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水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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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水专项
附件
环境保护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
重大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工作,建设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产学研用结合的综合示范基地,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一批制约水污染治理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水专项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推进会议精神,以及《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以市场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结构升级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组织,联盟的牵头单位或主要成员为承担水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二条联盟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为目标,以实施环保先进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推进培育环境服务业为重点,以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或转制院所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的联合,通过产业化推动水专项实施的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和水质改善,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第三条联盟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水污染控制、水体生态修复以及环保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等领域的技术难题,提出综合环境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联盟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所属领域内的市场占有率应达30%以上,涉及设备的,其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辐射区域污染减排80%以上;建立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培养一批水环境学科创新性人才和环保产业领军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和竞争力的科研团队和环保企业。
第四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水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装备、水污染治理产品和材料制造、水体生态治理产业技术及环境保护服务等重点领域,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发水污染治理整装成套技术与设备,形成重要的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标准。
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优秀产业企业,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建设,构建环境服务业市场化运作模式。
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引进、吸收和消化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
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交流互动,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联盟构建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权责明确、创新引领、强化管理”。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主体,是联盟创新战略的主要制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及创新资金和条件等创新资源的主要投入者。
高校、科研院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技术支撑。
(二)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
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协调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和发展。
(三)建立权责明确的契约关系。
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多边协议,明晰各成员单位的责权利关系,确立投入、决策、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机制,保障联盟正常运作。
(四)发挥技术创新引领。
联盟要发挥技术转移和人才溢出作用,将水专项科研成果应用到水污染治理的产业化过程中。
积极为产业链中的企业服务,带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孵化,适时向联盟外的企业转移和辐射,形成技术成果的扩散机制和核心竞争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
发挥国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制定联盟构建和长效发展机制,分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构建一个;建立联盟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联盟的申报
第六条联盟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联盟应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
联盟的牵头单位以企业为主,并处于行业相应领域的骨干地位。
(二)联盟成员遵循自愿加入原则,各成员强强联合、相互补充。
成员之间要有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并明晰联盟成员的责权利关系。
(三)联盟按照产业链设计,形成从技术研发与集成到成果推广与应用。
联盟的牵头单位和主要成员原则应承担过水专项相关任务。
联盟要有咨询、决策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七条联盟实行自愿申报的方式。
联盟牵头单位经省级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协会或相关主题组推荐,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附1至5),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八条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联盟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审,报牵头组织部门批准。
符合条件的,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授予“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正式确认的联盟由联盟成员单位与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签订《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协议》(附6),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三、联盟的建设与验收
第十条联盟的建设
(一)联盟建设期间,以“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二)联盟建设期间,若需对原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经论证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联盟建设期间,联盟牵头单位要按照《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定期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展情况汇报。
(四)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对联盟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建设目标、任务等发生重大变化者,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水专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五)联盟建设资金以联盟单位自筹、有关地方政府资金配套为主,水专项管理办公室通过水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六)联盟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联盟建设任务后,应编写《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总结报告》,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后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七)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联盟单位,应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联盟的验收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联盟单位,环境保护部保留授牌;验收不通过的联盟,环境保护部摘除授牌,计入诚信档案,并通报批评,联盟责任主体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水专项及其他环保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联盟的支持
第十二条围绕水污染治理产业化市场需求,水专项设计相关产业化任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盟或联盟成员承担水专项相关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水专项产业化任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先期给予联盟一定的启动经费,根据任务执行情况滚动拨款的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合产学研各方力量,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保服务平台,针对环保产业重大技术难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支持联盟开发的技术、产品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加快环保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支持联盟牵头或参与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标准,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水专项实施技术研发、获取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一体化推进方式。
重点支持水污染治理与水质改善重点工程所急需的关键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路线图的制定中融入标准化战略内容,引导产业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
(二)为产业标准化提案提供“绿色通道”,对经审查符合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框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专门下达标准修订计划,其工作经费由水专项支持。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优先使用水专项数据和成果平台,参与水专项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十八条支持联盟开展水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对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联盟,评估考核后,向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作为科技部等部委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五、联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制定水专项联盟规划和目标,提出联盟开展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创建规模和时间进度,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市场共享,达到共赢。
第二十一条建立试点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
研究建立试点联盟的评价考核体系,及时了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对试点联盟的定期评估考核工作,建立试点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
总结试点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试点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联盟,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如果作为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联盟组织实施水专项任务的监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联盟执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联盟内部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二十四条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0〕264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水专项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约定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
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
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水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水专项任务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联盟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及其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及监管机制,并详细规定经费的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
对于联盟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申报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
一、联盟协议文本(可参考附3)4份,其中1份为联盟正式协议原件,3份为正式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表和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一式4份。
三、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份。
四、如联盟成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联盟协议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附2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
一、联盟简况
联盟名称(全称)
技术领域
联盟理事长
所在单位
专家委员会主任
常设机构负责人
联盟常设机构的
依托单位名称
常设机构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成员总数
个
成员企业数量
个
成员高校数量
个
成员研究机构数量
个
二、技术联盟创新目标(限500字)
三、联盟成员单位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的简要说明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及法人代码
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若成员单位超过10家,则只需填写主要成员单位的有关情况。
附3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编写提纲
目录
一、标题部分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4.联盟成员
5.联盟的项目管理
6.联盟的经费管理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9.违约责任
10.一般格式内容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六、结尾部分
一、标题部分
水专项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协议缔结方应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议缔结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协议缔结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协议缔结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2.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协议缔结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
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仃本协议旨在成立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
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
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开展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
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
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视联盟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
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
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
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
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参考条款如:
(1)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xx单位(一般可以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2)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理事会的组成
3.2理事会的职责。
3.3理事会议事规则。
3.4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4.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
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
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2)联盟成员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5)联盟成员的退出。
(6)联盟成员的除名。
……
5.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2)联盟项目的实施
(3)联盟项目的验收
6.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
对联盟成员投入部分,需约定投入的方式和比例。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
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
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
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
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经费来源。
(2)联盟经费用途。
(3)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4)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5)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3)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9.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10.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
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
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xx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附4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编写提纲
提出申报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着重围绕以下几方面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和说明。
1.产业发展状况。
主要对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概括描述,包括产业发展的现状、前景、趋势,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2.产业技术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概括介绍国内外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