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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心配套设备竞争性谈判文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鉴定中心

配套设备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山东华普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报价邀请4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一、说明5

1.采购代理机构5

2.合格供应商5

3.报价费用5

二、采购文件5

4.采购文件组成5

5.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5

三、报价文件编写6

6.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6

7.报价文件组成6

8.报价文件装订7

9.报价8

10.报价文件编写方式8

11.报价文件签署8

12.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9

13.报价保证金9

14.报价有效期10

四、报价文件递交10

15.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10

16.报价文件签收10

17.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10

五、公开报价与谈判11

18.公开报价11

19.谈判小组11

20.谈判原则11

21.评审方法12

22.初步评审12

23.报价文件的澄清12

24.综合评审13

25.特殊情况下的谈判方法13

26.无效报价14

六、授予合同14

27.成交通知书14

28.签订合同14

七、成交服务费与公证费14

29.成交服务费14

30.公证费15

八、质疑处理15

31.质疑处理15

九、解释权16

第三章项目说明17

第四章合同格式25

第五章附件31

附件一:

31

附件二:

32

附件三:

33

附件四:

34

附件五:

35

附件六:

36

附件七:

37

附件八38

第一章报价邀请

山东华普招标有限公司受托,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配套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欢迎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

二、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华普招标有限公司地址:

济南市工业南路103号联系方式:

0531-

三、项目名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配套设备项目编号:

四、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本项目共分1个包,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项目说明部分。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济南市工业南路103号南办公楼302室时间:

即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每日8:

30-17:

30(节假日除外)。

方式:

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加盖公章)。

谈判文件售出不退。

售价:

300元/份。

七、接受报价起止时间:

2016年2月2日,上午8:

30-9:

00时(北京时间)

八、公开报价时间:

2016年2月2日,上午9:

00时(北京时间)

地点:

济南市工业南路103号北办公楼一楼报告厅。

九、本项目联系人:

郑伟徐超

十、开户单位:

山东华普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系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机关。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华普招标有限公司。

2.合格供应商

2.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本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供货物能力的供应商。

2.2提供的资格、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均真实有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2.4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

2.5在以往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2.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报价费用

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二、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组成

本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

5.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5.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3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该澄清和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澄清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三、报价文件编写

6.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6.1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谈判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

6.2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报价文件组成

报价文件由报价函、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报价表、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7.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报价函(附件一)。

7.2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如法定代表人投标,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所投软件产品具有软件着作权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所投货物是进口产品的,必须保证货物的来源合法;若中标,在货物验收的同时须提供该货物的海关进口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商检证明;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7.3报价表:

1)报价一览表(附件三);

2)分项报价表(附件四);

3)备品备件报价表(附件五);

7.4技术文件:

1)产品的型号规格、详细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详细说明;

2)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六);

3)所报货物的实验报告、鉴定报告、制造标准、彩页等详细资料。

7.5商务文件:

1)供应商近两年同类货物经营业绩一览表(附件七);

2)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供货时间和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4)售后服务条款:

a供应商必须提供成交货物的齐全资料(包括货物的使用说明、安装手册、维修手册、专用工具和相应质检手续证明文件);

b供应商提供对所有货物负责安装集成、调试的承诺;

c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迅速快捷地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并保证采购人能够及时买到货物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d货物出现故障后,响应及排除故障时间;

e详细培训计划:

时间与地点、人数、费用、内容、次数;

f供应商应对提供的所有货物,明确质保期限,质保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全部免费维修;

g供应商应注明质保期以后的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

5)优惠条款(注:

供应商提供的优惠条件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列出,不包括报价优惠);

6)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8.报价文件装订

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胶装),未进行胶装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9.报价

9.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但将作为能否进入第二轮谈判的重要依据。

9.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9.3谈判过程中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再次报价。

9.4供应商在报价时只可以提供一个方案。

谈判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

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9.5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

9.6报价中单独列出备品备件价格。

9.7单独密封的三份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不符,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9.8供应商须提供分项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9.9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9.10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0.报价文件编写方式

10.1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0.2报价一览表用A4幅面,黑体小四号字体。

11.报价文件签署

供应商代表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报价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及加盖公章才有效。

12.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2.1供应商应准备六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并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2.2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八):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2)正本或副本;

3)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2.3为方便检查供应商的资格,请供应商另外单独准备一套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并单独密封,在信封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处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

在供应商报价的同时提交“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12.4为方便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

12.5在每一密封件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9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3.报价保证金

13.1本次项目的报价保证金为:

叁万元整。

13.2报价保证金递交时间:

2016年2月1日前。

13.3报价保证金应在以现金、电汇的形式提交()。

如电汇需在公开报价前三个工作日内汇出。

13.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

13.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公布成交结果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13.6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货到并验收合格之后,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交纳了成交服务费、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后无息退还。

13.7供应商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时,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4.报价有效期

14.1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

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

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报价文件递交

15.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5.1起止时间:

2016年2月2日下午8:

30-9:

00(北京时间)

地点:

济南市工业南路103号北办公楼一楼报告厅。

15.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的时间递交。

15.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6.报价文件签收

16.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报价文件签收证明。

16.2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不予接受。

16.3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7.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

17.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7.2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7.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五、公开报价与谈判

18.公开报价

18.1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18.2公开报价时,由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公证机构对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公证。

18.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报价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18.4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

19.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0.谈判原则

20.1统一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评审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0.2独立性原则:

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谈判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0.3物有所值原则:

通过第一轮的公开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

20.4保密性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0.5综合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1.评审方法

21.1本次谈判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谈判小组综合评定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由谈判小组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

22.初步评审

22.1资格性检查:

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报价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报价仪式;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2.2符合性检查:

指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报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2.3谈判:

谈判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2.4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中的“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2.5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报价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

谈判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3.2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谈判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4.综合评审

24.1谈判小组根据以下内容对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

1)最终报价;

2)货物的性能指标及使用寿命;

3)整体方案的合理优化、先进性;

4)售后服务条款(含交货、安装及调试);

5)技术及商务细微偏离;

6)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7)供应商的经营业绩;

8)其他优惠条件。

24.2谈判小组谈判小组采用“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报价合理”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特殊情况下的谈判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其他。

26.无效报价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

供应商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1)提供虚假报价材料骗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恶意串通报价的;

3)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4)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谈判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

6)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授予合同

27.成交通知书

27.1确定成交结果后,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8.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成交服务费与公证费

29.成交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30.公证费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中标总金额的1‰向公证机关交纳公证费或律师见证费,最低500元整。

八、质疑处理

31.质疑处理

31.1报价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相关制造厂商针对本谈判文件中相关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的疑问和质疑。

31.2报价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文件应按照下列格式制作并书面送达、签字确认,否则,其他任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31.4报价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价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1.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报价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报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报价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九、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

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的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项目说明

一、法警监控系统

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含监视居住楼一层楼道、电梯等15个摄像机,室外4个摄像机,系统平台独立存储建设以及2处法警室安检设备。

全部音视频六个月存储并能随意调阅回放查看。

法警独立存储数据不包括一楼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数据及二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步录音录像数据,但必须实现在法警监控室实时调阅查看一楼办案工作区审讯室10个摄像机视频、二楼监视居住室15个摄像机视频、其他功能房10个摄像机共计35个监控点位视频,必须实现通过法警监控平台调阅回放查看一楼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和二楼监视居住同步录音录像六个月内视频数据。

二、会议系统

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一楼会议室中控系统、投影设备、视频切换设备,调音设备、传声系统、监控系统,要求会场声音、图像清晰,系统能够接入省院侦查指挥系统。

三、服务要求

1、合同签订45天内完成全部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2、中标供应商免费为最终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和日常系统维护培训,培训不少于20人次。

3、所有硬件设备三年质保。

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三年。

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对所有设备的所有配件(包括整机所有部件)无条件免费保修及更换,并提供定期上门检测系统设备服务。

4、中标供应商应在质保期内定期对各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当场解决,保障各系统正常高效运行。

5、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7×24小时现场服务响应,在得到通知后2小时内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处理。

设备清单:

(表三)+(表四)

(表三)

项目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性能参数

备注

外围监控设备

1

红外半球摄像机

6

1.1/2.8英寸≥200万像素CMOS传感器

2.2.8~12mm高清手动变焦焦镜头,ICR双滤切换

3.图像分辨率≥1080p(1920×1080)

4.帧率≥★红外距离≥50米(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7.支持三码流同时输出,主码流最高分辨率1080p@30fps

8.具备1路音频输入、1路音频输出

9.具备2路报警输入,1路报警输出

10.★支持内置MIC,支持模拟视频BNC,支持1路485接口

11.支持宽动态、背光补偿、强光抑制、3D降噪和图像翻转

12.★具有智能分析功能,包括周界越线等(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13.支持走廊模式、透雾、数字防抖、场景模式设置

14.支持时间模版设置

15.双内核备份

16.支持ROI感兴趣区域视频压缩技术

17.支持图片叠加、IPV6、MTU设置、多播、心跳、黑白名单、SNMP

18.支持USB接口,可选本地存储或USB外接无线wifi

19.视频压缩标准H.264

20.音频压缩算法支持音频要求G.711或G.723或G.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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