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城区城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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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城区城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共11项)

第一项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维护单位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城市道路维护单位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是否到位,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到辖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三)督促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执法单位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处理。

第二项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

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到辖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三)督促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执法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处理。

第三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批准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实施管理的单位及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实施管理的单位实施管理的监管情况;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占道的形式、面积、时间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是否存在损坏道路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三)到辖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五)督促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执法单位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处理。

第四项排水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协调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联合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每天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排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挖掘车行道及人行道需切割平齐、沟槽回填沙冲水夯实确保不下沉,并按原路面结构修复、养护等,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联合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处、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督促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项: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临时挖掘)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市容市政管理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市容市政管理中心督促检查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督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市政道路日常维护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城市道路临时挖掘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市容市政管理中心每天对道路挖掘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挖掘车行道及人行道需切割平齐、沟槽回填沙冲水夯实确保不下沉,并按原路面结构修复、养护等,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台账和及执法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督促已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

设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市容市政管理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市容市政管理中心督促检查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进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

(三)城市道路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市容市政管理中心每天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顶管泥浆妥善处置、不得破坏道路结构、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市政管线安全美观等,确保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台账和及执法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三)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督促已取得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市容市政管理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市容市政管理中心督促检查取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审批许可要求实施。

(三)城市道路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审批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或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台账和及执法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三)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督促已取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项:

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

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超范围的情况。

(二)市容市政管理中心督促检查取得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许可要求进行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三)市政道路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过程中,市容市政管理中心每天对道路挖掘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取得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封闭安全防围设施、做好现状管线保护工作、当日余土清理完毕、挖掘车行道及人行道需切割平齐、沟槽回填沙冲水夯实确保不下沉,并按原路面结构修复、养护等,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和市容环境整洁。

(三)实地纠查。

根据各单位反映情况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如属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批准许可要求的行为,转交所属城市管理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重点查看审批文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和市政安全监督检查台账和及执法检查记录;查看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查阅复制资料。

(二)现场核查。

重点核查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通报。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如检查发现问题)。

市容市政管理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督促已取得在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项:

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取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的形式、面积、时间饲养家禽家畜,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进行处理。

第十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按批准的方式、地点处置建筑垃圾,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年度专项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城市管理系统通报,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专项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检查方案、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考核组);

(三)到建成区范围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考核、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管理和执法单位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批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行政许可的各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张贴宣传品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是否存在变更张贴宣传品设置方案。

(二)户外广告设置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测,是否购买安全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三)户外广告设置人对广告牌日常维护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四)户外广告画面是否完整、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除漆等。

(五)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文件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广告设置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每季度对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例行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周对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巡查。

(三)实地纠查。

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确实存在违规现象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或转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

查看被检查设置人户外广告许可及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查阅安全检测及购买保险等情况。

(二)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户外广告设置现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确定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户外广告设置人情况介绍、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反馈。

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通报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落实。

对在检查过程发现存在问题的户外广告设置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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