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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协议书

保函协议书

第2篇:

保函融资协议书

保函融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调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因拟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经商请开户银行开出“还本付息保函”向甲方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平等、自愿、守信的原则,达成以下融资条件及操作协议条款:

第一条融资项目及方式

一、项目名称:

二、核准机关:

三、融资方式:

乙方以项目向甲方融资,并由乙方开户银行开出支行级“还本付息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受益人由甲方指定,作为信用担保品,以此保证甲方资金期满能全额回本。

第二条融资额度及期限

一、乙方融资金额为:

3.5亿元

二、币种:

人民币

三、乙方融资金可分单操作:

首单为万元。

以后每单为万元。

四、融资期限:

五年,按所融资金划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资金利息及结算

一、利息标准:

乙方所融资金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即:

%。

二、利息的结算:

按所融资金计划应付利息采用“电子汇款”方式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遇法定假日,可顺延至法定假日期满即刻支付。

三、一次性贴息:

甲方按银行“保函”金额16%收取一次性贴息。

甲方向乙方账户划款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第四条保函的签发

一、保函开证银行:

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开证行”)。

二、保函的性质:

开证行签发的“保函”属支行办理,不可撤销、到期保兑。

由行长签字并出示证件。

三、保函的版本:

“保函”内容、格式按甲方所提供的“保函版本”(见附件)经由开证行确认后执行。

第五条资金使用及回本

一、乙方通过银行“保函”所融资,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开证行的全面监督。

对此甲方不参与任何行为。

二、乙方所融资金期满必须按时全额偿还甲方指定账户。

资金使用期限;乙方必须按本协议

第三条(

一、二)项约定方式、时间按时支付利息,否则,造成乙方所融资金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所融资金使用期届满,若不能及时归还甲方,甲方将持银行“保函”到开证行贴现,开证行无条件兑付应收款项。

当甲方应收款项全部收回后,“保函”退还开证行。

第六条操作程序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条款,同时乙方开证行确认“保函版本”。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项目批文、企业已确认本协议书,开证行已确认的“保函”版本,(企业在版本上代开证行签注已确认的意见)。

三、乙方将甲方操作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交由甲方指定人员5万元,乙方接甲方指定人员前往乙方所在地并收取5万元相关费用不汇出,甲方操作人员即刻带齐全部证件、相关资料、资金依据前往乙方操作地(两天内到达)。

四、甲方操作人员到达后,出示相关证件,随即:

1、核验乙方企业情况(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拟建项目是否已获核准并有效);

2、与乙方开证行行核实是否同意受理本项业务,并按本协议约定条款要求签发“保函”。

五、甲乙双方在开证行办公室办理资金的交割事宜:

1、开证银行行长按本到款金额,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开出到款金额的正式“保函”;

2、给甲方核查无误,当面封存,交甲方持有。

乙方将应付一次性贴息款(扣了作已交保证金)划入甲方帐户时甲方将首批资金直接划入乙方帐户同台交割,(此时,若乙方不具备支付贴息能力时,则由开证银行出具“代付贴息保证函”交予甲方,甲方可先将资金划入乙方帐户,同时乙方即刻应付一次性贴息款同台划转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将“代付贴息保证函”退还开证行);

3、乙方将另行承诺的综合服务费、顾问费同台一次性支付完毕;

4、乙方出具正式的全额财务收据给甲方。

至此,本单位业务交割完毕。

六、按上述程序进入下单操作,至约定金额操作完毕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当乙方项目未经核准或已失效;乙方企业证照不全或失效;乙方开证行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先开出“保函”,均属乙方违约。

对此,乙方所交操作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并承担因此项业务所产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当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核实无误,不能或不愿进入实际操作,无论何因属甲方违约,甲方将所收取操作费用退回。

并承担因此项业务所产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本项业务操作期间,甲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所约定的一次性贴息,综合服务费、顾问费属甲乙双方之间的自愿行为,开证行不得干预。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另签“融资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必须在本协议的约束下依据本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方式在其主框架下商订形成。

四、本项业务属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双方均需就本项业务的方式、内容、条件以及相关签约的文本资料,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否则,因随意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将由泄露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其解决程序为:

双方友好协商、仲裁、提起诉讼时,由守约方选择仲裁机关或法院。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补充、修正、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文字依据与本协议书一并执行有效。

第九条生效及终止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本协议书到甲乙应收款项全部清算收回后。

自动失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法人代表: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函016-B

借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或支付(选填“本金”或“本息及其他费用”)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

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2.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未按期偿还或支付(选填“本金”或“本息及其他费用”),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过应列明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并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2.

