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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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

前言

1.内容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6.1分类作业要求

6.2分类投放

6.3分类收集

6.4分类运输

6.5分类处置

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

7.1分类标志

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7.3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7.4分类投放点图例

7.5分类收运车图例

8.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件:

附件1(资料性附录)分类标志

附件2(资料性附录)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附件3(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附件4(资料性附录)分类投放点图例

附件5(资料性附录)分类收运车图例

 

前言

本规范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6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中心。

1.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分类设施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分类作业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望城区、长沙县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

浏阳市和宁乡县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2有害垃圾

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2.3易腐垃圾

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饭店食堂等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各种场所产生的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5其他垃圾

除分类标准已确定垃圾类别之外或不明确所属类别的所有垃圾。

2.6生活垃圾投放人

生活垃圾投放人是生活垃圾投放主体.

2.7常设投放点

用于每日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生活垃圾投放点。

2.8分类投放点

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投放容器或垃圾分类屋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2.9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类垃圾桶(箱)等。

2.10资源回收日

住宅区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日期。

2.1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在管理区域内,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具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法人主体。

2.12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

用于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的运输车辆。

2.13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具有自动识别和分类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电子回收设备。

2.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特指具有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集中暂存、二次分拣和分类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包括符合以上条件的分类投放点。

2.15易腐垃圾转运站(点)

特指具有对易腐垃圾集中暂存和易腐垃圾收运车辆转运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2.16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住宅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用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分类收集容器和环卫工具存放、其他垃圾收运的小型集中收集设施。

2.17生活垃圾收集站

指符合CJJ179-201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2.18生活垃圾转运站

指符合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总则

3.1为进一步有效推进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制定本规范。

3.2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在政府推动下实行强制分类。

依照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分流、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生活垃圾阶梯计费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等措施使生活垃圾减量稳步推进。

3.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3.5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6新建、改建建筑物或建设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7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类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站,并规范管理。

3.8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4.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标准

4.1分类投放容器配置要求及标准

4.1.1分类投放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4.1.2分类投放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4.1.3分类投放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4.1.4分类投放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4.1.5分类投放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4.1.6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投放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4.2各类场所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及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具体区分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公共机构办公区、文教区、公共区域、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区、农村等类型。

4.2.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

4.2.1.1分类收集站(点)宜单独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不小于5m。

200户以上新建住宅区的分类收集站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4.2.1.2分类收集站(点)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宜增设除臭装置,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

4.2.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1.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1次的标准配置。

4.2.1.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应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一般以每周清理两次的标准配置。

4.2.1.6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应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4.2.2公共机构办公区

4.2.2.1公共机构办公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2.2公共机构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2.3公共机构办公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2.4公共机构办公区每个独立的管理单位应至少配置1个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周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4.2.2.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3文教区

4.2.3.1文教区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3.2文教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4.2.3.3文教区中有餐饮服务的场所如食堂等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3.4文教区大门口,公共区域如商业街、道路等每间隔50~8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3.5在商场、食堂、车库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4公共区域

4.2.4.1公共区域应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存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

4.2.4.2公共区域可根据实际适当设置有害垃圾的小型收集容器。

4.2.4.3公共区域应在主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80米-100米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4公共区域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50米-100米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4.5在商场、车库、地铁站、高铁站的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5居民住宅区

4.2.5.1设置分类投放点

4.2.5.1.1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原则上每1000户应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

4.2.5.1.2分类投放点应设置有害垃圾(电池、灯管)、可回收物(玻璃、金属、塑料、纸类)分类收集容器。

电池、灯管收集容器可分别设置或一体式设置,应具有防水、防误开功能。

玻璃、金属、塑料和纸类收集容器应分别设置。

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置垃圾分类屋,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二次分拣和集中暂存。

4.2.5.1.3分类收集容器正面应喷涂或粘贴分类标志,并保持标志清晰和完整。

4.2.5.1.4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宜硬底化,样式参考图例见附件。

4.2.5.1.5住宅区每周指定一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作为资源回收日,长沙市“资源回收日”为每周星期六。

