配的立场而言,其面临着同样的激励困境。

对于自然天赋的差别分布所带来的后果,进行平等地分配,也不能必然地保障这种收益后果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

所以,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后果持有平等主义立场的人们而言——无论是持有联合占有立场,还是持有平等分配立场——有效的国家福利并不能得到确保。

因此,我们最后分析一下体现这种自然天赋分配道德地位观的差别原则,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保障?

四自然天赋分配的差别原则与国家福利功能

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是来自这种自然天赋分配的道德应得观念,只不过是差别原则体现了这种对待自然天赋分配的应得观。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指,在满足基本自由权利平等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前提下,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分配要使最不利群体的利益最大化。

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准确理解,要从不可分割的正反两个方面来限定:

正面来说,可被辩护的或正当的不平等应是,一方面,取消或减少这种不平等将会损害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最不利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不平等没有危及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

反过来说,不被允许的或不正当的不平等,要么危及了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及其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要么损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要么取消或减少这种不平等,有助于增进最不利群体的利益,至少不会有损于其长期利益。

显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是上述对待自然天赋分配的平等主义方式,他建议采取对经济分配的不平等方案,利用不平等的激励机制(自利动机)及自由市场机制,刺激或诱惑自然天赋较高者为自然天赋较低者谋取最大化利益。

关于差别原则的处理方式,结合国家福利功能的有效性议题,有如下两点评价。

其一,差别原则是现有资源禀赋(包括外部世界资源与内在自然禀赋)局限条件下,能够使天赋较低者(残障者或无能力者)的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方案。

它充分考虑到了保障国家福利有效性的三个必要条件。

(1)首先赋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优先权(priority)。

它本质上是一种优先主义立场,从根本上关切的不是人与人之间比较性、相对性差距本身的内在不合理,而是强调较差者的利益更重要,贫困者的基本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事态本身就是坏的,且“人们过得越差,让他们得益就越重要”[8]。

有效的国家福利功能(至少)要求确保残障者或无能力者等最不利群体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这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规范性零点,而不是比较性、相对性意义上的内在价值。

拉兹对于优先主义与平等原则之间的本质差别有一段精辟的描述:

“使得我们关注各种不平等的东西并不是不平等,而是其根本原则所确认的那种关注。

它正是关注饥饿者的饥饿、匮乏者的匮乏、痛苦者的痛苦等。

他们在相关方面比其邻居差的事实是相关的。

但它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平等的罪恶而相关的。

它的相关性在于表明他们的饥饿更强、他们的匮乏更严重、他们的痛苦更厉害,因此,我们是对饥饿者、匮乏者和痛苦者的关注,而不是对平等(本身)的关注使得我们给予他们以优先性。

”[9]差别原则赋予了最不利群体的利益以绝对意义上的参照点。

(2)差别原则要求在较高天赋者与较低天赋者之间采取一种互惠性原则。

它要求那些在自然天赋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为那些在自然天赋分配中占有更不幸运位置的人谋取利益。

差别原则要求其他社会成员(有才能者)负有义务和责任消除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残障者或才能较低者)的饥饿、匮乏与痛苦状态。

上文已经阐明,有效的国家福利的证成,必须对自然天赋才能及其收益的分配提出正当要求,它必须建立在“我们彼此负有的义务”(斯坎伦)原则之上,而不能借助于仁慈、同情与可怜的关注。

差别原则所包含的互惠性或相互性理念,体现了这一点。

(3)差别原则与激励原则或效率原则相容,它通过允许必要程度的不平等的分配来刺激或诱惑具有自利动机的天赋较高者,在自由市场环境中充分发挥自身的天赋才能,创造出足以能够满足所有人基本需要的物质财富。

相比之下,自然天赋分配及其后果的平等主义方式,仅仅能够体现互惠性原则,它根本上并不关注最不利群体的饥饿、匮乏和痛苦状态的重要性,而把重点放到了人际比较性、相对性的地位上了,因而必然面临着“水平向下的反驳”(允许通过降低高水平的方式向低水平平等看齐,拉低水平、缩小差距是正当的。

进而嫉妒情感也可以被合理化。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原则需要通过免于嫉妒的检验,恰恰体现了这一点)。

它也与激励机制不兼容,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对平等的无条件强调使效率必然遭受重大损失,进而不能确保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差别原则(其所体现的优先主义原则、互惠性或相互性原则、与激励兼容原则)相比于平等原则,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规范更具有比较优势。

其二,对自然天赋分配的差别原则处理方式,到底能够确保什么水平的国家福利呢?

差别原则要求实现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前提下,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就能够得到辩护。

那么,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就一定能够满足残障者或无能力者(最不利群体的典范)免于饥饿、匮乏吗?

能够必然满足其基本生计需求吗?

这里存在一个重大的分别:

如果不是仅仅基于对自然天赋分配的差别原则处理方式,而是基于独立于此的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那么,我们对此有一个远远超出预期的回答,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要求的不仅仅是能够满足所有人基本需求的国家福利水平,其所内在要求的远远超过了二战后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这一点在下文中进行专门论证)。

然而,如果仅仅基于先天的自然天赋分配所带来的收益分成的理由,那么差别原则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所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吗?

答案是令人失望的,理由如下。

罗尔斯并没有对天赋及其运用本身进行仔细区分,显然,资质禀赋不仅仅是自然天赋,肯定混入了自身的努力与意志,或基于努力与意志即选择所发展并体现出来。

自由至上主义者以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们依然可以基于这里的分成而攻击国家福利的有效性:

绝大比例的价值是由自由选择的努力与意志所创造出来的,而先天的自然天赋(原生运气)部分所贡献的成果比例非常小(比如,根据人类智商的正态分布,绝大多数人的智商是差不多的),以至于没有多少成果可以有效分配。

因此,即便是基于先天的自然天赋分配的理由进行再分配,也不足以确保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国家福利的必然性。

而如果仅仅基于这一点理由就允许大规模的经济再分配,实施较高水准的国家福利,那么这就必然对个人的自由选择、努力与意志所应得的份额进行不正当的侵犯。

这是一个有力的反驳。

当然,人们可以坚持认为,先天的资质禀赋或遗传基因对于后天的成就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持有一种较强的先天决定论的观念;也可以强调,个体的自由选择与后天努力与先天的资质禀赋条件密不可分,持有一种较弱的先天影响论观念。

人们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来表明,先天的因素对于后天的资质禀赋以及自由选择将会产生多么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当然,人们也可以举出这样的例子,即先天有缺陷的人们,由于后天的自由选择、努力与意志品质而产生了根本性的人生处境分别。

这种纷争不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然而,要试图为国家福利功能的必然性与有效性提供辩护,就不能仅仅诉诸有利于自己立场的平行式理由,而必须从不利于自己立场的理由内部开始工作,并有效反驳。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探讨,没有做到德沃金所批评的“敏于选择、钝于禀赋”。

总之,单单基于这样一种对于自然天赋分配的规范性立场的正当理由,无论何种分配原则都不能确保国家福利功能的有效性。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之所以可以确保较高水平的国家福利,是因为这是其整个的公平正义原则(包括其原创性的原初状态设置)所要求的。

尽管差别原则体现了把人们的自然天赋分配视为公共资产,对其收益要求进行互惠性的分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差别原则仅仅体现了这一思想,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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