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水泥窑协同处置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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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水泥窑协同处置分析报告.docx

危废水泥窑协同处置分析报告

 

2017年危废水泥窑协同处置分析报告

 

2017年12月

目录

一、危废处理缺口长期存在,限制跨省转移加剧地域错配3

1、全国范围来看,危废的产生量和处理量之间存在巨大缺口3

2、危废跨省转移限制加剧了处理能力区域不平衡,青海地区缺口最大5

(1)危废行业整体产能利用率低下5

(2)危废处置具有比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5

二、政策趋严,危废产业发展确定性高7

1、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和完善推动危废行业快速发展7

2、环保督查趋严倒逼产废企业交出“危废”8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大有可为9

1、水泥窑协同处置优势明显,有望快速推广11

(1)洁净环保,减少二英和飞灰的产生11

(2)成本优势明显,单位投资额及运营成本远低于传统方式12

(3)建设周期短,可快速增加产能13

2、水泥窑协同处置资源稀缺,建成可长期维持超额利润14

3、多种运营模式有利于快速推广17

四、水泥行业产能过剩+行业规范不断完善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快速发展18

1、政策不断完善垫底水泥窑协同处置发展基础19

2、水泥行业景气度下滑增强水泥企业协同处置意愿20

一、危废处理缺口长期存在,限制跨省转移加剧地域错配

1、全国范围来看,危废的产生量和处理量之间存在巨大缺口

2015年《全国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全国危废产生量为3976万吨,但是由于该数据来源于企业自主申报,明显低于实际产生量。

据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所显示的数据来看,当年危废的产生量为4574万吨,大幅高于当年《统计年报》所统计的数字1079万吨。

我们假设污染源普查公告的数字接近真实值,其与企业自主申报值得比值为4.24。

由于2011年危废申报下限由10kg下降至1kg,危废当年的自主申报产生量大幅上升至3431万吨,假设当年实际危废增长率与前三年复合增长率相同,则当年实际估测危废产量为7651万吨,实际估测值与申报值之间比值下降为2.23,进一步假设此后该比例都相同,则我们预测2018年全国危废的实际产量在1.18亿吨。

而行业内一般认为实际危废产量在一亿吨左右。

从处理量的角度看,2015年危废处置量为1207万吨,综合利用量为2079万吨,这部分危废我们认为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了处理,并且数据相对真实。

据此测算,当年危废处理率为37.08%,也就是说全国还有5578万吨的危废通过不正规渠道进行处理。

2、危废跨省转移限制加剧了处理能力区域不平衡,青海地区缺口最大

(1)危废行业整体产能利用率低下

存在巨大处置需求缺口的形势下,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67%,部分地区处置企业开工率不足50%。

截至2015年全国已核准危废处置资质合计4500万吨,按照3200万吨处置量计算,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71%。

大部分危废处置企业危废获取渠道单一、危废获取量严重不足,部分企业产能利用率甚至低于50%,常年处于吃不饱的状态。

(2)危废处置具有比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一方面由于危废的长途运输成本较高,危废存在一定的运输半径,因此危废一般采取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辖区内产生的危废原则上应就近送至当地的危废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危废的跨省转移目前还没有完全放开。

新固废法虽然取消了危废省内转移审批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各省利用处置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份之间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信息不对称、各地环境治理水平和管理要求不一、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等诸多因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尚未取消、仍然采取审批制。

但是由于目前审批流程复杂、耗时冗长;各省审批要求不统一且申请单位随意变更危废类别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危废的跨省转移目前还无法推广。

从各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各省危废的产生量和处理能力之间严重不平衡,其中缺口最大的省份分别为青海省(435万吨)、新疆(229万吨)、山东(204万吨)、湖南(182万吨)。

此外有两点值得一提,第一,这里所说的处理能力是指各省市核准的危废处理量,与实际处理能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危废处理设施从建设到投产一般要两年左右时间才能达产;第二,这里所述的产生量是仍旧企业自主申报的量,与实际量有较大差距,因此尽管数据上有些省份的处理能力大于其产生量,但实际情况可能仍不尽如人意。

二、政策趋严,危废产业发展确定性高

1、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和完善推动危废行业快速发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6月公布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由49大类别调整为46大类别478种(新增117种),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推动危废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0月,环保部又修改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约束了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1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更是对危废层面进行了十大条目的约束,包括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以及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等。

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完善为行业发展铺平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2、环保督查趋严倒逼产废企业交出“危废”

过去由于环境监管不严格,很多企业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事件。

2013年以来,政策监管趋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事犯罪。

”2016年1月,中央环保督察在河北省开展试点,从2016年到2017年的两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已完成对全国31省份的全覆盖,问责人数超过1.7万。

在环保督察持续高压下,行业扶持力度不断提升,违法成本的加大倒逼产废企业将废物交由专业公司处置,有效控制了危险废物的随意倾倒和排放现象,促使危废处置行业走上正规化道路。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发布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当前“固废法”的实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待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任务艰巨以及法规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等。

此报告的发布,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危废处理与排放管理的重视程度。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大有可为

