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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日常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与技巧

第一节概述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提高基层药品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本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主要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简要的叙述。

分为:

日常监督检查(人员、分类管理、抽查品种、处方药的销售、设备设施的管理)、GS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服务的检查、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检查、假劣药品的检查、出租出借柜台检查、)。

第二节日常监督检查

一、现场检查

(一)经营地址的检查

经营地址是零售药店申请时一项重要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是企业合法经营地址,未经批准时不可以擅自变更的。

因此,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核对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是一项重要且必须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与现场的一致性。

检查方法:

可现场核实门牌号和周边的单位或建筑物,也可询问旁边单位的相关人员。

检查中需注意的是,如果因城市规划而改变了原注册地址中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而实际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不可认为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但应责令零售药店,对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处理意见:

如现场检查与核准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则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条进行处理。

(二)营业厅的检查

1、营业厅

营业厅是零售药店最主要的经营场所,其大部分或全部(连锁公司门店)经营活动都在此进行,因此,营业厅必须满足最忌们的要求,以保证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1)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悬挂的证照是否齐全,相关证照内容的一致性;位置是否显著,消费者可清楚地看到。

重点检查:

《药品经营许可证》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一致性,因有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单位名称、药品经营范围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相同。

处理意见:

(2)营业场所周围环境整洁、没有无污染源(垃圾堆、锅炉房等);

检查方法:

实地查看药品零售企业周围环境,并进行记录。

处理意见: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不得相互干扰妨碍;

检查方法:

营业场所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必须有密封的隔断,空气不得相互流通,特别是生活区的气味不得串到营业场所。

有时主要是营业员中午在营业厅就餐、晚上将营业厅当成操作间等。

这就需要执法人员进行错时监管,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检查。

处理意见:

(4)有无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如广告牌、宣传材料等);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标准审查办法》。

店堂广告从广义讲,泛指利用店堂空间或其建筑物及其控制地带发布的广告,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和散发资料等。

检查方法:

如有药品广告是否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店堂广告批准方式应为宣传画。

处理意见:

2、药品分类管理:

(1)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是否基本分开;

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分开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现在的零售药店,出于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的考虑,大都是兼营药店,即在经营药品的同时,也被工商部门核准了保健食品、消杀用品等非药品的经营范围,但企业的字号仍然是“某某某药店”。

但在药品和非药品的陈列摆放时,不加明显的区分或明显的非药品标志,在销售非药品时,营业员出于药店和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其作为药品进行推荐,而大部分消费者不具备区分药品和非药品的知识,认为在药店购买的都是药品,而把非药品当作药品买回去,使消费者上当受骗。

同时零售药店将药品与非药品不加明显区分,也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同时还要求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这个文件不仅对药品零售企业摆放和销售非药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也为我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

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是否明显隔离,是否设立了非药品专售

区域,非药品区域或柜组的标志是否醒目,药学技术人员是否正确介绍药品,是否有将非药品以药品的名义进行介绍和推荐。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整个店堂布局,分区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现场

提问药学技术人员,能否正确介绍药品和非药品,非药品专售区的营业员是否清楚该区所销售产品的属性;必要时可向现场消费者了解情况。

检查中注意的问题

药品区与非药品区明显隔离,应要求零售企业尽可能的设立非

药品的独立区域,如因受营业厅结构条件的原因,确实无法设立非药品独立区域,非药品专售区域与药品区域也要能看出明显的分界,不能一个柜组一半是药品一半是非药品,也不能将非药品专售区域夹在药品柜组之间,要将非药品专售区域放在一头。

标志醒目,就要要求其标志最起码不能小于药品柜组的标志。

达不到要求,监管人员就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2)处方药区与非处方药区严格分开、单轨制与双轨制处方药严格分区;并分别分柜摆放;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整个店堂处方药、双轨制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布局应合理、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有规定的标示。

(3)陈列的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

放;

检查方法:

可仔细对陈列的药品进行检查,按用途进行分类

的可核对药品标签标注的功能主治与陈列的药品相一致;而按剂型分类的相对简单一些。

查看不得有混品种、混批号摆放。

(4)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

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是否分开陈列和储存;柜台陈列的药品是否有防阳光直射措施。

