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578703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3.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x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3

关于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2000年7月7日,我区柳州市壶东大桥发生一起公交大客车坠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我区成立了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任组长,副主席周明甫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劳动厅、检察院、总工会的负责同志。

同时,邀请了区内外有关汽车、桥梁方面权威人士,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并进行一系列技术分析和鉴定。

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和反复研究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7月7日20时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并伴有强雷电及大风。

21时,壶东大桥路灯因钟控开关遭雷击损坏,路灯全部熄灭。

大雨至22时变小。

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驾驶员周梅华驾驶桂B—00512号公交大客车(核载80人)从车场出发。

22时30分,当周梅华驾驶大客车以约38km/h速度(限速40km/h)由西向东行驶至壶东大桥中段时,碰到大桥维护施工单位遗留在行车道上横倒的水泥隔离墩,导致大客车突然向左拐,冲上旁边高0.3m的人行道,撞断大桥北面护栏7.8m,大桥人行道外侧水泥板跨塌。

大客车垂直翻入距桥面27.1m的柳江,沉入柳江主航道约4m深的柳江水中,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其中男34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二、事故现场抢险、救治情况

  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2时35分接到群众报案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于22时36分发出指令,调集警力赶赴现场施救。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闻讯后赶往出事地点,迅速组织了600多名民警和驻柳300多名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市政府有关部门100多人,先后赶赴现场投入现场勘查、救援打捞和现场警戒,并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救援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至7月11日止,79具尸体已打捞完毕并进行了处理。

整个抢救工作共出动汽轮,拖船6艘,冲锋舟、救生艇10艘,浮吊1艘,潜水设备3套以及救护车、吊车、空军照明车,消防照明车等救护车辆80多辆。

从目前情况看,整个善后工作措施是及时得当的,遇难者家属基本满意。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连夜从南宁出发于次日凌晨2点多钟赶到柳州现场,指导打捞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自治区主席李兆焯等领导也分别率领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赶到柳州,察看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要求妥善搞好善后工作。

建设部副部长叶如棠、公安部部长助理杨焕宁、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陈洁和处长赵小平、中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重大事故调查处处长张其华先后赶到柳州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柳州市政维护处第四工程处临时工潘天明、潘艳阳、彭昌恒、刘和平等4人在桥面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只将设置在桥面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标志牌搬离桥面,在未全部清除桥面上遗留的水泥墩的情况下便离开施工现场,妨碍了交通,致使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轮与遗留在桥面的一个横倒在地的水泥隔离墩相撞后失控。

车辆与水泥隔离墩相撞导致车辆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周梅华在车辆行驶中,不认真观察路面,致使大客车与水泥墩相撞。

周梅华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不注意安全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间接原因

  

(1)柳州市市政维护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在进行壶东大桥主桥伸缩缝施工时,保证大桥交通安全的措施不具体,造成7月7日晚壶东大桥主桥伸缩缝施工现场无人指挥和管理。

  

(2)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

  (3)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力。

  3.事故的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事故车辆及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技术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发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对有关单位责任的认定

  柳州市市政维护处和市公交公司是事故责任单位,柳州市建设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柳州市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负领导责任。

  2.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柳州市市政维护处临时工潘天明、潘艳阳、彭昌恒、刘和平在拆收隔离板和水泥隔离墩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只将设置在桥面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标志牌搬离桥面,未全部清除桥面上遗留的水泥墩便离开施工现场,妨碍了交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之规定,潘天明等4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

  

(2)驾驶员周梅华在雷雨天、桥面路灯熄灭的情况下,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致使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鉴于周梅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处罚。

  (3)市政维护处施工人员吴峥负有直接管理施工现场、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职责。

但吴峥身为施工人员,在7月7日晚不到现场组织施工人员安全作业,以致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酿成“7·7”特大交通事故。

  (4)市政维护处机务安全员罗茂良,负有对施工人员直接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的职责。

但在壶东大桥伸缩缝工程施工中,罗茂良未能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不坚持巡检,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7月7日晚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以致农民临时工违章作业未得到及时制止,酿成“7·7”特大交通事故。

  (5)市政维护处第四工程处主任郝志臻,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安全工作,负有对本部门职工(含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职责。

但郝志臻在壶东大桥伸缩缝维修工程中,施工工期管理不严,未按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不督促有关人员对聘用农民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也不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例行检查,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酿成“7·7”特大交通事故。

  (6)市政维护处安全保卫设备科科长李树华,负有组织全处和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组织和安全施工的职责。

在壶东大桥伸缩缝维修工程中,李树华严重违反本部门的工作岗位职责,未抓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聘用农民临时工不严格把关、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

特别是不按规定到壶东大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不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导致聘用农民临时工违章操作,酿成“7·7”特大交通事故。

  (7)市政维护处副总工程师、技术质检科科长兼维修管理处桥梁维修队队长李健,具体负责指导这次伸缩缝工程施工,并负责技术把关,对这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工期管理不严负有直接责任。

