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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其本质来讲,代表少数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是美国政治的根本性质。

为了掩盖这一性质,使国家机器能够以大多数人意志的名义有效地运转,它设计了一整套较为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这些制度规范的基本要素是:

在政治体制上----采用‘三权分离’和权力制衡制,行政、立法、司法这三种最基本权力由总统、国会、和法院分别承担并相互制约以维持权力结构的平衡;

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实行联邦制,联邦和地方各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权力机构,根据宪法的权力界定各行其是;

在行政体制上实行总统制度,一个拥有巨大权力的总统负责处理美国的内政外交事务;

在立法体制上实行两院制度,两院由一个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和各州选举产生的参议院组成;

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两党制,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掌国家政权。

在这些正式的制度之外,利益集团、大众传媒等政治力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美国政治施加了巨大的体制外影响,使美国的政治运作过程呈现十分复杂的特性。

美国的政治制度分三大板块

一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主要介绍美国政治制度确立的历史背景;美国宪法与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和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是美国的政治结构-------国会制度、总统制度和司法制度。

三是美国的政治参与,主要反映美国的民主政治------包括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利益集团和大众传播媒介.还有一个思想库.。

第一节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邦联时期和联邦时期三个阶段。

在形成过程中,有四大关键要素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石

2.《常识》

3.《独立宣言》

4.《美国宪法》的产生

一、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石

(一)弗吉尼亚议会。

1607年,第一批英国移民建立了第一个永久性的居民点----詹姆士敦,开始了弗吉尼亚殖民地历史。

1619年7月30日,移民中的全体成年男子选举了弗吉尼亚议会,并通过了法律。

这是美州最早的民选议会制度。

它以法治取代了行政命令。

1639年,英国王查理一世承认了它的合法性。

以后建立的13块殖民地都以此为样板建立了自己的议会-------这种代议制政体成为合众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独立前的北美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英国的立宪制度。

13个殖民地的政治体制按照最高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特许殖民地。

由英国国王直接向殖民者颁发特许状而形成。

在特许殖民地中,最高行政长官由议会选举产生后经英国王批准任命,两院制的议会则由自由人选举产生,法官由总督经一个参事会同意后任命;

二是业主殖民地。

英王通过特许状将殖民地赐予其宠臣和大贵族,归其私有和统治,总督承认英王对殖民地拥有主权,但英王对殖民地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拥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三是直辖殖民地。

这类殖民地的总督由英王任命,根据英王的命令进行统治。

以上的三种类型中,除了特许殖民地有一定的自治权外,其他殖民地都在英王的严格控制之下,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督实际上是英国王的政治附庸。

正是由于这种严格的控制,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

(二)五月花号公约

《五月花号公约》是英国第一批清教徒移民乘船驶往北美殖民地,上岸前制定的政治纲领。

1620年9月12日,102名清教徒搭“五月花号”船离英,12月到达普利茅斯。

上岸前,制定《五月花号公约》,主要内容是:

“组织公民团体”,“将拟制并订立最合乎和最有利于殖民地福利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规章、条例及官职”、“要服从和信守一切这样的法律”。

这个公约成为1691年前普利茅斯自治政府的基础。

它影响后来的《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和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思想。

最早建立的殖民地根据《五月花号公约》制定了自己的宪章,被称为自治宪章.。

这些自治宪章中最着名的是,《基本法令》-------被一些美国学者称为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

《五月花号公约》形式上虽然不是,但究其精神应该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

自治宪章的显着特点

第一、自治宪章是由开创殖民地的社团自订,而非英国王授予;

第二、自治宪章从一开始就具有许多民主因素:

A、宪章确立的代议制度。

B、宪章规定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即受议会的限制和制约,以防止其建立专制统治及侵害人民的权利。

C、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五月花号的意义------它开创了按照多数人的意志管理国家的先例,或者说,它奠定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它与1619年的弗吉尼亚议会并列,被美国学者称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石.

