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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概论试题库答案

军事法概论试题库(答案)

(国防生军事法概论考试用)

一、填空题:

(每题1分)

1、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和行为规则和总称。

2、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和行为规则和总称。

3、治军先治官,(管兵先管官,严兵先严官)是我党我军领导人依法从严治军法制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4、(治军先治官),管兵先管官,(严兵先严官)是我党我军领导人依法从严治军法制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5、军事法律主体,是指军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6、军事法律客体,是指军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军事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应当受到军事法制裁的行为。

8、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军事法律规范,(违反军事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军事法制裁的行为。

9、中国的军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是国防基本法律制度)和第二(一般军事法律制度)。

10、现役制度,是关于(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取得军籍),在部队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

11、现役制度,是关于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取得军籍,(在部队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

12、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13、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事罚惩罚的行为。

14、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事罚惩罚的行为)。

15、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事罚惩罚的行为。

16、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在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在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军人“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从重处罚”

19、军人“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从重处罚)”

20、军事法律权利,是指军事法赋予(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能和利益)。

21、军事法律义务,是指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责任)。

22、《刑法》第435条规定: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多选题:

(每题至少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得分。

每题2分)

1、军事法制机构包括:

(A、B、C、E、F)

A军事司法机关B军事检察机关C军事审判机关

D军事监狱E军队保卫机关F军事立法机关

2、军事法的功能是:

(A、D)

A社会功能B合理功能

C效率功能D行为功能

3、军事法律义务包括:

(A、B、C)

A国家强制B利益付出

C承担责任D军事赔偿

4、军事法律权利包括:

(A、B、C、D)

A国家保障B自由

C法律许可D利益

5、军事法的等级包括:

(A、B、C、D)

A对应规范B权限规范

C制约规范D撤销规范

6、军事法的结构包括:

(A、B、C、D)

A制度要素B概念要素

C原则要素D规则要素

7、战争法把战争犯罪规定为三类,即:

(A、B、D)

A战争罪B危害和平罪

C侵略罪D违反人道主义罪

8、军事法制建设包括:

(A、B、D、E、F)

A军事法制体系建设B军事法制职业建设C军事法制内容建设

D军事法制手段建设E军事法制文化建设F军事法制体制建设

9、军事法的效力包括:

(B、C)

A主体效力B时间效力

C空间效力D地域效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A、C、D)组成。

A预备役部队B民兵预备役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D民兵

11、依法从严治军的思想包括:

(A、B、C、D)

A强调严格执行法律和纪律B强调领导干部带头从严执法

C强调广泛的法制监督D法律教育为本的思想

12、军事法的原则包括:

(A、C、D)

A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B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

C军事法从严的原则D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

三、概念题:

(每题5分)

1、军事刑事法律制度

答: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军事法律权利

答:

军事法的权利,是指军事法赋予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能和利益。

3、军事法律行为

答:

军事法律行为,是指由军事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现实的军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实际行动

4、军事法客体

答:

军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军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军事法主体

答:

军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军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6、军事法

答:

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7、军事法的本质

答:

军事法的本质,是指军事法律规范固有的、内在的根本属性。

8、军事检察机关

答:

军事检察机关即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法律监督机关。

9、军事审判机关

答:

军事审判机关即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审判机关。

10、军队保卫机关

答:

军队保卫机关即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它既是我国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之一,也是军队政治机关的组成部分。

四、简答题:

(每题5分)

1、简述军事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答: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军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的法律制度,既包含在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中,也包含在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之中。

主要是中央军委制定颁布或批准颁布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警备条令》、《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保密条例》等,这些条令、条例是军队实施军事行政管理的基本法规和依据

2、简述国防基本法律制度。

答:

国防基本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国防活动基本原则和国防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和国防基本法关于国防方面法律制度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以及对外军事关系等法律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简述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答:

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明显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更加强烈的阶级性

2、鲜明的军事性

3、很强的综合性

4、严格的强制性

5、高度的一致性

4、简述军事法的基本原则。

答:

军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军事法本质内容和基本精神,对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二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三是军事法从严的原则。

5、简述军事法的派生特征。

答:

军事法的派生特征,是指军事法的某些特征是由其基本特征引伸、扩展出来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

从内部结构上看,一是模式设定的非常性。

二是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三是法律后果的多样性。

从外部形式上看,一是规范称谓的独特性。

二是规范形式的综合性。

6、简述依法从严治军的思想?