检查方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药品被有关部门批为

非药品如乙醇、新洁尔灭、甲酚皂溶液、甘草片等;简包装的药品应有说明书。

靠近窗户的柜台是否配置了窗帘等有效防阳光直射措施,如透明的窗帘效果就较差,不符合规定要求。

如光线根据其波长分为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

紫外线、红外线是我们人眼所看不到的,但正是这些看不见的光线对药品的巨大的影响,如红外线对药物起干燥作用,紫外线会引起药物的化学变化,导致药物变色或出现沉淀。

处理意见:

3、特殊药品的管理。

应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建立专帐和购进验收记录。

检查方法:

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的二类精神药品,购进

以转帐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现金借以等,查看其现场管理情况及购进验收记录和交易方式。

危险品不应陈列放置在营业厅。

处理意见:

4、具有拆零药品的管理

应专柜或专用箱;售完的拆零药品,是否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的标签;拆零后应队员包装进行密封,以避免空气对药品产生影响。

如空气的主要成份为氢、氧、二氧化碳、水蒸气、微生物及一些稀有气体。

其中氧、二氧化碳对药品的影响较大。

例如氧能使许多具有还原性的药物发生氧化反应。

如维生素a、d等遇空气中的氧均能被缓缓氧化,药品一旦被氧化,其疗效就会降低,甚至会产生毒素。

被氧化的药品均能从其变色、变味上观察出来。

检查方法:

拆零专柜应有避光措施,原包装的标签与药品放在一起。

6、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应有标志并醒目。

营业用货架、柜台能满足需求。

陈列的药品不得拥挤,不同药品、同一药品不同规格、批号应严格分开;包装近似、但品种不同的药品应分柜组或分层存放,以免销售是拿错药品,造成药害事件,因目前市场上多家企业仿造其它其他企业的包装;每个销售柜组必须贴有牢固的规定标示,如处方药柜组应有醒目的“处方药”字样的标示,并有“处方药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字样;非处方药柜组应有红色、绿色“OTC”标示;双轨制处方药柜组应有“剂型”或“功能主治”的字样。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个柜组应贴有规定的标识,查看有无放错的品种。

7、便民服务:

(1)店堂内是否设有咨询服务台,并有药学技术人员提供

服务;药学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要有较全面的药学知识,其中包括对所销售药品的理化性质、药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禁忌、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内容要全面熟悉并掌握。

对医师处方要熟知审核内容,主要审核其药品名称、使用剂量、药品规格的书写是否合理正确,处方内的用药是否存在有配伍禁忌或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使用对象和使用方法是否正确、用药途径是否恰当等等。

再就是到药店买药的消费者中,大部分缺乏非处方药使用知识,还是吃药凭经验。

很多人在自我用药时,对耐药性、服药时间等明显认识不足,在用药习惯上盲目加大服药剂量,甚至频繁更换药物等。

这些行为和认识直接危害了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零售药店则更应该加强用药指导。

  检查方法:

现场提问的方法,查看处方有无配伍禁忌,处方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2)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

意见簿;

检查方法:

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询问、查看查顾客意见簿及相关记录。

8、警示语或告知牌

(1)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本店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3)本店不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标示内容是否完整、规范,位置是否显著。

9、营业厅面积应与审批一致;

检查方法:

可目测,必要时进行实地测量;

10、营业厅的布局应合理,与核发许可证和GSP认证

证书时的申报图纸应一致;

检查方法:

可进行现场与审批的图纸核实。

(三)仓储的检查

1、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检查方法:

进行实地查看。

同营业厅。

2、仓库面积应与批准的相一致

检查方法:

可目测,必要时进行实地测量。

3、仓库内是否设立了合格区、待验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并有规定的标识;

检查方法:

实地查看,区域标示颜色应符合规定。

合格区—绿色、待验区、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区—红色。

4、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30厘米,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

5、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不得有墙皮脱落和霉斑等。

5、危险品的管理。

放置应符合规定。

检查方法:

如乙醇等易燃品必须专柜单独存放,营业厅应配备灭火设备,查看灭火器的有效期是否失效,并询问相关人员的使用方法及消防的常识等。

处理意见:

(四)设施与设备

1、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情况。

温度,温度可以说是对药品影响最大的。

我们通常知道温度过高对药品影响大,但温度过低同样会对药品产生不良影响。

如糖浆剂遇热易发酵变酸;油脂类及软膏类长期受热易酸败变质。

而注射剂在零下5℃时,即易冻裂。

因此,在贮存药品时应按其标签上的贮存条件放置。

湿度,湿度这个条件是大家容易忽视的,湿度即指空气中水蒸气的含量。

湿度过高,使药品发生潮解、液化、变性、分解、发霉。

例如胃蛋白酶吸湿后潮解、变性;湿度过低,使某些药品风化,例如硫酸镁失去水份后含量不稳定,剂量难以掌握,特别是有些有毒药品失水后,可能因超剂量服用而中毒。

检查方法:

当场进行运行,看是否正常;如空调、加湿器、换气扇等;查看温湿度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湿度不符合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效果如何;如空调的功率是否能满足需求,同时可查看室外机等;换气扇有无排风口,是否有防止倒灌的措施和电源等;

2、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的设备。

检查方法:

看运行是否正常;如冰箱、冷藏柜等,查看温湿度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冷藏柜内药品不能与柜壁直接接触、应有一定距离,湿度是否超标等;

3、仓库应配置了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检查方法:

查看实施的效果;如防鼠有的药店只配备了鼠夹,而鼠夹是灭鼠设施,不是防鼠设施;可采取双重措施(防灭结合);

4、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检查方法:

衡器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查看每年度的计量部门的计量检定证书,并核对衡器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等;包装用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1、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

检查方法:

是否有临方炮制和调配处方的设备,如冲筒、碾子、切药刀、戥秤,药匙,包装袋等。

三、人员的检查

(一)所有人员的核实

检查方法:

查看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身份、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查看是否挂牌上岗服务;

(二)培训情况

检查方法:

查看往年的培训计划(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培训档案内容应齐全,是否按期执行;

(三)健康检查

检查方法:

查看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应按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无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驻店药师在岗情况;

检查方法:

现场进行核实。

(五)各类人员的能力考核

检查方法:

现场提问相关人员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药学知识;提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问验收员有关验收的程序、内容及注意的问题、提问养护员如何进行养护、养护的时间及养护的目的、提问驻店中药师中药配伍禁忌知识、提问营业员有关药品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等。

四、核实购进渠道和企业的资质

(一)检查目的:

这里所说的购进渠道和企业的资质也包括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

在实践中,药品零售企业往往因进货渠

道把关不严,导致假劣药品乘虚而入。

为加强药品购进的监督管理,为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首先供货方的资质审核;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企业的业务、质管等部门和领导恪尽职守,认真把好每一道关口,才能杜绝假劣药品流入。

有的企业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审核手续不完备,审核滞后或边做业务边审核,待发现问题为时已晚。

其次,通过检查了解企业的业务人员对供货方资质审核要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如业务部门是首营审核的重要环节,对首营企业和品种的审核绝不能“走形式”,在审核签字时要认真把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能只顾开展业务,在未审核完毕时就进货;第三,质管部门是审核的关键环节,必须从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的角度负起审核责任,对所有审核资料、实物都要以专业的眼光去审查。

同时,质管人员也要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要坚决行使质量否决权,这是防止假劣药品流入企业的有力屏障。

(二)检查内容:

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是否从超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药品;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是否齐全、规范。

(三)检查方法:

1、从库房或柜台上随机抽取10个品种左右(现场抽查品种时可将购进、验收需抽取的品种合并抽取),查相关资料,审查企业所购进药品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1)购进的药品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审查供货方证、照的合法性、一致性,供货方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等);

(2)审查购进的药品合法性(应有法定批准文号,质量标准,

包装、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原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3)首营企业的是否进行合法资格审核并有记录;

(4)购进药品是否按企业规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5)审查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是否有供货单位注明有效期、有明确委托范围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在省局备案和进行网上查询;

(6)购进的药品是否签订了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执行;

(7)购进特殊管理药品时,是否从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如购进二类精神药品供货方应有经营范围,如果供货方没有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范围,应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应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再如购进胰岛素供货方应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资格,如果供货方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资格,则依据《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购进药品是否有合法的票据(增值税发票或普通税务发票),并按规定要求建立购进记录;购进票据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9)核对相关票据

在实物与药品清单核对验收的同时,还必须核对药品销售清单是否与备案的复印件一致;

药品发票是否与备案的印章印模的复印件一致;发票一般多为财务人员验收,可见财务人员在药品验收中工作中的作用;目前多数企业索取药品销售清单和药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后,长期放在档案盒中,没有与备案资料核对,未起到从中发现疑点的作用。

2、抽取10个品种左右(可与上合并抽取),查进货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

标准书面合同;传真、电话记录等)