二、一份鼓舞人心的宣传物-----《常识》

在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最早在理论上提出设想的是在独立战争前夕从英国移居北美的托马斯、潘恩。

1776年1月,他发表了一本名为《常识》的小册子。

在这本书中,他对英国式的君主政体和世袭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宣布,“凡不以共和国原则为基础的政府,或者换句话说,凡不以公共事务为其全部和惟一目的的政府,都不是一个好政府”。

他认为,只有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才“体现了自然状态”,才真正产生与人们分享的欲望,促使人们相互合作,“积极地促进我们的幸福”。

《常识》第一次公开站在北美人民的立场上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阐释了北美人民对专制的痛恨和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渴望。

《常识》极大地鼓舞了北美人民与英国军队作战的勇气,成为当时美国成年人的必读书。

思想体系

  潘恩是激进的民主主义和自然神论者,他的“世界公民”理念宣传建立“世界共和国”,他也是公共教育、最低工资限额的提出者之一。

在潘恩思想体系中,国王与贵族不存在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影响:

潘恩所着《常识》极大地鼓舞了美国独立士气,他的一些其他作品帮助了法国、英国的民主事业。

三、《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1775年4月,北美独立战争爆发。

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

6月15日,会议根据新英格兰代表的提议,通过了组织正规军和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的决议。

从此,大陆会议成为国家政权形式的组织,成为领导独立战争的政权机关。

1776年,6月7日,弗吉尼亚代表提出各殖民地脱离英国的决议案;会议选出杰斐逊、富兰克林、约翰·亚当斯等人组成委员会,起草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宣言;7月4日,会议在长时间的辩论后,通过了杰斐逊起草、富兰克林等人润色的《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第一次用纲领的形式表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并向全世界宣告:

北美13个“联合起来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

  这一天,后来被定为美国的国庆日。

原来的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成为美国最早的13个州。

《独立宣言》的基本精神:

 阐述了美国革命及美国独立的理论依据,论证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论证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它宣布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等原则,成为美国人的理想和信条,对美国政治生活产生了经久不衰的影响。

《独立宣言》的四条重要政治原则及其关系

自然权利原则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民革命权原则

关系前提是

人们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据此得出的结论是:

人们制定契约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如果政府违反其成立的目的、损害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废除这样的政府,政府中直接代表人民的立法部门的地位应高于行政部门。

《独立宣言》的缺陷

-------没有真正体现人人平等的精神,因为,当时讲的“人人”没有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

四、从邦联到联邦-------美国宪法的诞生

在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分为两种:

单一制和联邦制。

在台湾当局不接受“一国两制”,特别是一个中国原则的背景下,台湾岛内外的一些人提出了联邦制或邦联制模式来解决台湾问题。

有的人主张先实行邦联制,然后过渡到联邦制,有的人干脆主张只搞邦联制。

对于这个问题要有清楚的认识。

(一)对几个概念的理解

1、单一制

  是指以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为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

单一制国家明显的外部特征是:

只有一具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

按照地方职权大小,单一制国家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

中央集权型以中国、法国等为代表。

在地方侵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

英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2、联邦制度-------

  所谓的联邦,就是中央和地方分权。

中央和地方出让各自部分权力,组织国家机构,这些机构就是“联邦”,由联邦主体和“联邦”共同组成完整的国家。

在联邦制国家里,联邦政府和各主体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一方全面节制另一方的权力。

两种政府权责划分明确,各司其职。

一般来说:

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金融、货币、全国性法律、以及一些必要由联邦统一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功能。

而各地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均由当地政府负责。

联邦制是由联邦主体构成的.所谓联邦主体,是构成联邦制国家的基本单位,有一定的面积和人口,对本区域享有主权,相当于一个“权力被弱化的国家”。

美国的州、德国的州、印度的邦、俄罗斯的自治共和国等等,都是联邦主体。

联邦制的基础是分权。

联邦和地方分权、地方和地方分权、联邦内部又各司其职。

联邦与地方分权而治,互不干扰,地方有充分余地发展本区的特色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而多元化的发展一般被公认为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和表现之一。

联邦仍然控制着国防、外交、警察、金融、全国性立法等大权,足以有效地保持国家的统一。

3、邦联制模式-------

  是若干主权国家的联合,本质上说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

在邦联制下,各州都是主权独立的实体(就很像苏联倒台后,新的独立的各前苏联共和国所成立的“独联体”一样),所谓的中央政府,只是来协调各州之间的行动的,对各州没有控制权。

而这个中央政府,也只有一个国会,没有行政机构和法院系统。

(二)独立后初期的美国邦联制及其特点:

