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象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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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象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一、制作单位:

人力资源部

二、制度编码:

A-A-00-005

三、发行状态:

■网络■书面

四、阅读等级:

■A级:

全体员工□B级:

部门领导(含)以上员工

□C级:

总监级(含)以上人员

五、建立修改记录总页数:

11

版次

生效日期

撰稿人

修改说明

A/0

 

张超

新制定

1.目的

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各公司员工。

3.引用文件

4.术语定义

4.1人事单位:

公司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分公司的管理部.

4.2辞退:

因员工个人错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且不给予开立任何证明资料。

5职责

5.1奖惩事件提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事件主办单位领导或人事单位领导负责。

5.2奖惩案件的审核、呈签、公告及薪资处理由人事单位负责。

6内容

6.1奖惩类别划分

6.1.1奖励分为:

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其换算方式为嘉奖三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6.1.2惩处分为:

警告、小过、大过、辞退四种;其换算方式为警告三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

6.2员工奖惩的一般原则

6.2.1奖惩的核定应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处理。

为培训和激励员工的优良品德及敬业精神,奖励应多于惩处。

评定奖惩事件要衡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范办理:

6.2.1.1奖励事件:

A.对集团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有重大影响者提高奖励;属于一般职业道德规范内者降低奖励。

B.不属于本职责而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奖励;属于本职责范围内或在领导监督下完成者降低奖励。

C.超出一般能力者提高奖励。

D.视其他因素或条件可酌情提高或降低奖励

6.2.1.2惩处事件

A.属于本职责范围内而出现过失者从重惩处;非本职责范围内而支援协助或配合其他单位工作而出现过失者减轻惩处。

B.属于明知故犯者加重;属于无意过失者减轻惩处

C.属于屡教不改者加重;属于初犯者减轻惩处。

D.视当事人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可酌情加重或减轻惩处。

6.2.2各种奖励事件中如有单位领导领导有关的因素在内,则此领导一并给予奖励;若此领导在同一事件还有其他奖励时,以其应受最高奖励为其在此奖励事件中的最终奖励。

6.2.3各种惩处事件中如果有直属领导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且此事件是由其它单位人员举报者,其直属领导应受降二级之连带处分。

6.2.4各级领导对所属人员的各种惩处事件,如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除受连带处分外,并就其包庇行为另案处理。

如果事件发生原因不能归咎于领导人员或者领导人员对犯规应受惩处员工督导时间未满二个月或事前已经尽到防范责任,且事后能主动追究查办者,可免除其连带处分。

6.2.5依照本办法应该奖惩的事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得再报告。

但是属于惩处事件由于隐匿而超过时限者,不属于此范围。

6.2.6员工奖惩依本条例规定办理外,其奖惩记录亦列入员工考核晋升方案供参考。

6.3提报程序

6.3.1由直属领导根据发生事实,以「签呈」形式提报,依《人事审批权限表》进行审批。

6.3.2审批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发布奖惩通报。

6.4奖励

6.4.1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6.4.1.1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6.4.1.2整理编撰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6.4.1.3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他有益事项者

6.4.1.4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或大型活动得力者;

6.4.1.5品行端正、工作勤奋、适时圆满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者;

6.4.1.6参加集团内举办跨公司的比赛获得第一名或参加市县级活动、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6.4.1.7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6.4.1.8拾金不昧者;

6.4.1.9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受到广大员工称颂者;

6.4.1.10主动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岗位工作且有明显成绩者;

6.4.1.11其他应当给予嘉奖之事迹者。

6.4.2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6.4.2.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后确有成效者;

6.4.2.2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6.4.2.3检举揭发违反制度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6.4.2.4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6.4.2.5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务安全者;

6.4.2.6策划、承办、执行或督导部门内事物成绩显著者;

6.4.2.7代表公司参加直辖市(省级)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6.4.2.8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贡献者;

