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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政策解读要点要点

天津自贸区政策要点

一、有效降低投资门槛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15类、50项、122条)。

2.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3.鼓励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二、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4.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平台。

5.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

7.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8.建立华北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9.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10.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11.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

12.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13.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服务模式。

14.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15.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16.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17.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

18.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19.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

20.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21.允许外商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业务。

22.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推进标准和结果互认。

23.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

24.推动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

25.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26.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27.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28.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业务。

29.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

30.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31.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

3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33.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

34.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

35.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36.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37.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38.可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向国家申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面积。

39.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

40.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检疫,二线实现检验。

三、金融开放创新。

41.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

自贸区企业开设自贸区账户。

(自由贸易账户是银行为客户在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按照开立主体的不同,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分为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境外机构、区内境外个人和同业机构等五类账户。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本币、外币的跨境资金结算。

对于区内机构和个人,拥有自由贸易账户基本就拥有了一个可以和境外资金自由汇兑的账户;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拥有自由贸易账户就可以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获得相关金融服务。

42.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目前还不允许面向非金融类机构以及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如果区内实现先行先试,在为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同时,也可以为非金融类机构以及个人提供新的投资渠道。

43.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区外仅有经常项目(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经常性转移)可兑换,区外的资本项目收付外汇和结售外汇都需外管局审批。

44.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

(以前,无论是投进来还是投出去,都要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再到银行结售汇,才能进行资金划转。

现在,投进来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不需审批,只需备案;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本金也下放到商业银行直接登记,资本金由原来按需结汇改为按意愿结汇。

投出去的项目,除了禁止的四种情形外,实行备案或核准管理。

45.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外债管理模式,外资企业适用“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内资企业借外债要通过外管局(1年以内短期外债)或国家发改委(中长期外债)审批。

在自贸区内,内外资企业将统一外债政策,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46.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47.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自贸区成立前,仅生态城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但既有全年20亿元的总额度限制,也有单笔0.5亿元限制,又有仅限于新加坡的地区限制。

现在区内企业将不再受到上述限制,按照上海规定,区内法人企业融资规模为资本的2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信金融租赁公司)为资本的3倍;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法人银行机构为资本的5倍;银行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如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其总行一级资本的5%。

48.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汇集了国际贸易结算、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汇等功能,集团可以利用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作为窗口单位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完成集团资金的跨境双向归集。

49.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在自贸区以外,国内投资者要想投资国外证券期货市场,必须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投资;国外投资者要想投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则要通过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现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及境外个人可以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0.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51.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52.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吸储类全牌照、非吸储类有限牌照、自有资金放贷小额贷款)

53.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5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

55.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56.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57.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58.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59.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60.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

61.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62.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63.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原来融资租赁企业不允许混业经营,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

64.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65.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赊销项下债权)和福费廷业务(信用证项下债权)。

66.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允许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允许区内租赁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办理境内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时收取外币租金。

允许区内租赁公司与境内企业开展回租结构项下交易时,以外币形式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三是允许境内机构转让区内注册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股权时,以外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7.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京津冀协同发展

68.完善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改革。

69.优化内陆无水港布局,支持内陆地区在条件具备时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70.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71.支持京冀两地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72.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将意愿结汇等创新政策辐射延伸至京冀两地及港口腹地。

73.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京津冀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

74.鼓励航运物流、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促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京津冀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75.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

76.依法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转让,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协同工作机制。

77.支持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规定共同出资,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形成合作机制。

78.联合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成立创投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79.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

80.推动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国际化综合改革试验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建设国际化人才特区。

81.为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进一步简化签证等相关审批程序。

82.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

83.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相关政策解读

一、检验检疫政策

(一)审批类

1.强化与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的联合,推动“单一窗口”建设。

2.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窗口办理。

3.实施京津冀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地点,就近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4.对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二)通关类

5.在“一线”实施进出境检疫,在“二线”实施货物检验和监管。

6.实施预检验制度,企业可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申请预检验,对预检合格的货物实施核销放行,免于检验。

7.实施“信用监管”、“即查即放”制度。

8.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对于自贸试验区内进出口货物,凭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验证放行,不再对货物进行抽检。

9.推行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提供通报通放、网上预约、在线办理等服务。

10.实行“企业代码+规则引擎+电子监管+电子闸口”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围网管理。

11.对出入自贸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12.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口岸实施集装箱体表面卫生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检验检疫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天津口岸直接放行。

(三)特点产品创新类

13.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一次审批、分批核销。

14.实行保税租赁、保税展示首次检验、后续备案制度。

15.实施全球维修产业监管制度。

16.创新进口饲料原料加工成饲料、进口动物冻体分割出区、进境保税状态下活牛屠宰加工出区等进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17.支持进境动植物产品的保税加工和转口贸易。

18.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19.实施中转货物原产地证签证制度。

二、海关政策

(一)关税优惠

1.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

即自贸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加工、生产并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2.集中汇总征税制度。

即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试行集中汇总征税,享受先放行货物,后定期向海关自主缴税的政策便利。

3.多样化涉税担保制度。

即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有涉税担保业务时,可根据不同类型通关需求,自由选择保证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二)通关便利

4.保税货物自行运输制度。

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自有车辆或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承运保税货物。

5.统一备案清单。

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使用的两种备案清单统一为一种备案清单格式,申报要素由36项和42项统一减少至30项,使企业申报更加简捷规范。

6.集中受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业务申请事项,即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变更、延期等业务事项,统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受理。

7.“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

即对进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由过去的“一票一报”改为“多票一报”。

8.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

9.联网原产地证书电子审核制度。

对已经实施原产地数据联网的优惠原产地货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推行凭企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通关,企业不再向现场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三)支持新型业态

10.融资租赁货物征税制度。

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

11.保期货保税交割制度。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

12.保税展示交易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并将加工贸易制成品纳入保税展示交易商品范围。

13.境内外维修制度。

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

(四)培育法治环境

14.实施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制度。

逐步明确认证企业(AEO)优惠措施清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优先开展企业认证。

1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对在天津海关注册登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海关及时进行公示。

16.取消自贸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自贸区内报关企业可在综合服务大厅海关窗口集中自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7.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将被动接受海关后续稽查转变为主动向海关稽查部门报告存在问题。

18.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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