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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

2、正文。

3、尾部。

正文的主要条款

(1)标的物条款

(2)数量条款(3)价格条款(4)包装条款(5)运输条款

(6)检验索赔条款(7)保险条款(8)不可抗力条款(9)仲裁条款(10)法律适用条款

品质条款:

虫蛀不超过3%,颗粒度不超过5%。

数量条款:

小麦1000公斤。

案例1,波兰A出售食糖给英国B,规定:

“1974年11-12月交货。

若发生政府干预,合同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有效。

英国B因波兰A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

但是波兰A认为,不可抗力,无需担责。

问:

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

为什么?

评析:

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案例2,A公司出售花生给B公司,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CIF汉堡,每吨50英磅,1956年11/12月装船。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11月2日爆发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买方B不同意,认为除通过苏伊士运河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问:

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

评析:

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公约》关于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素2、撤回3、撤销4、终止

二、承诺(Acceptance)

1.要素2.撤回

构成要素: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

(2)内容确定A.名称B.数量C.价格

(2)要约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得以撤回。

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

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撤销例外:

A、要约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撤销,如“不可撤销”、“实盘”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承诺:

1.含义:

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

2.生效时间:

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须在要约规定期限作出

公约第19条第3款:

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改变,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有效----毫不迟延反对,则无效;

非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原则无效----毫不迟延反对,则有效;

承诺的撤回:

5.承诺撤回——承诺生效之前,撤回通知,于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可。

6.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间,即合同的成立时间。

案例1,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要约称:

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请电汇5000英镑。

”,乙复电:

“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

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案例2,中国A于7月17日向荷兰B发出要约:

“报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CIF鹿特丹$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于7月22日复电:

“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500,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CIF鹿特丹$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A于7月25日复电:

“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

问:

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合同成立。

“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为非实质性变更内容,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故中方违约事实成立。

案例3,甲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并注名“不可撤消”,规定乙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

但甲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处。

乙于2月19日收到甲邮寄来的要约。

由于乙考虑到要约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承诺通知。

问:

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合同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本案中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

案例4,甲4月23日向乙发要约,购买电子狗、鸡,并称乙在5月15日前作出承诺。

乙于5月9日发出承诺信件。

投递员于5月13日将该信件投到丙厂。

5月16日,丙发现错误后,立即与乙联系。

此时,电子玩具的价格有降低趋势。

甲认为,观望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购买,更为可取,便告知乙,其承诺已过期限,所以无效。

乙认为,自己的承诺根本不可能超过期限,承诺迟到并非由于自身原因,认为甲违约。

评析:

合同不成立。

因为由于邮递失误导致的逾期承诺在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发价方作出毫不迟延反对则无效。

在本案中,甲已及时在其知道乙的承诺投递错误时作出表示其反对的意思,故合同不成立。

案例5,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与美国生产商联系,要求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称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开始,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

9月10日,美发出要约,条件完整,但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消。

9月中旬起,钢缆国际市场价格价格猛涨,美遂于10月2日,撤消其9月10日的要约。

10月10日,德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立即对美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但美商争辩,其已于10月2日撤消要约,合同不能成立。

评析:

成立。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本题中德国建筑商A已在美国生产商B撤销要约前以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进行了项目投标(这也是提前告知了美国生产商B的),所以美国生产商B的撤销无效。

案例6,某药厂生产出一种感冒药,为招揽顾客,大做商业广告,宣传这种药有奇特效果,药到病除,并声称已在银行存入一千万英镑,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

某老太太服用该药,但无效。

因此将药厂诉诸法庭,要求赔偿一百万英镑。

该厂认为:

该广告不是要约,他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拒绝支付一百万英镑。

问:

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合同成立。

药厂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等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原告依其约定购买其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被告未按约定,出售无效药品,应兑现其赔偿承诺。

案例7,3月7日,甲向乙发出购买1000册图书的要约,并指出,如果乙同意,可尽快将图书寄出。

信件在4天后到达乙。

3月10日,甲通过电报向乙表示撤回要约。

但由于电报在路途中受到意外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乙。

此时,乙不仅已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将图书运出。

乙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甲。

甲认为自己已经对先前要约作出了否认,至于电报迟延完全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

评析:

案例中3月11日甲的要约到达乙,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此时该要约就已经生效。

对于生效的要约,要约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随便取消该要约。

虽然事实上,学校已经通过电报撤回该要约,但因电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使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这一情况而不能产生效力。

因此,甲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加之,甲的要约表明乙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乙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因此,乙的承诺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有效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甲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案例8,甲向乙发出要约,称M型计算机,每台12000元。

如接受,可在收到要约起20天内发出承诺。

乙接到要约后发现,组装该型号计算机便宜得多,于是向甲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

在甲尚未作出答复时,组装计算机的价格一涨再涨。

乙即在第10天向甲发出承诺,购买10台计算机。

但甲已经注意到计算机价格持续上涨,遂决定暂不出售库存计算机。

接乙回复后,甲复函:

你公司已拒绝了我方要约,因此不能再作出承诺。

合同成立了没有?