独立战争后的1777年11月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宣布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只是各州之间的一种“亲密的联盟”,各州均把自己称为“STATE”(国家)。

1781年《邦联条例》生效,美国开始实行邦联制。

邦联制的特点

1、邦联是一个中央权力极弱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邦联政府议行合一,由议会代行行政职能。

邦联与联邦的比较:

  美国在1781年-----1788年实行的是邦联制。

邦联为各州的组合,中央政府的权力为各州的赐予,而无直接管理人民的权;

  1789年美国开始实行联邦制。

联邦为全体人民的组合,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的权直接来自人民。

人民有看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

美国为什么要选择邦联制度

最主要的因素,是美国人对强大的中央政府有着恐惧感。

这是原自他们在殖民地时期,被英国政府所盘剥的经历。

他们害怕自己成立的政府,它强大,以至于有一天,也会危及到他们自由和权益。

所以,才有意让中央政府拥有最少的权力。

经过几年的实践,美国人发现这种制度有诸多弊端:

1、这个国家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什么权力的松散组织。

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

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

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

2、一个没有权力的政府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

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

3、这样的一个既没有管理经济的能力,也没有保卫国家的军事力量(军队解散了)政府,本身也无法运作。

(三)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美国宪法的出台

  1787年5月25日邦联国会主持召开的各州代表会议在费城举行,除罗德岛州外,其它12州派出了代表出席。

会议的最初议程是讨论修改《邦联条例》,但会议开到第四天,弗吉尼亚州提出了由麦迪逊起草的建立联邦方案,于是会议改变了最初的轨道,变成了制宪会议。

  经过100多天的激烈争吵,到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终于在费城独立厅诞生,它标志着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

 又经过近一年的两大派的激烈较量。

到1788年7月,邦联国会正式宣布宪法生效。

由于缺少一个“权利法案‘美国第一届国会(1791年12月15日)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了权利法案。

(1978年美国总统卡特宣布当年的12月15日为”人权法案日“。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

其中第一条讲立法,

第二条讲行政,

第三条讲司法,

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

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

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

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

2、美国宪法的历史作用

第一、宪法确立了共和国制度,建立了人类近代史上第一个彻底的共和制国家----美国。

第二、美国宪法确认和体现了限权政府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这在人类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第三、宪法实行文官控制军队原则,有效地杜绝了军事政变和军事独裁,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免遭粗暴的践踏。

第四、宪法使美国成为真正统一的国家,并赋予联邦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五、对后世起垂范作用的。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民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成了后来各国制定宪法时的范例。

1789年法国通过了《人权宣言》。

概括起来,美国的宪法贯彻了三大原则:

三权分立联邦制公民基本权力

第二节 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天赋人权原则

“天赋人权”是十八世纪欧洲启蒙学者提出的重要思想,也是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重要的价值理念。

二、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原则

天赋人权思想投射到到国家政治实践中,体现为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

从基本人权出发,人们订立契约,结成社会,组成政府,那么,政府的权力来自何处?

政府统治的合法性从何产生呢?

简而言之,主权归于何处?

这就是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

在近代以前的政治理念中主权者或者被理解为“上帝”或者作为其人间代言人的罗马教廷,或者被理解为世俗的君主。

直到洛克那里,主权观念才脱离了神权和君权的束缚,提出了“议会主权”理论。

三、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

美国的建国者们在确立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着力设计了严密的政府内部机构权力制衡制度。

这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

在纵向上是实行联邦制,联邦和州各自拥有自己的权力范围,联邦政府不能任意超越州权;

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

分权制衡原则包括分权和制衡,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分权:

1787年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

分权的目的在于制约,这就是第二层含义:

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意在通过国家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华盛顿认识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但是制约本身不是全部,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

这是三层含义.如何保持平衡?

