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幸福镇XX小区XX地块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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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幸福镇XX小区XX地块安置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名称:

灾后重建XXX市幸福镇XX小区XX地块

安置房建设工程

项目业主(全称):

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四川XX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04月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全称):

XXXXX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四川XX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灾后重建XXX市幸福镇XX小区XX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灾后重建XXX市幸福镇XX小区XX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

1.2建设项目地点:

XXX市幸福镇XXX

1.3建设项目内容:

新建灾后幸福民主小区安置房153739.1平方米

1.4工程总投资:

282亿元

1.5资金来源:

业主按政府有关规定筹集

2、合同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周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办完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为止。

主要控制工期:

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

2009年月日

本项目工程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具体工期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服务范围

乙方在本合同内的服务包括:

4.1协助业主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

4.2完成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

4.3协助业主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款的支付,确保建设资金足额、恰当、适时地用于项目建设;

4.4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5控制项目建设工期;

4.6负责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

4.7组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

4.8组织协调项目竣工结算。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代理业主费

代理业主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浮51%执行。

按照本项目计划总投资,代理业主费暂定为253.8×49%=124.362万元。

支付方式为:

(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14日内,支付代理业主费暂定价款的20%;

(2)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14日内,再支付代理业主费暂定价款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再支付代理业主费暂定价款的20%;

(4)办理工程结算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14日内,支付到代理业主费最终价款的95%,余款5%作为缺陷责任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日内结清。

代理业主费的最终结算价款按照工程审计结算价加附加工作费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浮51%执行。

附加工作费用经甲乙双方核实按实计算。

5.2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51%计算,按照本项目计划总投资,招标代理费暂定为39.35×49%=19.282万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以上取费下浮51%的部分由建设管理单位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规定的其它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力)。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都江堰市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11、此协议一式捌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四川XX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成都市XXX路XXX号

XXXX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项目:

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工程:

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业主:

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服务:

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6项目承包人: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目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7项目主要负责人: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建设合同: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9核准: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0项目经理:

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1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一方:

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

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

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13日:

指日历日;月:

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4、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4.2.1组织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等货物采购的招标工作,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4.2.2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4.2.2.1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2.2.2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2.3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

4.2.2.4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2.5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

4.2.2.6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和连带责任。

4.2.2.7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4.2.2.8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2.9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2.10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3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2.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2.5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

4.2.6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

4.2.6.1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4.2.6.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结清相关费用。

5、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

6、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7.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

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7.2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或建设管理服务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

7.4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7.5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8.1如果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建设管理单位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10、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

11、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3、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

业主应将其授予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15、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建设管理单位违约。

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业主应负责建设期间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随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业主取得的有关核准;对于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

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

19.1业主在本项目下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

业主所提供的这些资料仅作为建设管理单位开展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依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建设管理单位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己经影响本建设管理合同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的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

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21、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21.1业主应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

22、在建设管理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四、建设管理

23、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服务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

24、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公开招标事宜,在此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27、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30、对于因项目施工中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成都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核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种费用的支付。

32、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末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

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进度付款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认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各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必须设立各相应项目部的专款专用账户并报业主及建管单位备案。

该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

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或项目管理服务承诺书)中的固定费率计算,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工程总结算价(含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计取。

依此所计取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34.1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建设管理单位正常的管理服务工作范围之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其相关费用计入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34.2建设管理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不包含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4.2.2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阻碍、暂停、恢复、增加和变更;

34.2.3业主指示由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的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总金额所涵盖的其他工作。

34.2.4由于合同交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附加管理服务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协议,并根据变更新费率和价格,向建设单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34.2.5如果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建设管理单位在安排场地占用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及现场费用,经业主认可后按增加服务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34.2.6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应业主的要求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35、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建设管理单位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36、为使建设管理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10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

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支付申请以及获得支付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正式票据;业主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9、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完工程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

40、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七、转让和分包

42、未经业主方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

建设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八、保险

43、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建设管理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44、如果建设管理单位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超标准洪水、天灾、动乱、战争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

46、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用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日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

十、违约与赔偿

47、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

47.1如果业主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并己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后28日,建设管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

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予合理的答复,建设管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

因此增加建设工作量可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其费用与正常管理服费同期支付。

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业主应按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支付建设费用。

47.2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则应按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48、建设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进驻现场等行为,将视为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50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8.1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建设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国家现行的法规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建设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5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6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第50款进行赔偿。

49、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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