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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桂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宏观调控,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效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增进全市居民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贵港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桂平市位于广西东南部,总面积4074平方公里,下辖26个乡镇,431个行政村(街);全市2015年末总人口(户籍)196.48万人,常住人口156.02万人。

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285亿元,比上年增长7.6%,我市人均GDP为19026元,比上年增长7.95%;地方财政收入14.7亿元,比上年增长1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028元,比上年增长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53元,比上年增长12%。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状况

1.居民健康水平。

一是居民健康状况。

2015年全年出生人口25392人,出生率为13.12‰;死亡人口8939人,死亡率4.62‰;全年净增加人口16453人,自然增长率为8.5‰。

二是传染病发病情况:

2015年全年报告法定传染病20种5978例,死亡98人,年总发病率385.6/10万,死亡率6.32/10万。

2.医疗服务需求。

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848.5万人次,比上年增加48.7万人次,增长了6.09%。

其中,医院总诊疗人次数129.6万人次,比上年增加4.4万人次,增长了4.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数718.9万人次,比上年增加44.1万人次,增长了6.54%;全市医疗机构入院人数19.0万人,比上年减少7619人,下降了3.85%。

其中医院入院人数9.2万人,增加2506人,增长了2.81%;农村三级医疗机构入院人数17.1万人(其中:

县级医院9.2万人,乡镇卫生院7.9万人),与上年同比下降5.68%(其中:

县级医院增长2.81%,乡镇卫生院下降13.90%);全市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9.01%(其中公立医院90.19%),比上年下降4.91个百分点。

医院平均住院日为7.1日(其中公立医院7.33日),比上年缩短0.9日;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为62.06%,比上年下降3.82个百分点。

3.医疗保障情况。

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5043人,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008万元,支付医疗保险待遇2370万元;新农合参保人数达160.73万人,参保基金达7.55亿元,支付新农合基金6.41亿元。

(三)医疗资源配置状况

1.卫生机构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卫生机构数达1621个(含村卫生室),医院7个(公立医院2个,民营医院5个);其中,三级医院1个、二甲医院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84个(乡镇卫生院2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门诊部和诊所105个、村卫生室1449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妇幼保健院1个、卫生监督所1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7个)。

2.医疗机构床位情况。

2015年底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数4635张,比上年增加了70张,增长了1.53%。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4年的2.93张提高到2015年的2.97张(按2015年常住人口数计算,下同),增长了1.53%;医院床位数2307张,比上年增加73张,增长了3.27%。

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数638张,比上年增加100张,增长了18.59%。

民营医院床位数369张,比上年减少27张,下降了6.82%;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959张,比上年增加7张,增长了0.34%。

3.人员情况。

2015年底止,全市卫生技术人员5817人,比上年增加392人,增长了7.23%。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3.73人,比上年增加0.25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879人,比上年增加140人,增长了8.05%。

每千人口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为1.20人,比上年增加0.09人。

其中,中医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360人,每千人口中医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为0.23人;注册护士1853人,比上年增加178人,增长了10.63%。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1.19人,比上年增加0.11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数2245人,比上年增加146人,增长了6.96%;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633人。

乡镇卫生院注册护士数537人。

4.仪器、设备情况。

2015年全市拥有万元以上设备1439台,其中10万以下1114台,10-49万239台,50-99万53台,100万以上33台。

二、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

(一)医疗资源总量不足

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不足,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及床位数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1.医疗机构设置总数偏少。

桂平市辖区内平均人口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即与全区其他县市相比,医疗机构设置总数偏少。

2.卫生技术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

2015年末全市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千人口拥有量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15年末全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为5.73人,每千人口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为1.9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为2.36人);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职称结构不够合理,高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偏低。

3.医疗机构病床位总量不足。

2015年末我市每千人口拥有床位数为2.97张,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015年末全区每千人口床位数为4.47)。

(二)城区现有医疗机构设置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随着桂平城区不断向外拓延,城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布局越来越不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需进一步进行优化。

主要表现为:

现有医疗机构集中在老城片区,其他片区医疗机构较少、新片区群众看病就医可及性难以满足等。

(三)医疗资源布局与配置不够平衡

我市医疗资源布局与配置仍不够平衡,高端医疗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主要集中在市直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相对较低,技术、设备相对落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四)医疗机构的类别、等级配置欠合理

本级尚无三级中医医院,无二级综合医院,配置不合理,妇幼保健院有待健全等。

(五)医疗服务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多层次服务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的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现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层次单一,高端医疗服务、特殊医疗服务如临终关怀、慢性病、康复疗养、精神病、老年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不足,不能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六)中医药发展参差不齐,中医药特色优势不够突出

我市中医医院建院时间晚、底子薄、定位不够专业,与全国同级中医医院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

中医药传统医学不突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少;科研能力弱;医院管理方式简单以及市级中医医院带动辐射能力不足等方面。

(七)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仍需加大

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公益性的体制和机制尚未建立,卫生事业投入对供方投入的保障功能尚未完善。

卫生事业费投入仍然滞后于GDP的增长速度,也滞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发展不平行。

表现在城区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远远超出核定床位数,床位使用率长期居高不下,医院人满为患。

严重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保健效果与质量的有效提高。

(八)民营医院发展不够平衡,缺乏专科特色

“十二五”期间,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但是专科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比重不足,且民营医疗机构举办医院的模式多数选择综合医院,没有骨科、康复等专科医院,还不能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办医格局还未真正形成。

(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急救网络体系的建设有待完善

我市目前公共卫生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尚未建有独立的急救中心,急救医疗业务体系还不完善,布局不够合理,未形成有效的急救业务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院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格局。