在出事当晚接到于志华关于处理隔离墩的电话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

  (8)市政维护处副主任于志华,分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

于志华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市政维护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出事当晚两次经过事故现场,发现隔离墩在桥面中间,玩忽职守,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这项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吴峥、罗茂良、郝志臻、李树华、李健、于志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六条及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对“7·7”特大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峥、罗茂良、郝志臻、李树华、于志华已被逮捕,李健在逃)。

  (9)柳州市政维护处主任、法人张柏荣,是市政维护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全处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张柏荣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市政维护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雇用民工疏于管理等问题上和伸缩缝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的问题上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东环站站长黄建琳,是周梅华生前的直接领导。

黄建琳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确保全站驾驶员安全行车,负主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撤职处分。

  (11)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安全运营科科长秦富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细致,缺乏针对性,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管辖下的驾驶员营运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秦富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经理杜建勇,全面负责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分管运营安全科和财务科,在“三安”分工中负责运营安全工作。

杜建勇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形式单一,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运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杜建勇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市公交公司运营安全部副经理谢新章,在开展运营安全防范中缺乏对事故隐患的预见性,管理制度细化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确保运营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谢新章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市公交公司运营安全部经理喻晓跃,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中缺乏对事故隐患的预见性,管理制度不够细化,存在漏洞,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确保运营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喻晓跃行政记过处分。

  (15)柳州市公交公司副总经理夏海燕,分管公司运营安全科,负责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够细化,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运营安全,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夏海燕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柳州市公交公司总经理狄俊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未能确保安全生产,在“7·7”特大交通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拟给予狄俊煜行政记过处分。

  (17)柳州市建设局局长韦建军,主持建设局行政业务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韦建军不能有效地督促主管安全生产和市政管理的副局长认真抓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系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深人,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工期管理不严等管理上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

近年来,建设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力,没有从近年来柳州市建设系统连续发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和加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导致这次特大事故发生,韦建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柳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刘传林,其工作职责是协助局长管理基建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机械设备和安全工作。

刘传林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从近年来建设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具体研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方案,对建设系统内长期存在的违章施工、安全教育不深人、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对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使下属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导致“7·7”特大事故发生,刘传林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柳州市建设局副局长董向荣,其工作职责是协助局长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区防洪工作。

董向荣对市政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其分管的市政维护企业管理不严,对企业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违章施工、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不按法律规定使用民工等问题失察,没有从近年来柳州市建设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分管的行政维护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的状况进行整改。

对市政维护处由于施工管理混乱,导致“7·7”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董向荣负主要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0)柳州市市长宋继东同志,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该市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宋继东不能有效督促分管副职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7·7”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柳州市副市长黄家仁同志分管城建工作,对本市建设系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施工工期管理不严等问题失察,不能有效督促所分管的部门从已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隐患的预防督促检查不力,黄家仁负有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姚鸿业同志,对系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等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具体,在指导和督促全区城建系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防范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对本系统发生的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责成宋继东、黄家仁、姚鸿业三位同志就“7·7”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作出深刻检查。

  对上述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13位同志,拟由党的纪检部门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7”特大交通事故是我国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一起城市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事故发生在各地学习贯彻江总书记“6·30”批示及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期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

这次事故暴露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号召多、发文多、落实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的状况仍然存在,预见性的防范措施欠缺,教训十分深刻。

一是城市道路维修施工和养护作业在施工组织管理上没有严格执行工期要求,时间安排不科学,现场管理措施不到位。

二是安全意识不强,在这起事故中,从现场施工的民工、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领导、公交车司机,对在恶劣天气条件及危险地段施工和行驶没有安全紧迫感,对施工现场没有监控、自控、互控预见性措施,工作不负责任。

三是还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做系统工程。

从这起事故来看,如果公交公司建立了车辆运行环境状况反馈制度,使驾驶人员有足够心理准备;如果路灯管理部门对路灯故障信息反馈快速、维修及时;如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及时上路巡逻检查,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深入,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使用民工的随意性大,对民工的使用、管理等制度没有落实。

  为了吸取“7·7”特大交通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

  

(1)在全区再次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从“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

  

(2)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全区。

同时,在各个层面组织安全生产大讨论,对“7·7”特大事故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检查和整改,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严峻的局面。

  (3)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把各级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监督。

  (4)加强和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高层次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将原有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由分管经贸、公安(交通、消防)、农业的政府副主席担任主任、副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生产、交通、消防安全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修)订全区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事故现场处理与指挥制度;组建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事故鉴定专家联系制度。

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及时、科学和合法。

  建立高效精干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各个层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力度。

一是配足人员,组建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队伍。

二是配足经费,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

三是补充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改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

  (5)进一步完善对市政设施的科学管理。

尤其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对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的科学管理,在强化路灯巡查的同时,加大对路灯管理的投入,建立城市无线路灯电脑控制系统,实现路灯熄灭的反馈、信号收集及全天候监控的电脑化管理,提高城市对主要路桥路灯故障防范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6)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的警力配置。