(1)是否有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2)标准书面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质量条款;

(3)采用传真、电话记录等非标准书面合同形式时,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有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标明协议有效期限(期限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应在进货前签订,不能后补,否则视同无合同。

3、抽取10个左右的品种(可与上合并抽取),查是否按首营品种审批。

如不是首营品种,需要求企业提交自现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前的经营记录,否则需提交首营品种审批资料。

(1)查首营品种审批资料(首营品种审批表):

审核内容包

括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了解药品性能、用途、储存条件及质量信誉等;

(2)根据验收记录,查是否有同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验收情况

药品验收工作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如验收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将给企业药品质量的管理带来较大隐患,易使假药流入合法渠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故《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检查内容:

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二)检查方法:

抽取10个左右的品种(可与上合并抽取)查:

1、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2、是否有验收记录;

3、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验收记录可与购进记录合并;

4、验收记录内容与购进的药品品种的标示应一致。

如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5、现场查看和询问验收员验收的过程。

六、药品包装情况

(一)检查内容:

药品包装是否符合《药品包装、说明书管理规定》(局24号令)。

(二)检查方法:

从库房抽取10个左右的品种(可与上合并抽取),查:

1、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2、整件包装中是否有产品合格证;

3、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4、非处方药是否印有规定的专有标识;

5、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是否注有中文名称,主要成份,注册证号,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6、整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是否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7、现场查看和询问验收员如何进行验收。

七、购进与销售的管理

(一)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药品是否如实填写销售凭证以及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二)检查方法:

抽取10个左右的品种(可与上合并抽取)查:

1、查看处方药与医师处方的一致性;

2、医师处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现象等;

3、对医师处方调剂人员的签字笔迹进行核实;

4、核对医师处方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规格等。

5、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剩余数量应相符;

6、查看销售凭证应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价格;

7、销售凭证的药品名称和生产厂商不得简写,药品名称应为药品通用名称。

八、现场抽取品种的方法

这里介绍几种抽取方法,以便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经营的假药,一般假药都是从非法的渠道购进的,多数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很少经营假药。

(一)从药品的包装及外观看

现代假药的特点是外包装难以识别、内在质量难以鉴定,有的造假者与合法厂家勾结。

这就要求药品监督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要在商品知识、包装材料、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等)、防伪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上下功夫,从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分析。

利用药品的外包装辨别药品真伪。

正品的外包装一般是印刷精美、包装精致、字迹清晰不脱落、手感光滑、说明书精致规范,而伪品则相反。

例如:

感康,正品外包装颜色鲜艳均匀,压制规范,字迹清晰,伪品外包装则色暗,商标模糊,颜色不均匀。

1、对外包装可疑的进行抽取;如包装自己印刷模糊、字迹不清等;

2、对外观质量可疑的进行抽取;如有裂片、变色等;

3、对内容物可疑的进行抽取;因包装上[性状]项标示有内容物的特征,如胶囊剂,可打开进行查看,如不符合可进行抽取;

(二)从批准文号看:

1、利用批准文号辨别药品真伪:

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8位数字”。

字母包括:

H(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分包装药品)、B(保健药品)、T(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药用辅料);8位数字的第1、2批准文号的来源(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国家局批准的药品,其余代表各省市的行政区划代码,为10—65),第3、4位代表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8位代表顺序号。

如某局执法人员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风湿胶囊(标示企业:

吉林华唐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F20000001,批号:

20061105),经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无此厂家。

2、从各省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看批准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产之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即最后四位数字)为顺序号。

举例

(三)从新闻媒体的广告看

目前,现代假药的发展趋向于利用低价的同类药品冒充高价的同类药品,改变了以往填充淀粉的初级阶段(如用红霉素原料冒充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生物制品冒充(各类疫苗等),在中成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钻药品质量标准不完善的空当,此类药品多在区县电视台上大做广告,轮番轰炸,且多以“一次性治愈”、“有效率100%”等标注,往往夸大宣传,扩大功能主治,迷惑消费者的心理,高价销售。

这种造假行为多以标示冒充东北三省、内蒙、青海、宁夏、西藏等企业常见。

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成药常见以下几种类型:

补肾类、抗风湿类、降压类、降糖类、消炎类、哮喘类、减肥类保健品。

触目惊心的“梅花K”黄柏胶囊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降糖药品、减肥保健品中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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