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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

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及青岛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中介和物业管理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

从实际出发,既要查处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各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

依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治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把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起来,实行联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和目标

(一)工作机构

1、为切实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

张敬吉局长任组长,陈培新副局长、杜本好副局长、王其祥助理巡视员、王来祥助理巡视员任副组长,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文件另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性工作,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在市局机关集中办公)。

在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2、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房产管理局(中心),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局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建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及时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

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中介和物业管理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强化企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

围绕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中介和物业管理等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是土地出让、资质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等。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未取得执业资质、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四、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13日-6月14日)

1、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广泛宣传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我局门户网、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二)实施检查阶段(2007年6月14日-8月20日)

1、自查阶段(2007年6月14日—6月26日)。

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房地产开发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商品房预(销)售及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结束后,局检察室、市国土资源执法检察支队、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办将书面检查报告、三个查处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房产管理局(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开发企业填写的“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及书面自查报告于6月26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内四区各项自查工作分别由市局检察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检察支队、市物业办负责组织;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项自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工作。

2、检查阶段(2007年6月27日—7月31日)。

在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房产管理局(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将分四个检查组对各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检查组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查处处理意见和3个典型案例于7月31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土地出让、资质审批、预售许可环节的违规审批行为查处工作,由局机关监察室牵头负责,局机关国有土地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配合。

房地产开发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牵头负责,局机关国有土地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监察室、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配合。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牵头负责,局机关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市场管理处、勘察测绘管理处、监察室、市住宅保障中心配合。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市场管理处、监察室配合。

3、抽查阶段(2007年8月1日—8月20日)。

由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三)汇总、总结阶段(2007年8月21日—12月31日)

1、8月26日前,市局检察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检察支队、市物业办及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房产管理局(中心)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5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材料汇总后,形成全局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经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9月—12月,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4、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

(四)巩固阶段(2008年1—3月)

1、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各单位要在总结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法用地、物业管理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

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各市、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顿规范的力度

各单位、各市(区)国土、房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展销活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商品房销售恶意炒作、合同违法违规、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预售,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炒卖房号、捂盘囤积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摸清现状、问题基础上,分门别类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做到问题没搞清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

除要严肃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外,还要查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察、失职和渎职等行为。

(三)密切配合,确保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精心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四)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对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市场行为。

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

同时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惩处并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深刻剖析,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凡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责任分解表

2.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3.房地产市场秩序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件)转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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