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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计划

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保障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2018年度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实施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度工作计划》及《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18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水质目标

2018年,全市水环境总体质量保持优良,主要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表水目标考核断面水质保持Ⅲ类及以上,其中石嘴、武林、火电厂、达开水库断面水质指标年度平均值要求达到Ⅱ类,六陈水库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泸湾江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3个县级(桂平市、平南县、覃塘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三、2018年度工作任务

根据《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贵港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1),明确了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和任务完成时限。

四、任务分解与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要按照《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政办通〔2016〕5号),制定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确定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落实市级工作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黑臭水体治理等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依据《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实施。

五、考核方式

由贵港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责任追究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牵头部门对各县(市、区)的工作开展综合督查;对未按照工作要求或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启动约谈或问责程序。

附件:

1.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各县(市、区)地表水水质目标一览表

3.列入考核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4.工业集聚区名单及其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或污水处理建议

5.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一览表

附件1

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任务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防治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类任务

1.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分年度按计划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2.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加大力度推进贵港市江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等已建成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2018年底前,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加快推进桂平市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在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具体见附件4)。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市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底前

3.

每季度开展各地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

市市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类任务

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完成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5.

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第二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名单的通知》(桂建城﹝2018﹞号要求,开展37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按时间节点完成竣工。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2020年12月

6.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完成桂平市西山镇官冲口污水处理厂建设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桂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

7.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各县(市、区)污泥按规范进行处置,三区污水厂(包括镇级)产生的污泥运送至贵港市污泥处置中心处置。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8.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预防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9.

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县(市、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重点县目标另定),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以上(重点县目标另定)。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10.

持续推进畜禽现代生态养殖。

重点推进以节水控污为要点的养殖设施改造建设,推广以“微生物+”为核心的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模式,力争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到60%。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11.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建立直报系统。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2020年

1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建立省部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2个,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70万亩(次),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厅、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底前

13.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05万亩(次)。

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底前

1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4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其中:

港北区6个、港南区7个、覃塘区7个、桂平市10个、平南县10个。

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底前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15.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防治

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贵港海事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16.

规范拆船行为

禁止冲滩拆解;沿江县(市、区)要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

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贵港海事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17.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贵港市人民政府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年底前,建设内容完成率达到50%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

贵港海事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局

贵港市人民政府

年底前

18.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贵港市人民政府颁布《广西贵港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按计划实施。

各港区各自或采取联合举办的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年,提升人员素质,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市交通运输局、贵港海事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19.

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

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开展

20.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21.

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贵港海事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22.

调整产业结构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23.

严格环境准入。

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24.

优化空间布局

指导有关县(市、区)按《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依法依规退出。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2020年

26.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2020年

27.

推进循环发展

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市科技局、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计划完成

28.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29.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0.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1.

贵港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I级及以上要求。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32.

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农业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3.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农业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4.

提高用水效率

提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年度计划,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35.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

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6.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市质监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7.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市市政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38.

县(市、区)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39.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5万亩以上。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40.

实施2万亩糖料蔗节水灌溉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较上年提高0.005以上。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41.

科学保护水资源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参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44.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及覃塘区城区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局

贵港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45.

对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及覃塘区城区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市卫生计生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

贵港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46.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47.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48.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49.

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改造工作,其中:

港北区7家、港南区6家、覃塘区5家、桂平市10家、平南县10家。

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50.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2020年

51.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重点开展武思江水库、达开水库、六陈水库及平龙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52.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53.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按《2018年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计划》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贵港市城区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市市政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港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年底前

54.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市林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55.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二、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56.

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每半年一次

57.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机制。

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

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

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市环境保护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58.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

市公安局、市市政管理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59.

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60.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61.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62.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63.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环保局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公布工作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

64.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贯彻落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管理局等

长期

65.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

66.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及排名情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市政管理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67.

县(市、区)政府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68.

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69.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育局、市市政管理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年

(二)保障机制

70.

理顺价格税费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等

2018年年底前

稳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市水利局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农业局等

长期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贵港市海关

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长期

73.

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人民银行贵港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贵港银监分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期

74.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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