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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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范本模板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

0000

分项

a)依申请变更

b)有效期延续

c)补发证件

d)依申请注销

e)依申请撤销

f)依职权撤销

三、办理依据

2。

2.1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核,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依据《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征得市规土局同意。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规划性质.

(四)审批对象

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的建设活动。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

(2)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

(3)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

(2)临时建设用地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实施;

(3)临时建设用地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条件

审批项目,即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事项的,申请单位以计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核准项目,即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具了建设项目主体确认的证明的,以该证明为准。

(2)形式标准

请按照我局要求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诚信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3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件

电子和

纸质各1份

电子和

纸质

1、纸质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地址意向范围;

2、加盖申请单位图章;

3、地址意向范围应与上传电子地形图一致;

4、市政交通工程应注明起止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走向及范围等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

原件及复印件

各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6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

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对后返还

7

土地权属有关文件(使用本单位或个人土地)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8

土地权属相关文件及签订的土地协议(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9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代征土地)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返还

10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告知承诺单;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和附图,证件样本附后。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

http:

//yslz。

7001/ghyslz/

电子报建:

http:

//www。

shgtj.gov。

cn/wsbs/bjzc/200901/t20090103_267550。

htm

3、信函接受

4、传真接受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下午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shgtj.gov。

cn/user/login。

jsp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

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

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2)适用情形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因合资建设需要变更土地使用单位的,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当场决定

3、特殊程序

4、并联审批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调整的;

(3)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即行失效。

因建设项目实际需求需要对延长用地时间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补证

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因遗失或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证明。

(五)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七)终止经营

(八)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九)告知承诺

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由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单》,并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

shgtz。

gov。

cn),向社会公开.

 

附录

附录1法律文书

申请与受理类

1—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含临时)

收件编号(含日期):

决定书编号:

申请单位

名称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代理人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E-mail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计划批准

机关

计划批准

文号

建设规模

M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通知文号

[]编(证)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止

[]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通知编号

有效期限

年月日止

用地性质

[]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其它()

工程性质

[]住宅[]宾馆[]商业[]办公[]文教体卫

[]工业仓储[]市政站场设施[]其它()

市政交通

[]道路[]桥梁

[]其它()

长度

M

[]宽度

[]其它

市政管线

[]电力[]电讯[]煤气[]特种

[]自来水[]雨污水[]其它()

长度

M

[]管径

[]其它

申请建设用地

建设地址

用地面积

约M2

临时用地

约M2

用地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现状土地使用权属情况

[]自有[]部分自有[]非自有

现状

用地性质

[]居住[]工业[]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其它()

送审文件、图纸一览表

序号

文件、图纸名称

应送份数

实送份数

备注

1

地形图[]1/500[]1/1000[]1/2000

五份

市局审批项目六份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一份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知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图

一份

4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

一份

6

7

8

9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下列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或区、县规划局批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各项规划要求的,应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五份,市局审批项目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实线(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2、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方案已批复的,须加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5、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只需送审上述第1、2、4项文件和图纸,如已办选址(选线)项目,还应送上述第3项文件和图纸;

6、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一并提出申请。

单独申请临时用地项目,除需送审上述第1项图纸外,使用本单位(个人)土地的应送土地使用权属的有关文件。

使用本单位(个人)以外土地的,应送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使用带征土地的,应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有关事项可到“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

shgtz。

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许可决定文件可按本表的信息通知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将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去领取.

申请单位盖章:

 

审查与决定类

2-1审核签报表

关于核发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

你单位填报的( )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核,该项目建设前

【□经我局以沪 ( )号通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地块土地使用权系你单位以土地出让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该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前我局已以   ( )  号文提供】。

该建设项目已经   批准(或核准、备案)同意(编号),现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沪 地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用地位置:

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四、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另:

      。

(具体范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并以实测为准)。

五、建设工程规模:

      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房屋拆迁情况:

七、规划管理要求:

  请你单位有效期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手续。

核发机关

年  月  日

2—2底稿

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件凭证

编号:

(同收件编号)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收件凭证(存根)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

(同收件编号)

序号

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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