(二)公平性原则。

从我市医疗资源供需实际出发,坚持“保基本、强基层”,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可及性原则。

设置医疗机构应体现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的基本要求。

(四)分级医疗原则。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急重症和疑难病才到县级医院和上级医院诊疗的就医格局。

(五)整体效益原则。

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互相协调、功能互补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加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发展步伐,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七)前瞻性原则。

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群众需求相适应,坚持“符合实际、适度超前”原则,依据桂平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设置规划目标和内容

(一)总体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到2020年,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

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整体思路是:

以构建适应我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对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服务网络配置;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三级服务网络配置。

(三)设置规划基本框架

1.综合医疗服务体系。

形成以桂平市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为骨干,以民营综合性医院为辅助组成部分的综合性医疗服务体系。

2.专科医疗服务体系。

形成以桂平市中医医院为骨干,以民营专科医院为辅助组成部分的专科医疗服务体系。

3.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以桂平市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民营医疗机构为补充,逐步建立完善市、乡、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

4.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健全以桂平市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以民营妇幼保健机构和村级卫生室为组成部分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5.传染病救治体系。

加强桂平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桂平市皮肤病防治院、桂平市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及各乡镇卫生院感染性疾病科、皮防、结防机构等骨干建设,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监测哨点的传染病防治体系。

6.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农村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形成乡村一体化农村社区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接受疾病控制、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7.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建设完善以桂平市急救中心为骨干、各医疗机构急诊科为基础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8.采供血服务体系。

以贵港市中心血站为中心,以桂平市人民医院为中心储血点(中心血库),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为辅助储血点组成采供血服务体系。

(四)新增医疗机构遵循的基本原则

1.设置医疗机构类别。

新设置的综合医疗机构原则上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以及精神病、康复、疗养、老年病、临终关怀或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为主。

2.设置区域。

新增医疗机构应首先考虑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中设置。

3.举办方式。

除医疗机构设置不全的区域按“填平补齐”原则由政府举办外,新增医疗机构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

(五)医疗机构设置

1.医院设置。

(1)公立医院。

①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下同)。

三级医院:

桂平市人民医院是我市目前唯一一所三级医院,规划期内不新设置,由桂平市人民医院按照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加强硬、软件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建设成为区域性医学中心。

二级医院:

规划期内,设置2所。

一级医院:

原则上不新设置政府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妇女儿童医院:

为适应儿科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在长安开发区新设置1所三级妇女儿童医院(由桂平市妇幼保健院筹建);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加强妇产科和儿科建设,要达到国家、自治区的标准要求。

精神病医院:

规划期内,可设置1所二级精神专科医院。

肿瘤医院:

规划期内,不新设置肿瘤医院。

传染病医院:

规划期内,不设置传染病医院,由市级综合性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并设感染性疾病病房。

康复医院:

规划期内,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设置1所三级康复医院。

③综合门诊部:

规划期内设置2所,分别在桂平市西山镇人民西路、桂平市西山镇桂江中路各设置1所。

(2)社会办医院。

鼓励社会办医。

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设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9〕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按行政区划,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设置1所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乡镇合并前原有的乡镇卫生院经批准可予以保留。

根据功能、规模的不同,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规划期内,继续加大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对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用房改造建设,使我市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规模、设备配置和形象标识全部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卫生院可升级为二级综合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3-10万人的居民人数规划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到2020年,卫生服务中心数要求达到0.25个/万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可按其常住人口设置数量适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今后,随着城市发展,新增新区和街道办可根据居民人数状况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医务室、学校卫生室。

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4)村卫生室。

按行政区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1所政府办的标准化卫生室,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服务人口超过5000人以上、或服务半径超过2公里的建制村,可适当增加1家。

严格设置审批村卫生室。

对农村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申请新增设置卫生室的一般不再审批,鼓励其进入现有的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

(5)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置。

(1)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市、县(市、区)二级,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设1所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规划期内,不新设置。

二级妇幼保健院:

规划期内,不新设置。

现有1所,即桂平市妇幼保健院。

一级妇幼保健院:

规划期内,不新设置。

(2)急救中心(站)。

目前,我市急救中心(站)依托在桂平市人民医院建设。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急诊科(室)的建设,并与急救中心(站)构成区域院前急救网络,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加的院前急救需求。

(3)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4.其他医疗机构。

(1)医学检验实验室(或医学检验所)。

本着节约并充分发挥医学检验资源的原则,根据需要,可独立或合作设置1所医学检验实验室(或医学检验所)。

(2)医学影像中心。

根据社会需要,可独立或合作设置1所医学影像中心。

(3)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可设置2所护理院(站)。

(4)其他。

放宽服务领域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社会资本开放,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

(六)必需床位数、医师数、护士数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4.76张,其中,医院床位数3.5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6张。

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2.64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0.86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1.56人,注册护士数达到2.23人,医护比达到1∶1.43。

(七)乡村医生数

保证每个村卫生所1名乡村医生,并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学历水平,提高乡村医生队伍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

(八)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市办医院主要向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承担县级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

(九)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市发改、财政、民政、人社、住建、市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将医疗机构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城市发展、群众需求统一起来,巩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不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财政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稳定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医疗资源进行全行业管理,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非法行为,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四)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卫生服务合理利用

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居民就医负担。

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制定医疗服务管理政策时,要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准入和监管。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合理就医,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

六、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经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审核批准后,由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呈报桂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由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由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组织召开规划评估会,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

七、附则

(一)本《规划》由桂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二)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中区贵港直驻浔各单位。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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