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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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青海省教育厅:
来源:
创建时间:
2010年9月2日
【字体:
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实施方案》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指导思想是:
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体现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探索科学可行的教学评价方式,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充分体现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功能。
(二)全面性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既要注意对学生的统一要求,又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其发展的不同需求,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个性特长。
(三)公平性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毕业乃至学生的前途,必须要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严谨操作。
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四)方法多样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实施办法必须易于理解,便于操作。
除考试测验外,要研究探索有利于引导学生自评和互评以及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评价方法,要特别重视实证性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常规化。
(五)发展性原则。
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把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的实施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三、评价的内容、指标、标准
(一)评价的主要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四部分。
1.模块修习情况评价
主要涉及“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通过模块修习情况反映学生在学年内模块学习内容、数量、学时、学分等阶段性学习的知识结构状况和学习水平。
2.基本素质评价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基本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与公民素质、学习与交流合作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
3.综合实践活动评价
包括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三个方面。
反映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活动的内容、学时、学分;参与活动的愿望、行为、方法、能力、结果以及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体验与收获、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表现的评价等情况。
4.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
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包括选修课程修习情况、学业水平测试、综合实践活动、基本素质评价、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五部分内容。
(二)评价指标
模块修习情况评价指标分为学习领域、科目、模块内容、授课教师、总学时数、学分、必/选修七项。
评价具体内容见《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表1。
基本素质评价评价指标分为评价项目,评价要素、主要行为表现三级,主要行为表现包括评价内容要点和实证性材料,实证材料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评价具体内容见《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表2(以下简称《表2》)。
综合实践活动指标分为项目、评价内容与结果两项。
评价具体内容见《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表3。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类型、评价内容与结果两项。
评价具体内容见《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
(三)评价标准
1.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表2》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方面的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3)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州、地、市有关部门嘉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学习与交流合作能力方面。
C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C。
(1)基本符合《表2》学习与交流合作能力方面的要求;
(2)当年按《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必要的学分;(3)当年参加青海省学生学业水平统一监测考试者,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各科目成绩均合格。
B等:
达到C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B。
(1)当年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课程的模块考试中2/3以上的模块成绩良好。
(2)研究性学习成绩良好,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展评等活动获得奖励的。
A等: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当年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课程的模块考试中2/3以上的模块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参加州、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评比并获奖的;(3)参加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获州、地、市级三等奖以上。
D等:
当年未按《办法》规定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必要的学分应评为D。
3、实践与创新方面。
C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C。
(1)基本符合《表2》实践与创新方面的要求;
(2)当年在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按《办法》规定取得必要学分;(3)当年参加通用技术实践部分、理化生实验考查的,所有项目成绩合格。
B等:
达到C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B。
(1)当年在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领域课程的模块考试或考查中所有模块成绩良好。
(2)小创造、小发明得到学校表彰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的;(3)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或竞赛获奖;(4)在学校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5)当年参加通用技术实践部分、理化生实验考查的,所有项目成绩良好。
A等: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通用技术实践部分、理化生实验考查优秀;
(2)小创造、小发明得到州、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的;(3)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或竞赛中获州、地、市级三等奖以上;(4)在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D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当年未按《办法》规定在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领域取得必要的学分;
(2)当年参加通用技术实践部分、理化生实验考查的,有项目成绩不合格。
4、运动与健康方面。
C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C。
(1)基本符合《表2》运动与健康方面的要求;
(2)当年在体育与健康领域按《办法》规定取得必要学分;(3)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
B等:
达到C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B。
(1)当年体育与健康领域所有模块考查成绩良好;
(2)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B等要求;(3)学校田径、球类等运动队主力队员。
A等:
达到B等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2)参加省、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3)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三名(含集体比赛前三名主力队员);(4)经受重大生活困难或挫折能保持积极、向上生活态度并得到师生一致公认。
D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非身体残疾原因运动与健康考查不合格;
(2)非身体残疾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对身体残疾学生的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或调整有关标准。
5、审美与表现方面。
C等: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C。
(1)基本符合《表2》审美与表现方面的要求;
(2)当年在艺术领域按《办法》规定取得必要学分。
B等:
达到C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B。
(1)当年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良好;
(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学校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的;(3)在学校认可的班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4)参加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艺术类比赛中获校级三等奖以上的(不含6人以上的集体项目)。
A等:
学生互评为B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的;
(2)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得到组织单位表彰的;(3)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艺术类比赛中获州、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的(不含6人以上的集体项目)。
D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当年在艺术领域未按《办法》规定取得必要学分;
(2)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者。
(3)经常传看含有大量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且屡教不改者。
以上五个方面除“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外,其他四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40%—60%,具体比例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学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方面评为不合格或其他某一评价项目评价为D时应非常慎重,要将其突出问题在学年评价表、总评表“实证材料”栏中如实记载,并提交学校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有评价项目评定等级为A的要将其符合条件的情况填写在学年评价表、总评表“实证材料”栏中。