4.2.5.1.6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每天对分类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垃圾收集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残留垃圾、污水。

4.2.5.1.7有害垃圾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可回收物暂存一定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单位应自行售卖或通知专业收运企业上门收运。

4.2.5.1.8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分类类别和收运公司完整信息等基本要素。

4.2.5.2设置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

4.2.5.2.1住宅区应根据居民实际投放需求,设置一定数量常设投放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需集中收运易腐垃圾的住宅区,在投放点的基础上,可设置1~2个易腐垃圾转运点。

4.2.5.2.2常设投放点和易腐垃圾转运点应设置在住宅区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车行道,并满足收运车辆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

4.2.5.2.3投放点地面应硬底化,采用黄色实线划定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区域。

4.2.5.2.4转运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指示牌,明确垃圾收运时间、保洁责任人等信息。

易腐垃圾的收运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2.5.2.5居民住宅区的常设投放点根据每栋单元楼实际情况配置240L(密闭)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7层以下每栋最低配置1组;7-15层每单元最低配置1组;15层以上每单元最低2组。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每50户居民配置1组。

4.2.5.2.6易腐垃圾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宜垃圾产量为原则。

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7层以下小区最低每150户设置1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可供更换的3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7-15层的小区最低每300-360户设置1个集中转运点,每个集中转运点配置6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5层以上小区最低每440-500户设置1个集中收集点,每个集中收集点配置8个240L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4.2.5.2.7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和人行道,每间隔50-100米处应设置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废物箱。

4.2.5.2.8在高档住宅区的商场、车库出口可使用具有智能计量、辨识类别的垃圾分类智能投放设备。

4.2.5.2.9常设投放点和垃圾分类废物箱的其他垃圾转运到生活垃圾收集站。

垃圾收运依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2.5.2.10投放点、转运点须配备专人管理。

投放点、转运点的垃圾收集容器须按位置线有序摆放,及时更新,每天清洗1次以上,保证功能完好,干净整洁,无部件缺失、破损。

4.2.5.2.11投放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保证垃圾不满溢、不散落;投放点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

4.2.5.2.12转运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收集转运点应定期冲洗、消杀、除臭,收集转运点及其周围3米内应无垃圾散落、污水积存、明显臭味,垃圾收运时,应做好噪音控制措施并防止扬尘和垃圾飘散。

4.2.6菜市场和农贸市场

4.2.6.1菜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垃圾分类采用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二分法。

其他垃圾的收运依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易腐垃圾原则上采取就地就近处理。

4.2.6.2每天易腐垃圾产生量1吨以上的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应安装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大型农贸市场应优先建设易腐垃圾综合利用处理设施项目。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专用压缩密闭移动收集箱体分类收集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的方式来进行过渡处理。

4.2.6.3新建和改造的菜市场和农贸市场根据其规模必须安装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建设易腐垃圾综合利用处理设施项目。

4.2.7农村

4.2.7.1农村生活垃圾应根据类别集中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实现垃圾减量、避免环境污染。

4.2.7.2农村可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地点可设置于村委会办公场所内,并有专人负责。

4.2.7.3农村中餐饮门店、肉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可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地点应避开居民大门。

4.2.7.4农村可在开阔地方设置可回收垃圾收集点,并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4.2.7.5农村应在人口和住户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容积和数量以每天清理一次的标准配置。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5.1分类收运车辆数量和类型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等因素配置。

5.2分类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化方式收运生活垃圾,防止运输过程中垃圾飞扬洒落、垃圾污水滴漏。

5.3分类收运车辆应在车身喷涂与收运垃圾相应的分类标志。

见附件5.

