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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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铜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5)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机构

依据

收费标准

清理

意见

1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铜仁市林业局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第四款

市场调节

保留

 

2

国家规定范围内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3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考试合格凭证

省级质监部门指定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特设

监察机构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5

权限内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计量器具检定书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条、第九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九条、第十三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7

为社会提供公证

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含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贵州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贵州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9

权限内计量标准核准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计量器具检定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第九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10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证书核发

铜仁市质监局

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三条

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保留

 

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建性详细规划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十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保留

 

1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技术咨询报告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场调节

保留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2012]289号)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1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核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竣工测量报告

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市场调节

保留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规[2012]289号)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14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铜仁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其他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44号令)第十二条;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场调节

保留

 

1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住建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其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场调节

保留

 

16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矿产勘查资质和测量资质的单位/其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

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

发〔2008〕163号);

《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

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市场调节

保留

 

17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其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市场调节

保留

 

18

矿产勘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市场调节

保留

 

19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申请拆、改、扩建用地审批(铜仁市本级、主城区、高新区)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8号)。

市场调节

保留

 

20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市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及技术规程(试行)》第1.2条、第5.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

市场调节

保留

 

22

具体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铜仁市两城区、高新区)

市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土地管理法》第5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2条;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及技术规程(试行)》第1.2条、第1.2条、第5.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土地管理法》第5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2条;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8号)。

市场调节

保留

 

24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审批(铜仁市本级、两城区、高新区)

市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及技术规程(试行)》第1.2条、第1.2条、第5.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8号)

市场调节

保留

 

26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资产处置(铜仁市本级、两城区、高新区)

市人民政府

土地估价报告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4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2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7

提供拟处置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4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2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及技术规程(试行)》第1.2条、第1.2条、第5.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8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土地资产处置(铜仁市本级、两城区、高新区)

市人民政府

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4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2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场调节

保留

 

29

提供拟处置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4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2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及技术规程(试行)》第1.2条、第1.2条、第5.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

市金融办

出具验资报告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银令〔2010〕3号)第十一条第(五)项;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0〕96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市场调节

保留

 

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出具验资、资产评估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第四款

申请医疗机构职业等级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

保留

 

32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矿山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第8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3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需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矿山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第8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3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化工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需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化工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3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11条、第13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第15条、第19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烟花爆竹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7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需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烟花爆竹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38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安全条件论证与预评价

市安监局

编制《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需要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证书》(相应类别)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18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10条。

市场调节

保留

 

39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职业病防止设施设计专篇》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18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16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0

编制《职业病防止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第18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16条。

市场调节

保留(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安监局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41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冶金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2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需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冶金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市场调节

 

43

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冶金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市场调节

保留(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安监局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4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矿山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第8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8条、第19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5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矿山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第8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8条、第19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办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化工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11条、第13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第15条、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化工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11条、第13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第15条、第19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8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批发)许可证》申办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烟花爆竹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3条、第6条、第8条。

市场调节

保留

 

4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延期审批

市安监局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需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化工类)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30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4条、第11条、第13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条、第15条、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13条。

市场调节

保留

 

50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设立)

铜仁市工商局

出具验资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的通知国发》〔2014〕7号,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场调节

保留

 

5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

铜仁市工商局

出具验资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

市场调节

保留

 

52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

铜仁市工商局

出具验资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

市场调节

保留

 

5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改委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具有相应编制能力的机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留

 

5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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