6.4.2.9其他应当给予记小功事迹者。

6.4.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6.4.3.1为维护公司安全、利益,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6.4.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应变得当,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6.4.3.3举报盗窃案或破坏阴谋,因而被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6.4.3.4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6.4.3.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6.4.3.6代表集团或公司参加全国性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第一名者;

6.4.3.7举荐人才为公司做出显著功绩者;

6.4.3.8其他应当给予记大功之事迹者。

6.5惩处

6.5.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为警告处分:

6.5.1.1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一次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者。

6.5.1.2妨害现场工作秩序者或季度内(公历)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三次(含)者。

6.5.1.3浪费公司财物造成公司损失300元(含)以下者,并追究赔偿责任。

6.5.1.4在厂区未按规定穿工作服、工作鞋,或未按规定佩带胸牌,或穿拖鞋工作一个月内(公历月度),累计达2次(含)者。

6.5.1.5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防范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害、或潜在危害,给他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含)以下者。

6.5.1.6遗失胸牌或其它识别证未及时报备而被他人冒用者。

6.5.1.7言行不俭,不守秩序,破坏环境被投诉或经调查属实者。

6.5.1.8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超过2次(不含)以上未打卡者。

6.5.1.9对交办的事项经督促仍执行不力者。

6.5.1.10工作期间聊天,一个月累计达三次(含)以上者。

6.5.1.11违规食用方便面者。

6.5.1.12导致产品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以顾客索赔为标准)在6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或以标准件(30包/件)计算净损失在30件以上,50件(含)以下者(另追回损失)。

6.5.1.13不严格按公司制度考核,经查证考核金额在2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者。

6.5.1.14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报销单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冒领金额在300元(含)以下者。

6.5.1.15涂改作业记录,按抽查数量计算涂改率达10%以上者。

6.5.1.16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废低值易耗品或机修配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者。

6.5.1.17私自挪用公共财产,价值在300元(含)以下,经查明属实者。

6.5.1.18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程序私自采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在2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者。

6.5.1.19涂改考勤卡或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者。

6.5.1.20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者。

6.5.1.21未经生产班长批准,私自调班者。

6.5.1.22其他适于警告之行为。

6.5.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为记小过处分

6.5.2.1上级领导的指令性计划或交与待办事项,无正当理由又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或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仍不改正者。

6.5.2.3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防范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失,或潜在危害,给他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4未经许可,携带与生产要素无关的无害物品进入生产现场者或私自带人参观者。

6.5.2.5恶意攻击、威胁、诬告或造伪证制造事端,给对方造成心理伤害,情节轻微者。

6.5.2.6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不接受门卫检查,或对其有侮辱威胁行为者。

6.5.2.7导致产品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以顾客索赔为标准)在1000元(不含)以上,1600元(含)以下者。

6.5.2.8不严格按公司制度考核,经查证考核金额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9工作期间卧睡或伏睡者。

6.5.2.10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无特殊原因串岗,情节轻微者。

6.5.2.11在工作或生活区内,同仁之间谩骂、吵架,经查明属实者。

6.5.2.12因疏忽、督促不力致使下属人员违规做事,影响较大,或隐瞒包庇下属人员的违规行为者。

6.5.2.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经查明属实者。

6.5.2.14一个月内旷工一天或季度内累计旷工三天(含)者。

6.5.2.15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报销单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16一季度内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17季度内(公历)再次违犯警告处分条例者。

6.5.2.18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揭发个人隐私和制造事端者。

6.5.2.19在公司禁区内吸烟,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6.5.2.20未按公司规定,提前报废低值易耗品或机修配件或工具用具物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

6.5.2.21私自挪用公共财产,价值在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经查明属实者。

6.5.2.22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程序私自采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300元(不含)以上,600元(含)以下者(另追回经济损失)。

6.5.2.23年度内涂改考勤卡或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累计二次者。

6.5.2.24因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或商誉损失(以索赔金额为标准)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主管级(含)以上干部。

6.5.2.25对于违反工作流程的行为,善意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依损失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恶意的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记小过处分,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给予不低于记小过的处分;累犯行为给予辞退处分。