5.4垃圾收运车辆应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车载行驶记录仪及装卸记录仪,车辆实时动态信息接入长沙市智慧环卫固废平台,实现对垃圾日常清运处理的智能管控。

5.5易腐垃圾收运车辆的要求符合《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5.6集中转运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7垃圾收运车辆原则上要求采购符合国家环保和新能源政策的新能源车辆。

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规范

各级政府(管委会等)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物业服务企业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单位,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是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责任人。

6.1分类作业要求

6.1.1非生活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其中建筑垃圾处置依照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沙市另行出台规范细则。

绿化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先行从生活垃圾中分流出来,由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案。

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存储、分类投放和分类收运。

6.1.2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人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指导人员;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人要安排专人对投进的垃圾进行检查和分选,确保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强制分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要有专人负责,居民小区可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现场指导。

6.2分类投放

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须按照所设置的分类容器对应投放,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6.2.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有害垃圾投放时,应注意轻放。

其中:

废旧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药品应连带包装一并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破孔后投放;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将有害垃圾携带至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妥善投放。

6.2.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

居民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易腐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

其中:

纯流质的食物垃圾,如牛奶、饮料等,应直接倒进下水口;有包装物的易腐垃圾,如塑料袋、餐盒等,在投放时应予去除,餐厨垃圾沥干水分后密闭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包装物分类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垃圾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配置与易腐垃圾收运车相匹配的收集容器,投放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6.2.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鼓励居民直接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如需分类投放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轻投轻放。

其中:

废纸类投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套)、钉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纸、塑料、金属等混杂的物品应尽可能按属性进行拆解。

废玻璃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6.2.4其他垃圾投放要求

除上述有害、易腐、可回收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成分复杂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3分类收集

6.3.1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或张贴相应的分类宣传、分类指引,指导居民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

6.3.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与频次应以不影响该场所的正常运作为原则。

6.3.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进行消毒处理。

6.3.4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分拣作业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

6.3.5作业人员在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时,应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和指导。

必要时应进行开袋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应指导其按要求进行分类。

6.3.6作业人员在进行保洁作业时应将可回收垃圾分拣出来。

6.3.7作业人员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备专门的分类转运容器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6.3.8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保证容器标志清晰,如发现分类收集容器破损应报告管理单位进行更换。

6.3.9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数量、种类商定具体收集时间、频次,由运输单位转运到临时贮存点进行二次分类后分别贮存,并联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6.4分类运输

根据生活垃圾的四种分类类别实行分类运输。

分别配置适宜数量及技术标准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运输车辆(强制分类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分类运输)。

运输车辆要满足垃圾量的需求,达到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的频次和标准;运输车辆要密封性好,并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运输车辆标识要与垃圾分类标识相符合。

6.4.1有害垃圾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6.4.2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必须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运过程中应保证无滴漏、无洒落。

餐厨垃圾运输标准依照《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6.4.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装车点)、易腐垃圾转运站(点)应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标线,应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功能区分标识,标注作业单位、作业时间、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

6.4.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装车点)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

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装车、压实、卸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6.4.5临时装车点应控制作业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毒杀菌。

6.4.6进入易腐垃圾转运站(点)的易腐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其他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可堆积过夜,收集容器按不同类别分开摆放。

6.4.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易腐垃圾转运站(点)和生活垃圾收集站周边环境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毒杀菌。

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4.8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车况,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6.5分类处置

6.5.1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置。

处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6.5.2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要规范运行,分别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标准。

6.5.3有害垃圾应运往有害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置,如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在垃圾处理厂设置有害垃圾密闭暂存区,暂存操作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6.5.4农村餐厨垃圾推广使用就地消纳处理的方式,农村村民生活产生的煤灰渣土宜就地消纳处理,无法就地消纳处理的由村镇集中处理。

7.分类标志、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指引牌、分类投放点、分类收运车图例

7.1分类标志图例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应符合GB/T19095-2008的规定,详见附件1。

7.2分类收集容器图例

长沙市规范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参照附件2。

7.3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

长沙市规范性分类投放指引牌图例参照附件3。

7.4分类投放点图例

长沙市规范性分类投放点示意图例参照附件4。

7.5分类收运车图例

长沙市规范性分类收运车图例参照附件5。

 

8.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95-2008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25175-201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J27-201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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