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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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是指全市统一选用、在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社会工作站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在市社会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会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展的、与社会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党建、社会综治、计生服务、社会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会的工作事项。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会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决群众利益矛盾,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居民服务。

5、组织、协调社会单位开展市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会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第五条核定人数。

以镇、街道、区所辖户数和工商业户为基数,核定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镇、街道、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规模确定各社会具体人数。

社区工作者人数实行三年一核,由市人事、民政部门初拟意见,提报市政府核批。

每个社会根据基数按每300户—400户或每1000户工商业户1名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自管党员超过70人的社会可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总数上,每个社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

第六条完成集体资产综合配套改革后新成立的社会,其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管理等按照《关于进行深化村改居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选用和调整

第七条因社会新建、规模调整、人员变动及其它原因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的,由各镇、街道、区根据缺额情况提报招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全市统一考选。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选用。

新增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选的办法进行。

基本条件。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富力强;(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具有招远市籍户口等。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调整。

镇、街道、区内调整社区工作者,经街道办事处(区)研究后,报市社会办备案。

跨镇、街道、区调动的社区工作者三年调整一次,各镇、街道、区于社会居委会换届前报市社会办,由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市编办备案。

社区工作者不得借调到镇、街道、区或有关部门帮助工作。

第五章社会工作站领导职务的确定

第十条社会工作站领导职数。

社会工作站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增设副主任1名。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1、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选拔任用由镇、街道、区党工委负责。

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提拔调整前,镇、街道、区党工委要与市社会办沟通,同意后方可进行。

2、任职条件和资格:

(1)拟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拟任主任的,应在副主任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拟任副主任的应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

3、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一般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

(1)呈报工作方案,

(2)推荐报名及资格审查,(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4)竞聘答辩,(5)考察,(6)呈报预批,(7)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职务任免,(8)公示,(9)任职。

试用期1年。

试用期间,行使新任职务职权,享受同职级待遇。

试用期满,经镇、街道、区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正式聘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予聘用。

第十二条提倡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参加社会党组织、社会居委会选举。

没有当选为社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原则上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三年一签。

《劳动合同》文本全市统一式样,各镇、街道、区根据需要,可在合同文本中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区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会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

全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2年第一次社会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

社区工作者档案由所在镇、街道、区进行管理。

市社会办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信息库。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由镇、街道、区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详见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完善培训制度。

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市、街两级共同负责。

市级培训由市委组织部、民政局依托社会学校进行统筹安排,主要培训社会党组织书记、社会工作站主任,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道、区负责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要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核和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实行弹性工时制度(错时工作制)。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到社会办理相关事务,社会居委会和社会工作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

在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

第十八条实行岗位管理和分片联系居民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1、明确岗位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可设社会党建、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和文化体育等基本工作岗位。

实行一岗数职、一职数人或一人数职的岗位管理办法。

要统筹兼顾,做好结合,明确岗位职责,并定期轮岗。

2、岗位AB角制度。

每个岗位要保证两人以上熟悉工作,其中一人为主,他人为辅。

做到某岗位A角工作人员不在时,要安排B角工作人员代岗,保证工作连续性。

3、分片联系居民制度。

按300-400户1人的标准分片,负责片市内居民的相关事务,及时了解片市内居民的困难并帮助解决。

要根据辖市实际,抓好工商业户的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鼓励社区工作者获取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不断推进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凡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60元补贴;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补贴。

第七章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的解除和退休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解除。

1、社区工作者的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解除。

3、社区工作者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劳动合同解除。

4、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解除情况报市社会办、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纳入社会化管理。

第八章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1、社区工作者实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分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个档次。

市委、市政府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工作实际,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

2、社区工作者的奖金。

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发放,奖金应与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3、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社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社区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在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干有活力的工作氛围,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社区工作者。

二、考核内容

建立以群众满意为主体的考核评价制度。

社区工作者考核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评价内容主要是群众满意度调查。

德:

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情况;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情况;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情况等。

能:

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勤:

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精神风貌、遵章守纪、服务群众、爱岗敬业等情况。

绩:

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

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办事快捷、处事稳妥等情况。

满意度:

主要考察社会居民对社区工作者服务态度、与居民沟通交流、帮扶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活动等情况的评价。

具体考核细则,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订。

  

 三、考核办法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在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镇、街道、区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区要成立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奖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分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两个部分。

量化考核总分80分,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镇、街道、区制定的社区工作者《考核细则》进行评分;民主测评总分20分,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0分,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综合得分由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得分相加计算。

对社区工作者的满意度调查,由各镇、街道、区组织。

其中,包片市域群众满意度占80%,居民代表满意度占20%,加权平均后为个人满意度。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得分=综合得分×满意度。

考核等次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定为合格,60—8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

优秀等次在合格的人员中产生,按照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15%的比例确定,其中社会工作站正副职不超过60%。

优秀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党工委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备案生效。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四、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

社区工作者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评,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招远市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提出自我认定等次,社区工作者由社会工作站主任签署意见,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量化考核。

各镇、街道、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细则》,结合社区工作者自评情况、岗位责任和包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3、民主测评。

社区工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民主测评会上述职,社会居民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镇、街道、区干部、党员代表和其他社区工作者根据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对被考评人进行评定。

4、满意度调查。

各镇、街道、区依据全市统一的测评方案和问卷,组织对社区工作者的包片情况进行“背靠背”式的抽样调查。

社会办从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对各镇、街道、区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抽查。

5、确定等次。

将量化考核和民主测评得分相加计算综合得分,并与群众满意度结合产生社区工作者最终考核得分。

各镇、街道、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社区工作者考核得分和日常表现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

6、进行公示。

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7、反馈备案。

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以镇、街道、区为单位,将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社会办备案。

五、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续签、解除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1、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不合格等次不发放考核奖金。

2、 凡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由党工委指派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凡被评为市级“精品社会”、“特色社会”的,该社会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当年年终考核奖金可按考核等次分别增加10%。

凡出现“一票否决”的社会,该社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员不得评为先进。

4、社区工作者全年休病假累计在2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或事假累计在1个月(含)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年度实际考核等次减半计奖;全年休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或事假在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考核奖金。

5、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发放当年考核奖金。

因考取公务员、考入普通高校和依法服兵役离开社会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其考核奖金按当年在社会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上半年退休的社区工作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按合格等次的50%发放考核奖金,下半年退休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实际考核等次全额发放当年考核奖金。

辞职的不发放考核奖金。

6、为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在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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