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docx
《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系由青岛市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搞好自身管理,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为推动青岛乃至全省、全国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协会的作用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起着连接纽带的作用。
协会接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
开展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活动、技术创新等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办公地址:
胜利石油管理局青岛疗养院(市南区台湾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努力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二)研究探讨我市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事业交流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四新与四节推广和科技创新等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建筑节能行业企业共同提高。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本行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资质审查、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项目前期论证、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和国际间的经贸技术合作,并配合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促进行业企业的建设壮大。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倡导产业诚信的职业道德,培育良好的行风行规。
(七)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规划及法规提供可靠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益的信息服务。
(八)组织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一)经工商登记,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三)凡是本行业中的国营、集体、民营、合资、独资企业等。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二、四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协会负责。
(二)检查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临时委办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下属各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接受和处理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会员,非会员的专访、咨询、投诉和举报。
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德,直至诉诸法律程序。
(六)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服务、培训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
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需在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