水泥窑协同处置是一种新的废弃物处置手段,它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

《巴塞尔公约》中,水泥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理方法已被认为是对环境无害的处理方法,即“最佳可行技术”。

一般我们所说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都是用的新型干法窑,这是一种在回转窑窑尾配加悬浮预热器和预分解炉的回转窑,代表了当代水泥工业生产水泥的最新技术。

其特点是:

热耗低,先进预分解窑千克熟料热耗已达3000KJ以下;

单机生产能力大,生产规模大;

有利于低质燃料的利用;

窑衬寿命长,运转效率高;

氮氧化物生成量少,环境污染小;

对含有碱、氯、硫等有害成分的原料和燃料适应性强。

进入水泥窑的危废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因此,危废进入水泥窑之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我国危废的预处理一般根据危废的不同性质而分类处理。

热值高且稳定的危废优先作为水泥窑替代燃料进行利用;符合水泥原料成分且含量较高的可作为替代原料而利用。

对于不能作为替代燃料或替代原料的固态危废的预处理技术主要是破碎分选,一般采用螺旋输送器或者人工直接投料的方式入窑处置;半固态、液态危废主要在混合配伍后采用污泥泵、隔膜泵等直接泵送入水泥窑。

水泥窑协同处置主要根据危废的特性、进料装置的要求以及投加口的工况特点,选择窑头高温段、窑尾高温段或者生料配料系统等作为投加位置。

具体来说,窑头高温段主要适合投加含水率低的液态物质及含高氯、高毒、难降解的有机物质等危险废物;窑尾高温段主要适合含水率高、大块状等危险废物;生料配料系统对危废的要求相对较高,只能投加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重金属的固态危废。

1、水泥窑协同处置优势明显,有望快速推广

(1)洁净环保,减少二英和飞灰的产生

①回转窑内焚烧气体温度在1700-1800℃,物料温度最高在1450℃,远高于普通焚烧炉的850-1200℃。

在高温情况下,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彻底分解。

②焚烧时间长,高温气体通过时间长(4-6s),物料在高温区通过时间在10min以上,而在焚烧炉中气体通过时间则只有2s。

③回转窑内热力强度搞,气体、物料均处于动态,有利于气、固两相的混合、传热、分解化合。

焚烧全过程均在负压下完成,不会对外排放有害气体。

④水泥熟料煅烧的碱性条件有利于废弃物中的氯、硫和氟等被窑内的碱性物质完全中和。

⑤废弃物焚烧残渣通过固相和液相反应进入水泥熟料中,均以分子形式被固化在熟料中,无法逸出,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⑥可燃的废弃物通过燃烧提供了熟料煅烧所需要的部分热量,且燃烧产物为无害气体,同时达到了废弃物处理、能源节约和二氧化碳排放减少的多重效果。

⑦水泥回转窑系统的全负压运行,高效收尘系统和回灰循环利用系统保证了有害粉尘的收集和利用,使废气达到了安全排放。

(2)成本优势明显,单位投资额及运营成本远低于传统方式

和专业的焚烧装置相比,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焚烧处理可以被水泥行业吸纳的废弃物在运行成本上也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从基建投资上看,由于可以完全利用水泥窑系统固有的高温煅烧过程、强烈的碱性环境及适宜的尾气处置温度和高效良好的收尘系统,在整个废弃物处理过程中,设备和土建投资都是很小的。

从生产运行来看,废弃物焚烧处理需要大量的监测管理人员和完备的残渣、烟气后处理工作,而当它们在水泥窑中处理时,这些繁复的工作可以通过少量增加化验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完成,也不需要对水泥窑的烟气处理进行大的技术改造,残渣通过矿物化学反应被固化到水泥熟料中,不存在复杂的后处理过程。

从运行角度来看,越小的焚烧炉容对废弃物的热值、组分的要求越高严格。

而废弃物本身来源复杂,往往导致需要比较复杂的预处理工艺才能满足焚烧炉要求,而在生产规模远大于废弃物量的水泥窑内,庞大的焚烧炉容导致水泥窑系统比专业焚烧炉有更高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相对前期处理成本更低。

从调研情况来看,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的单吨投资成本普遍集中在1000元左右,而传统危废焚烧装置的单吨平均投资成本约在4000元/吨左右。

(3)建设周期短,可快速增加产能

新建的危废处理基地从选址、可行性研究、环评到开工建设一般需3到5年的时间,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环保部门根据设施的处理能力颁发许可证。

因此,虽然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下放降低了企业进入该行业的资质壁垒,但是新、改、扩建危废项目流程仍然较为繁琐、建设周期长,短期产能释放有限。

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建设周期往往比较短。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是在现有的水泥生产线上进行的,因此无需进行选址而是选择适合的水泥生产线,因此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短,能够实现危废处置产能的快速提升,对于目前危废处理能力供需紧张的区域来说是较为快捷提升处理能力的方法。

2、水泥窑协同处置资源稀缺,建成可长期维持超额利润

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规模仍较小。

据环保部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4000多家水泥企业中仅有24家获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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