6.5.2.26其它适于记小过之行为。

6.5.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规定为记大过处分

6.5.3.1擅离职守导致变故者;

6.5.3.2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6.5.3.3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防范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受损失,或潜在危害,给他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600元(不含)以上者。

6.5.3.4遗失有关经营的重要文件、机件或物品者;

6.5.3.5故意撕毁公文,或不配合监审工作者;

6.5.3.6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6.5.3.7导致严重产品质量事故或顾客投诉事件致使公司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以顾客索赔为标准)16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者,或以标准件(30包/件)计算净损失在80件以上,100件(含)以下者;并对主管级(含)以上干部给予50元以上,200元(含)以下罚款。

6.5.3.8职责范围内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毁、私用或擅自送他人使用经查核属实者。

6.5.3.9拒绝听从领导的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命令者。

6.5.3.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6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6.5.3.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是非者,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6.5.3.12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者。

6.5.3.1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二天或季度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六天(含)以下者。

6.5.3.14年度内涂改考勤卡或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6.5.3.15工作场所内遇有非常事故故意规避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6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6.5.3.16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经查属实者。

6.5.3.17直属领导对下属人员之违规、舞弊行为明知而不纠正、不举报及其他纵容和包庇违法、违规行为者。

6.5.3.18执行特定交办事项有重大疏忽,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潜在经济损失600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6.5.3.19职务异动时,重大工作事项、贵重办公用品交接不清或抗延不移交者。

6.5.3.20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报销单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冒领金额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6.5.3.21不严格按公司制度考核,引起事端,情节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者。

6.5.3.22人事单位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员工薪资状况引起事端者。

6.5.3.23同一季度内再次违反记小过处分条例者。

6.5.3.24其他适于记大过之行为。

6.5.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不经预先告知员工本人而随时辞退

6.5.4.1执行安全性勤务时间内睡觉或擅离职守者。

6.5.4.2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经查证属实者。

6.5.4.3张贴、散发具有煽动性方案或图片、聚众闹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6.5.4.4对员工及其家属有暴力行为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6.5.4.5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5.4.6故意毁坏机器、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及公司其他物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7严重违反作业规程,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8无证照擅自驾驶操纵机动车辆肇事者。

6.5.4.9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或季度内累计旷工六天(不含)以上者。

6.5.4.10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6.5.4.11利用集团或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含越权、违规签订购销合同),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6.5.4.12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者(含接公安机关通知,被单位领回教育者)。

6.5.4.13在公司内部聚众赌博者。

6.5.4.14恶意诋毁集团或公司及个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6.5.4.15年度(公历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者。

6.5.4.16公安、司法部门给予拘留以上处分者。

6.5.4.1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18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是非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6.5.4.19工作场所内遇有非常事故故意规避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20执行特定交办事项有重大疏忽,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21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报销单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冒领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22年度内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累计二次(含)以上者。

6.5.4.23不严格按公司制度考核,引起事端,考核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24同一季度内再次违反记大过条例者;

6.5.4.25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动合同、公司管理规则情节在1000元(不含)以上者。

6.5.4.26其它适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

6.6附则:

6.6.1员工奖惩经权责领导核准以公告形式公布。

奖惩金额(含基本薪资、加给)如下:

6.6.1.1奖励

A.每记嘉奖一次,当月奖励三日薪资。

B.小功一次奖励十日薪资。

C.大功一次奖励一个月薪资。

6.6.1.2惩处

A.每记警告一次,当月罚扣一日薪资。

B.小过罚扣三日薪资。

C.大过罚扣九日薪资。

6.6.2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在员工考核、晋升等方面同年度之同等功过可以互相抵消,在核发薪资时惩处按本办法6.5.1款规定办理。

6.6.3各单位报告奖惩事件时,须以签呈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6.4在此奖惩基础上,如有特殊情况,各单位可另行申报给予经济奖励或处罚。

7相关制度

7.1人事审批权限表(A-W-00-002)

8使用表单

8.1签呈(A-F-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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