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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经济管理制度

商品流通企业经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

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

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25%为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

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第二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

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

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点,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於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於进价的损失)。

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於经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或工作量法。

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年折旧率计算。

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场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

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复制件、作价的依据和标准等。

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有效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使用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使用年限的,按预计使用期限确定。

使用期限难以预计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开办费:

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於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国外冻结财产、待处理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1年以上的资金和持有在1年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能够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税利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下列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

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其他按国家规定不得用於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家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

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价差)。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作价投资,所作价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以分享产品用於偿还引进设备的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出口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

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实现与紧密层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的统一过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买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进行合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合并紧密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包括商品进价成本和为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一)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包括国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

出口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

包括:

 

  1.进价。

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

如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加入进价。

 

  2.进口税金。

即商品进口报关时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3.购进外汇价差。

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於进口,按规定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

 

  4.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进价成本。

发生能直接认定的出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 经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商品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修理费、开办费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审计费、坏帐准备金等。

其中:

 

?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1‰。

 

?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摊销办法,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销法。

  (六)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一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实行待摊方法的,发生的修理费用在2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办法的,预提的修理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发生的修理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超过部分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折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

  (十)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怃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筹。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转换成股本之后,只付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产;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一般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等。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

代购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者预收费用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辨认部分,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 商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的,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的销售。

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准。

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收到的佣金,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商品的销售。

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的部分:

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部分,比照本条第二至六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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