明确落实相应的人员、职责任务范围,实施分兵把守、重点防护。

健全巡查制度,加大路面监控力度。

做到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畅通。

  (7)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及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以上请示妥否,请予批复。

  附: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27日

附: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00年7月7日22时30分,柳州市壶东大桥发生一起公交大客车坠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7月8日,自治区主席李光焯同志专程赶到柳州市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对“7·7”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并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成立了自治区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李光焯主席任调查组组长,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任副组长,成员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劳动厅、检察院、总工会领导(名单附后,略)。

当天,柳州市也成立了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保护、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先后3次到柳州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听取汇报,部署调查工作。

7月12日,李兆焯主席要求事故调查组“要坚持原则,敢于排除干扰”,强调“此案绝不允许不了了之”。

调查组经过20多天的紧张工作,并聘请区内外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今后应加强的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7月7日20时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21时至22时降雨量达32.4mm),并伴有强雷电及大风(21时02分时风速为16.7m/s,风力达8级)。

21时,壶东大桥路灯因钟控开关遭雷击损坏,路灯全部熄灭。

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周梅华驾驶桂B—00512号重庆CQ644大客车从车场出发,开始当天第6趟出车。

大客车运行至五一路站时,已是22时05分,比正常运行时间延长8min左右,此时处于暴雨过后的小雨状态,街面车辆多,车速慢,车内乘客多,汽车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已延长20min左右。

  22时30分,因大桥路灯熄灭,能见度低(能见度2000m,实际能见距离5~6m)。

周梅华驾驶大客车以约38km/h的速度(限速40km/h)由西向东行驶至壶东大桥中段时,碰上横倒在行车道上的水泥隔离墩,大客车突然向左拐,冲上旁边高0.3m的人行道上,撞断大桥北面护栏7.8m,桥面人行道外侧水泥板崩塌(事后经组织专家对大桥人行道、护栏进行质量鉴定,认定其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规范)。

大客车垂直翻人距桥面27.1m的柳江,沉入柳江主航道约4m深的柳江水中,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其中男34

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二、事故现场的抢救、救治情况

  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2时35分接到群众报案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于22时36分发出指令,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600多名民警和驻柳300多名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市政府机关、建设、水电、体育、卫生、民政、航运等部门100多人,先后赶赴现场投入现场勘查、救援打捞和现场警戒工作。

整个抢救工作共出动汽轮、拖船6艘,冲锋舟、救生艇10艘,浮吊1艘,潜水设备3套以及救护车、吊车、空军照明车、消防照明车等救援车辆80多辆。

  柳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救援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至7月1日止,79具遇难者尸体中已有77位遇难者身份被确认。

当晚,遇难者尸体除驾驶员周梅华外全部火化完毕(尚无亲属予以确认的2具遗体,已提取遗体的血样、头发,保留了遇难者的遗物,司机周梅华的尸体也于7月27日火化)。

截止8月23日,已有38位遇难者家属办理了赔偿手续,柳州市支付了赔偿金和慰问金共290万元。

由于措施有力,目前柳州市社会和群众情绪稳定,整个善后工作正在进一步深入开展中。

  自治区党政领导、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这起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晚上,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连夜从南宁于凌晨2点多钟赶到柳州现场,指导打捞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调查组。

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自治区主席李兆焯、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陆兵、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等领导分别对事故作了批示。

曹伯纯、李兆焯等领导分别率领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赶到柳州,察看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要求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李兆焯主席还亲自打电话向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同志汇报了事故抢救、善后工作及调查处理工作的具体布置情况。

  国家经贸委盛华仁主任亲自给李兆焯主席打电话,对救援和事故善后工作作了具体指示。

建设部副部长叶如棠、公安部部长助理杨焕宁、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陈洁、处长赵小平、中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重大事故调查处处长张其华先后赶到柳州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邀请了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教授余志生、副教授李一兵(系副主任)、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冯昌茂等有关汽车、桥梁方面权威人士,组成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并进行一系列技术鉴定。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1.事故车辆和路障情况

  事故车司机周梅华平时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心理正常,业务水平和驾车技能在该公司属中等水平。

事故当日无异常表现。

  引起事故的水泥隔离墩是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在进行壶东大桥主桥伸缩缝更换工程(以下简称伸缩缝工程)施工时未及时撤离而留在事故现场。

伸缩缝维护施工工程是1999年1月18日至22日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

市政维护处)按柳州市建设局的要求,组织对全市32座大、中、小桥梁和7座人行天桥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壶东大桥存在包括伸缩缝在内的安全问题,经过区、市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壶东大桥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后,认为必须进行加固人行道、更换轻型栏杆、更换伸缩缝等工作而开始实施的。

1999年4月20日,市建设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维修壶东大桥人行道实施方案的请示》,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