评析:

没有。

因为乙向甲发出信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更改,即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的信函的性质是反要约,导致甲的要约失效。

案例9,甲与乙签订一份为期十年的供货合同,规定:

“甲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三个月议定一次。

”又规定:

“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处理。

”,合同执行半年后,甲提出:

“因合同的价格未明确,主张合同无效”。

问:

合同的价格是否明确?

甲方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评析:

明确。

甲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作价,非固定价格和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等。

非固定价格具体做法上包括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本案中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不能认为合同的价格不明确,甲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第六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正式生效.

《公约》是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

一、适用范围

(一)合同主体的范围

1.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该不同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

2.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二)不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四)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五)公约的任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力。

中国的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公交船):

主要是通过承运人签发提单实现的,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

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

二、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

1.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3.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具备这个作用)

(二)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未装船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三)规范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三、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

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

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

《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承保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1、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1)自然灾害:

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引起的灾害。

如:

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

由于偶然的、非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如: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A.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如:

雨淋、偷窃、受潮受热、串味、渗漏、沾污、破碎等。

B.特殊外来风险:

军事、政治、国家政策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如:

战争、罢工、船舶被扣导致交货不到、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等。

2、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例,货物已被海关扣押,已无意义),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的采取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单独海损——保险的货物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案例,有一载货海轮,在仓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

在航行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

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的危险。

船长在紧急关头,下令将其余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

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谁负责?

前面450是单独损失,受损者自己承担,后面550是共同海损,一起承担

3、费用: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被保险货物遭受灾害事故,被保险人一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

第三者在货物遭遇灾害时采取救助行动所支付的费用。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水渍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平安险(freefrompracticeaverage)

(1)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2)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负责

(3)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要负赔偿责任

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

则无论在事故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案例1,有一批货物已按发票价值投保了平安险,该海轮5月3日在海面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元。

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号发生触礁事故,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2000元。

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为什么?

答:

保险公司应赔偿3000元,因为投保的是平安险,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均要赔偿。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allricks)+“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指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带来的损失。

主要有:

偷窃险、淡水雨淋险、受潮受热险、渗漏险、串味险等。

(2)特别附加险。

指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带来的损失,即承保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等特殊外来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的险别。

如: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等。

(二)?

“亨利号“在途中遇到飓风,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完成。

承运人取得B出具的保函,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船经某海峡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造成部分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迟延,船到达目的地时饲料价格下跌,A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不得不大幅降价。

(1)烧毁的、湿毁的饲料分别属什么损失?

单独海损,货方承担。

(2)A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由A公司承担。

因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一方单独承担。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共同海损,由从共同海损措施中受益的各方分摊。

因为共同海损是为了挽救处在共同危险中的船舶、货物,并须使船、货取得救助的实际效果,因而应当由获益的各方承担。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因为承运人未按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并倒签提单,属于欺诈行为,承运人不能凭保函对抗A公司。

(4)承运人无权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因为保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①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损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

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损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后果不同。

共损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包括

①抛弃货物的损失;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⑧运费损失,即由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所造成的运费损失。

案例,中国某公司与美商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1)如果卖方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2)如果卖方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能否再向A索赔?

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注意: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1,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是一对恋人。

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

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

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

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

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

遭遇车祸身亡。

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

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2,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

保险公司应否承保?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

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

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

以保险法为准

案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第三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支付工具,第二节 支付方式

支付工具:

货币;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的特征与种类

1.特征

(1)设权性

(2)要式性(3)文义性(4)债权性(5)流通性(6)无因性

(二)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Billofchange):

我命令他给你钱

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其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1、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金额须确定4、见票或规定日期付款

汇票的分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期限不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A.即期汇票:

见票即付B.远期汇票:

票面明确记载付款日期

出票后一定日期付款,见票后一定日期付款

(3)是否附有单据:

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4)是否记载收款人:

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不记名汇票

(注意,前二者背书可转,第三仅凭交付方可转让)

本票(PromissoryNote):

我向你承诺我将来肯定给你钱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支票(Check):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主要相同点:

(1)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

(2)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有价证券,格式证券,文字证券,流通转让证券……);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汇兑,信用,支付……)。

主要不同点:

(1)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

(2)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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