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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栋室

  物业类型:

住宅房

  建筑面积:

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管、网的电话网络、电视、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和水、电、气表阀等设备。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不得燃放喷花类、升空类以及大型烟花;不得在绿化带、楼梯间、室内燃放鞭炮、烟花;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违反《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9、违反本临时公约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将大型凶猛的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及时清理宠物大小便;

  2、饲养宠物必须办理饲养许可证和动物防疫相关证明;

3、宠物必须在户内圈养,严禁室外放养;

4、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1、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小型维修(500元以内)一天内完成,维修完好率达到100%;中型维修(500—5000元)3日内完成,维修完好率达到95%;大型维修(5000元以上)10日内完成,维修完好率达到90%。

小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支取,大中型维修费用在业主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提取;

2、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

环卫工一日两次清出各单元门前垃圾桶垃圾,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保证桶内垃圾不过夜;环卫工每天按时巡视保洁,时间:

上午7:

00—11:

00、下午13:

30—17:

30,保证道路、平台、楼梯、绿化带部位无纸屑、石子、烟头等杂物;环卫工每周负责将各单元电子对讲门、楼梯扶手、楼梯道、等部位清扫一次;环卫工每一个月负责将小区内的各户的大门、垃圾桶、路灯杆、单元门厅顶部、小区大门、保安值班岗亭清扫一次;环卫工每一季度将小区内的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清淤一次。

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绿化工每个月对小区的绿化带循环养护、管理一次,工作范围:

浇水、补栽补种、修建、除草、除虫等;

4、车辆停放管理:

保安人员负责各栋楼的汽车车位管理,保证汽车停放有序,车位地锁管理到位,出入通道畅通,无占用、堵塞车位现象;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的各种非机动车辆,保证存放的车辆排列有序,不倒伏损坏,出入通道畅通,停车卡登记准确、发放及时。

5、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门岗:

各出入口24小时三班轮流值班看守,每天东部主出入口1人执勤,南部出入口1人执勤,西部出入口1人执勤,晚上12点后双人值勤,有详细交接班记录;严格控制收废品、散广告等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巡逻岗 :

保安人员手持手电、警用橡皮棍、对讲机等器械,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2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多设巡查点,有巡查记录;到各户巡查装修情况,发现违规装修,及时制止,有巡查记录;检查各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收到火、警情5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6、装修管理服务:

与业主签订装修协议,接受业主的投诉与举报,积极巡查,杜绝违规装修的现象发生;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严格按装修管理规定验收,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7、业主自用专有部位的维修服务:

单个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自用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另行制定并通知业主。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用途: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是包干制,收费时间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计算。

物业管理服务费在业主收房时一次性预交一年费用,次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每季度到小区管理处交清;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必须在业主收房时一次性交清,其中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并经过物业管理企业验收合格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业主;业主未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收房手续的,按领取钥匙时间计算收费,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付;业主已在规定交房时间领取钥匙办理收房手续的,但未装修、未入住,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照常缴纳。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

0.4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

0.5元/月.平方米;(不包括环卫部门收缴的门前三包收费)

2、车辆车位租用费:

(区内停车位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有停放车辆需要的业主才按规定缴费。

●自行车10元/月.辆,电动车1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用),摩托车18元/月.辆;

3、装修保证金:

2100元/每户;

4、装修垃圾清运费:

300元/每户。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车辆车位租用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主管1名、收费管理人员2名、保安7名、环卫绿化工4名、维修工2名、非机动车车库管理员1名)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路灯照明、消防设施、网络、电话、数字电视、管道液化气、电子对讲门、电子监控、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上缴环卫所的5元/户.月的垃圾处置费、垃圾桶维修费用、环卫车辆和工具维修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养护工具、药水、喷雾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保安器械维护费用、车位管理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强弱电电费、消防水表水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车辆车位租用费,并按本临时公约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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