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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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ICS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20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TheFacilitiesStandardsforSafe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2012-××-××发布
2012-××-××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TheFacilitiesStandardsforSafe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编号:
DB111XXX-2012
备案号:
XXXX–2012
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12年XX月XX日
2012年北京
前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
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
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邮编:
100039)
本规程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inciple····················································································1
2
3Terms···································································································2
4
5SecurityProtection··················································································3
6
6.1GeneralRules···········································································..···3
6.2
6.3FoundationTrench、Pit、DitchandLargediameterpilesworkprotection·.···3
6.4
6.5LargeTemplateErectSecurityProtection···············································4
6.6
6.7ScaffoldOperationsProtection···························································.5
6.8
6.9ToolTypeScaffoldOperationsSecurityProtection····································7
6.10
6.11Secure Protective Equipment ·····························································8
6.12
6.13HoleVergeProtection······································································8
6.14
6.15PeripheryProtection········································································8
6.16
6.17HighOperatingProtection·································································9
6.18
6.19MaterialsandToolsStorageSecurityProtection······································10
6.20
6.21TemporaryPowerSupplySecurityProtection·········································10
6.22
6.23ConstructionMachineSecurityProtection·············································12
6.24
6.25LimitedSpaceWorkSecurityProtection···············································14
6.26
6.27SteelStructureInstallSecurityProtection··············································14
6.28
6.29DemolitionWorkSecurityProtection···················································15
6.30
4ConstructionSiteHealth············································································16
4.1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16
4.2ConstructionSiteMaterials····································································17
4.3WasteManagement············································································.·17
4.4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ProtectionandImmunity···································.18
5SafeguardTheFireProtectionSystem··························································.19
5.1GeneralRules···················································································.19
5.2Safeguardwork················································································.·19
5.3Firefightingwork··············································································.·20
5.4IndustryDatas·················································································..·22
AppendixAApprovalform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whichwithlimitedspacedangerouswork·········································································································.24
Professional(standard)termuseexplanation·························································.·.25
Professional(standard)listreference··················································..·26
1总则
2
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推荐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0.4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1.0.5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术语
3
2.0.1围挡fence
指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维护体等。
2.0.2生活垃圾Garbage
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2.0.3建筑垃圾Constructionwaste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安全防护
4
3.1一般规定
3.1.1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1.3
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必须按专项方案施工。
3.1.4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1.5
施工现场应按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在险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1.6
砌筑1.5m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
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5m,达到相应强度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砌筑,并应分步进行回填。
3.1.7
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3.2.1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3.2.2
3.2.3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3.2.4
3.2.5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3.2.6
3.2.7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
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
3.2.8
3.2.9基坑边缘1m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
3.2.10
3.2.11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
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3.2.12
3.2.13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
3.2.14
3.2.15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3.2.16
3.2.17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
3.2.18
3.2.19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2.20
3.2.21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
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2.22
3.2.23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2.24
3.2.25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
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
施工作业时,必须强制性持续通风,确保通风良好。
3.2.26
3.2.27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密实。
3.2.28
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3.1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
3.3.2
3.3.3当钢模板宽度大于1.5m时,宜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
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
3.3.4
3.3.5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
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3.3.6
3.3.7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3.3.8
3.3.9木质大模板应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连接应牢固可靠。
严禁使用铁丝或钢筋焊接制作吊环。
3.3.10
3.3.11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3.3.12
3.3.13吊运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
3.3.14
3.3.15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容器吊运,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
3.3.16
3.3.17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
3.3.18
3.3.19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大模板起重吊装作业。
3.3.20
3.4脚手架作业防护
3.4.1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3.4.2
3.4.3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4.4
3.4.5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4.6
3.4.7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要求。
3.4.8
3.4.9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3.4.10
3.4.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3.4.12
3.4.13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
3.4.14
3.4.15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铺设垫板,其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
3.4.16
3.4.17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4.18
3.4.19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4.20
3.4.21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3.4.22
3.4.23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作业层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
3.4.24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4.13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4.14
3.4.15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3.4.16
3.4.17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
3.4.18
3.4.19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
3.4.20
3.4.21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4.22
3.4.23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24
3.4.25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3.4.26
3.4.27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度~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
3.4.28
3.4.29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
3.4.30
3.4.31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
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3.4.32
3.4.33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10m及以下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3.4.34
3.4.35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
3.4.36
3.4.37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6。
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
3.4.38
3.4.39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3.4.40
3.4.41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3.4.42
3.4.43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3.4.44
3.4.45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
3.4.46
3.4.47禁止将混凝土输送泵管的架设与脚手架相连接。
3.4.48
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3.5.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标准。
3.5.2
3.5.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3.5.4
3.5.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架体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