四、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机构
1、在青海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指导小组下设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并指导全省各地组织实施。
2、各州、地、市、县(市)要在当地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指导小组下设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当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评价工作,处理评价咨询、投诉、复议等事宜。
3、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实施,校长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在校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指导小组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学校每个班都应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人数为5-7人。
小组中的学生成员不参与教师评分,但应参加实证材料审核、评价细则讨论等决策过程。
小组中的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
评价小组由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其教师成员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
小组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个月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教师或学生代表作为评价小组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
(二)评价实施
为了降低片面性,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各地应遵循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等结合起来。
各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权重根据评价项目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其中学生自评权重不得低于10%、学生互评权重不得低于30%,如“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可规定学生自评占10%、学生互评占50%、教师评价占40%。
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建议各市、县本着相信学生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完善程度逐步、适当提高学生互评的比重。
(三)评价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
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各地在组织评价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好以下八类实证材料:
考勤、教师观察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关键性作品、作业或考查成绩;
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
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7.关键性评语(班主任、授课老师或其他重要人士);
8.自我描述。
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学校要根据省、州(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及时、准确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收集、整理实证材料。
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合理划分各部门、各组织、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学生、监护人等在收集、整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规范化。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学校积累、整理实证材料。
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研究,指导农村、牧区学校、薄弱学校拓展实证材料的来源。
(四)评价过程
班级开展评价的基本程序是学生展示实证材料、自我陈述——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
学生互评在评价项目上进行,学生自评、教师评价在评价要素上进行。
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材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时,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经过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调研和讨论后做出决定。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普通高中阶段。
从学生入学起,学校每学年要组织一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学分认定工作,为每个学生填报《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表》。
每学年的评价数据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后的学生评价数据由学校管理,在学生高三毕业时,对三个学年的评价数据进行合成。
合成的办法是:
课程学分按科目直接累加,基础性发展目标等级按高一占30%、高二占30%、高三占40%的比例合成,实证材料直接汇总,最后为每个学生形成《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
由其他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材料,学校应根据两省评价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对转入学生的评定结果进行适当转换。
学生转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就读时,应将综合素质评定记录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休学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相应顺延。
各地在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时要充分体现过程性特点,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的作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的制定要以《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基本框架,扼要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评价项目达成情况、特长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学生自评、互评、教师和监护人评价等评定等级和阶段性评语。
各地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纳入学籍管理,使之成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作为教师、学生、监护人进行沟通的重要载体,使日常评价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交流、反思、改进、发展的过程。
五、评价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直接体现了学生多方面发展的状况,各地要充分重视其意义和价值。
根据《通知》等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使用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
(一)用于指导改进日常教育教学实践。
各地要切实发挥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改进教学实践、提升学校教育管理水平等发展性功能。
(二)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监控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多渠道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导向作用。
(三)作为普通高中毕业的主要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之一,凡有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方面三年总评不合格或其他任一项评价项目三年总评D等者不能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作为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表将归入招生档案,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或退档的依据之一。
六、制度保障
为确保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能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使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究、培训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申诉制度和考评制度。
(一)研究、培训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研究,不断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使其明确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公平、公正。
(二)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在辖区范围内公示本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各学校要在评价工作开展前两周将本校综合素质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向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公示,并做出必要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评价完成后,评价的结果应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如有异议,学校要进行解释、处理。
所有评价项目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其名单要在全校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学生的质询并给予答复。
建议不要将所有学生的评价结果公示或对外公布。
(三)诚信制度
各地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者、学生本人等建立信用记录。
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在本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教师资格等。
学生的信用记录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信用记录不佳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
(四)申诉制度
各地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申诉制度,如果学生、监护人、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先向学校评价工作小组提出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学校评价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不满意,可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举报或申诉,直至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
(五)考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评价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