1、“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这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2、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重大创造。

华盛顿认为司法权是保障民众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救济的重要武器,在宪政制度中起到唯一的平衡摆作用。

由此,平衡乃是宪政制度的

价值,是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代议制民主原则

代议制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代表议事制度”。

即人民虽然是主权者,但是他们并不能直接行使权力,而是把这种权力委托给代表自己意志的“公意代表”来间接行使。

代议制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以选举方式产生“公意代表”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

而且选举不仅存在于联邦政府层面,也为地方各州和地方政府广泛采纳,成为最主要的民主政治形式之一。

五、法治原则----宪法至上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他政治原则和政治规范确定下来。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

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严格说来,其他所有的政治原则都服务于私有财产权或由私有财产权引申出来。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运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七、联邦制原则-又称“联邦主义”

1、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

2、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

美国在宪法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政府,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宪法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

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3、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

为防止联邦和州相互侵权,由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联邦和州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联邦分权原则,即不是靠武力强制,而是靠法律强制来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争议,这就是宪法上规定的“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4、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宪法

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修改宪法应有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和分工,即:

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而由州批准。

具体程序是:

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是指出席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后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集的修宪会议通过后提出,不过,后一种方法迄今从未采用过。

5、各州地位平等

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视,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州相互有义务引渡逃犯,等等。

此外,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各两名参议员组成,体现了各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从理论上说,参议员仍是各州的代表。

6、全国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州的疆界 

国会可以决定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无权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这是联邦制不同于单一制的重要特点。

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新州可经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合并若干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美国现有50个州。

7、各州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 

宪法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制政体,保证各州不受侵略,并应州的要求派军队平定叛乱。

宪法还禁止各州授与贵族爵位。

国会在决定接纳新州前,必须确认该州已经建立了共和制政府,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

现美国各州均选择了大体相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州设州长、州议会、州法院,分别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但实际上,具体制度各州有很大差别,如州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但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州长的任期和职权也不尽相同,各州以下的政府设置也有很大差别。

州法院是与联邦法院相独立的法院系统,无从属关系,只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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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文官控制军队原则

军队的政治中立与国家化是西方民主国家的铁律。

它们规定,军队不可介入政治与选举,不能进入立法机关,因为军队若是被政治化,介入党争,或被赋予过大、或过于弹性的权限,便有造成军人干政的危险性。

若用军队来处理党争,就会使正常的政治纷争暴力化。

 西方民主制实行军队国家化的标志有三个:

一是由文官来管理军队,表现为国防部长必须由不穿军装的文职人员来担任。

军队的重大决策,包括预算、给养、战略方针甚至军事行动的最高决定权都掌握在文职人员手中,最高总司令由文职人员来担任(通常是国家总统),这里当然不排除在决策时充分听取高级将领的意见。

二是军队的职业化,军人以军事为职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除军事之外的其他活动。

三是军队的政治中立化,这意味着军队必须与一切政党彻底脱钩,政党撤出军队,军人不得组成政党或加入任何政党,军人必须退出立法机关,不得担任议员。

第三节 美国的政治结构 

(一)、国会的组成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

参议院又称为上院;众议院又称为下院,两院之间并无从属关系。

参议员来自美国50个州,每州2名,共100名。

众议院议员435名,来自各州众议院,众议院议员名额的分配根据各州人口的多少来确定。

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每两年全部改选一次,而参议员任期是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

在总统选举年的两年之后进行的国会选举称为中期选举。

(二)国会的任务和权力

国会的任务: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具有立法、代表选民发言、监督、公众教育、调解冲突等任务,其中立法和代表权是最重要的两个任务。

国会的权力

•参议院:

批准条约、批准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执行部门官员、在总统及下属官员被弹劾时进行审判。

•众议院:

提出和财政有关的动议、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及下属官员。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到第一条结束的条文赋予了国会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权力包括征税、贷款、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创建移民程序、立法规范破产、发行货币、规范度量衡、惩罚伪币制造者、设立邮局和驿路、保护版权、建立法院系统、惩罚海盗、宣战、募集、维持和规范陆军、海军和民兵、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等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征税、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和宣战。

其它的宪法条款赋予国会规范其自身、规范选举人团、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权力。

国会也可以规范州际关系、最高法院复审案件的范围,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

(三)国会的权力限制

美国宪法规定了国会受到的宪法约束。

国会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指导思想);不得区别对待各种理论与言论,限制宗教与言论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不得通过任何允许缺席审判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具有追溯效力的议案;不得通过任何征收出境税的议案等。

最高法院负责判断国会的行为和法律是否合乎宪法。

二、美国总统

•美国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也是美国三军统帅。

美国总统每届任期为4年,最多可以连任一届。

(一)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非直接民选,而是由各州依人口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

获得一州相对多数选票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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