答:

依法从严治军的思想

(一)强调严格执行法律和纪律

新时期的军队建设,由于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执法要从严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二)强调领导干部带头从严执法

治军先治官,管兵先管官,严兵先严官,从官特别是“大官”抓起,是我党我军领导人依法从严治军的法制思想中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强调广泛的法制监督

我党我军三代领导人历来认为,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落实的必要措施。

(四)法律教育为本的思想

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军建设的一大特色。

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木内容,我党我军三代领导人高度重视这一教育。

7、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军事法制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我军的军事法制建设是在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三代核心的集体领导下进行的。

三代领导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思想与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制思想体系。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党对武装力量绝对领导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的思想

二是治军先治典的思想

三是依法从严治军的思想

8、如何理解军事法制功能与作用?

答:

军事法的功能,是指军事法律规范固有的内在功效和潜在能力。

相对于行为的功能,可称之为行为功能;相对于社会关系的功能,可称之为社会功能。

(一)行为功能;

(二)社会功能

军事法的作用,是指军事法律规范功能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实际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

(每题5分)

1、解放军某部,连长李昆正在冒雨组织战士训练。

战士张凯向连长提出“下雨天没有必要训练,还容易使战士感冒。

如果是在战场上,不管是下雨还是下什么,我都会义无反顾地冲上去杀敌!

”如果你是连长,你将会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战士张凯的做法和说法是错误的,连长李昆依法从难从严训练是正确的,也是我军的优良传统;

2、在让战士懂得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的道理;

3、平时多注意培养战士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养成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

4、加强部队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

2、部队的内务条令规定了点验制度,那么它与宪法、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否矛盾,如何解释?

答案要点:

1、部队的条令条例也是法律,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提高部队依法治军的自觉性;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军队的条令条例相对于国家的宪法、民事法律来说是特别法;

3、军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权利和义务的相对不对等性,使我们不可能完全享有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点验在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进行,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某日,侦察连上等兵张彬的家里发来了电报,称:

“母亲突患重病,速归”。

而此时部队马上就要进行实兵、实弹的综合演习,指导员李云飞经过了解张彬的同乡战友后得知,张彬的母亲已经在五年前就去世了,是他让同学发来的电报。

如果你是这个连队的指导员,你将如果处理此事?

答案要点:

1、指出战士张彬的做法是错误的,且很荒唐,进一步了解张彬的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2、让战士懂得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道理,处理好大家与小家的关系;

3、平时多注意加强对战士人生观、世界观、荣辱观的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指出其临阵脱逃的危害;

4、加强对战士心理方面的研究,帮助其克服恐惧心理。

5、部队规定站岗期间不利使用手机。

战士王良在夜间站哨当中,被军务部门查岗时搜身检查出手机一部,并予以没收。

你做为连长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要点:

1、指出战士王良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

2、指出军务部门例行的检查、查岗、查哨是正确的,没有任何问题;

3、军人的人格尊严也同样受到保护,不得受到非法侵害。

军务部门检查工作可以,但是不得对战士非法搜身;

4、教育战士严格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办事,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上级军务部门的决定;

5、责令战士王良做出深刻检查,并在全连开展教育;

6、适当时机到上级军务部门,承认对部队管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取回手机,交还给王良并承诺不再使用。

或者代为保管,待退伍时归还。

六、论述题:

(每题10分)

1、试论军事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

答:

一、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要求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军事立法的主导思想,使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有法可依

我国《宪法》第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5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55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的上述规定,为在军事立法活动中具体贯彻和体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原则提供了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依法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加快军事立法的步伐,相继制定了一批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以《国防法》为基本法的军事法律规范体系。

二、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要求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军事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我国已经制定的军事法,有的直接规定了要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如我军《保密条例》在总则中就规定: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保守国家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十章第420条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条也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同时,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还大量地、间接地体现在我国其他的军事法律规范之中。

此外,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既体现在完整的军事法律规范中,还体现在一般法的军事法条款中。

如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刑法》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原则,要求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种义务。

不履行这一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国军事法律规范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惩处,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

如《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30条规定:

“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34条规定:

“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兵役法》第61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基层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再如,根据《刑法》第十章的规定,对军职人员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刑事责任在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上比我国刑法要严厉得多,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军事利益。

2、试论军事法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

答:

高度集中统一,是指军队的领导与指挥权依靠强制力集中于一定的组织和人员统一行使。

在军事法中体现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是由军队的性质和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所决定的,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的武装组织,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

军队要完成国家或政治集团赋予的使命和任务,就必须贯彻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以适应尖锐、复杂、你死我活的军事斗争需要。

一、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求完善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法律规范

我军的共同条令,就是高度集中统一原则的充分体现。

《内务条令》是规定军队内部关系、军人职责和生活制度的法规,是军队进行行政管理教育的依据。

《纪律条令》是规定军队纪律的法规,是军队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依据。

《队列条令》是规定军队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是军队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依据。

二、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求下级必须绝对服从上级

只有下级无条件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才能保证实现集中统一。

为此,我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第1条就是:

“一切行动听指挥”。

《内务条令》第59条规定: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61条规定: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第62条规定: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这些规定表明,部属和下级对于首长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予以执行,在行动上与首长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凡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拒不服从上级指挥,都将受到军纪处分或刑罚制裁。

三、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求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纪律条令》第86条规定:

“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第57条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内务条令》第24条规定:

“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等负完全责任。

”并对首长一般职责和各级主管人员的具体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但是,军事法律规范在赋予军政首长职权的同时,还规定了军政首长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违反首长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军纪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试论军事法从严原则?

答:

军事法从严,是指军事法的制定与适用比普通法更严格、更严厉。

这是因为:

第一,特别法严于普通法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而军事法属于特别法。

第二,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之一,军事法严于普通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需要。

一、军事法从严的原则,要求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军事法赋予军人的义务,较之普通公民,标准高,要求严。

军人不仅要履行普通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军事法所规定的各种义务。

公民入伍后,要依法进行军人宣誓,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作出承诺和保证,誓词要求军人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我军条令条例还规定,军人不具有结社、宗教的自由;不得带项链、耳环、戒指,等等。

因此,军人要忠实地履行并捍卫自己的神圣职责,奉献大于索取,义务多于权利,往往要牺牲自己的许多利益,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二、军事法从严的原则,要求对违反军事法行为的制裁,比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更严厉

首先,军事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制裁规定,比普通法对公民的制裁规定要严格。

如《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比重,远高于《刑法》分则其他各章。

在刑罚种类上,第十章没有设定《刑法》规定刑罚主刑中最轻的管制刑,及附加刑中较轻的罚金与没收财产,而规定了剥夺军衔这一较重的附加刑,即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军衔,军衔一经剥夺,则终身不再享有。

其次,即使军人与普通公民有相同性质的犯罪,对军人的处罚也重于对普通公民的处罚。

如对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制裁规定,普通公民“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军人“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从重处罚。

三、军事法从严的原则,要求对战争时期违反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

因为战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平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

在战时,军人的违法行为,哪怕是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

对战时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

如《刑法》第十章中战时自伤罪、遗弃伤员罪、假传军令罪、谎报军情罪、违抗作战命令罪、临阵脱逃罪、自动投降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虐待俘虏罪等,只有在战时才能构成,且多数规定可判处死刑。

对其余在平时或战时都能构成的犯罪,也明确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4、试论军人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的内容?

答:

军人国防义务和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国家规定现役军人在国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特殊权利及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军人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的内容包括:

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军人特殊权利保护的内容,主要是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和婚姻三个方面。

军人的荣誉权利及其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军人有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包括国防事务)的权利。

二是军人有获得褒奖的权利,如军人终身享有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

军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及其保护主要体现在:

对冒充军人、损害军人形象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军人的,杀害、伤害军人的,依法处罚;末经军队司法机关批准或者决定,不得对军人实施劳动教养、拘留、逮捕和审判;对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军人人身自由的依法处罚。

军人的婚姻特殊权利及其保护主要体现在: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依法处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法从重处罚等。

5、什么是国防基本法律制度?

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国防基本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国防活动基本原则和国防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和国防基本法关于国防方面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行使领导职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在中央军委之下。

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四个执行机关。

由此构成了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

二、武装力量体制

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是构成武装力量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武装力量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这种武装力量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国防任务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武装力量的骨干。

其中,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其现行体制由陆军、海军、空军和战略导弹部队组成。

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在乡、民族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三、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法律制度

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法律制度,是规定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军事机关国防职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主要有:

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行政权。

四、武装力量的法律制度

国防武装力量的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国防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此,我国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国防法和兵役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边防、海防和空防的法律制度

边防、海防和空防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关于在陆地边境、领海和领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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