(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十一、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第3篇:

分离式保函协议书银行保函分离

仅供个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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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use

分离式保函协议书

(适用于所有银行分离式保函)

编号:

甲方(保函申请人):

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甲方因

项目(□招标编号/□主合同编号:

)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下称“保证银行”)申请

保函(保函种类),并为该保函提供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申请,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由保证银行出具

为受益人、币种为

、担保金额(大写)为

的分离式保函(下称银行保函)。

乙方应甲方请求,同意为上述保函提供反担保。

银行保函的具体内容以银行实际出具的为准。

甲方不得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而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

第二条乙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具体由乙方与保证银行间的约定为准。

甲方知晓并接受乙方与保证银行之间的反担保约定,乙方按该约定向银行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不得以其不知乙方与银行间约定为由而提出异议及抗辩。

第三条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双方确认担保费为人民币大写

,银行保函押金人民币大写

,担保费和银行保函押金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2、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须一次性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以涂黑为准)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具保函。

□现金□支票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保函原件收回并退还乙方,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以保函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二(但不得低于叁仟元每天)计收逾期费,该逾期费可以从本合同约定的押金或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乙方自收到保函原件或相关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的保函押金。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第

种方式的反担保:

(一)货币质押反担保:

1、甲方应于

向乙方缴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大写)的保证金,作为反担保质押金。

2、上述质押金的支付方式为: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

□现金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反担保期间,甲方不得支用或申请支用该质押金,乙方有权拒绝从该质押金中支付与反担保无关的款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在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以该质押金优先受偿。

反担保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4、乙方收到甲方退回的银行保函原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质押金。

甲方逾期未退银行保函,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该笔款项中扣除逾期费。

(二)第三人保证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书》。

(三)其他形式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五条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3、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担保合同或其它反担保方式已生效;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等资料,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二)甲方确认,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全部知晓乙方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详细内容,对乙方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放弃全部的异议和抗辩。

(三)反担保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

保、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五)反担保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被有关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发生较大诉讼、仲裁等足以影响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乙方均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

(二)行使反担保权利;

(三)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四)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对于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甲方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应当赔偿因其怠于配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另向乙方承担银行保函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

第七条关于乙方的追偿权

1、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乙方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其与银行间的约定为准,不受甲方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3、一旦乙方需要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

甲方对于乙方按乙方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支付行为放弃任何异议和抗辩,并无条件补偿乙方因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甲方不积极诚信履行偿还义务,乙方有权在全国的任意媒体上对甲方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合同、违背诚信的行为予以公示,甲方无条件接受该公示。

4、只要乙方发生反担保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5、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6、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也应向乙方赔偿并补缴相关担保费用。

7、乙方为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乙方代偿本金利息,计息期间自乙方代偿日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乙方代偿本金之日止。

第八条如果甲方与银行间或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上述合同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变更的内容或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乙方。

乙方如果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反担保风险,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形式由双方另行商定),也可以按担保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增加手续费。

增加的手续费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交的质押金中扣除,或由甲方另行交纳。

第九条乙方因与银行间关于反担保的约定而对银行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和异议权,对此,甲方理解并接受。

在乙方向甲方追偿时,甲方须相应地放弃其对乙方抗辩权和异议权,即甲方向乙方放弃与乙方向银行放弃同等范围内的抗辩和异议。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如无例外约定,乙方退还甲方的质押金\\押金等均退回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4篇:

四、分离式保函协议书(银行保函分离)

分离式保函协议书

(适用于所有银行分离式保函)

编号:

甲方(保函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甲方因项目(□招标编号/□主合同编号:

)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下称“保证银行”)申请保函(保函种类),并为该保函提供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申请,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由保证银行出具为受益人、币种为、担保金额(大写)为的分离式保函(下称银行保函)。

乙方应甲方请求,同意为上述保函提供反担保。

银行保函的具体内容以银行实际出具的为准。

甲方不得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而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具体由乙方与保证银行间的约定为准。

甲方知晓并接受乙方与保证银行之间的反担保约定,乙方按该约定向银行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不得以其不知乙方与银行间约定为由而提出异议及抗辩。

第三条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1、双方确认担保费为人民币大写,银行保函押金人民币大写,担保费和银行保函押金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2、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须一次性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以涂黑为准)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具保函。

□现金

□支票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保函原件收回并退还乙方,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以保函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二(但不得低于叁仟元每天)计收逾期费,该逾期费可以从本合同约定的押金或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乙方自收到保函原件或相关证明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的保函押金。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第种方式的反担保:

(一)货币质押反担保:

1、甲方应于向乙方缴存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大写)的保证金,作为反担保质押金。

2、上述质押金的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反担保期间,甲方不得支用或申请支用该质押金,乙方有权拒绝从该质押金中支付与反担保无关的款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在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以该质押金优先受偿。

反担保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

4、乙方收到甲方退回的银行保函原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质押金。

甲方逾期未退银行保函,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该笔款项中扣除逾期费。

(二)第三人保证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书》。

(三)其他形式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五条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3、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担保合同或其它反担保方式已生效;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一)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等资料,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二)甲方确认,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全部知晓乙方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详细内容,对乙方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放弃全部的异议和抗辩。

(三)反担保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五)反担保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七)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被有关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发生较大诉讼、仲裁等足以影响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乙方均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

(二)行使反担保权利;

(三)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四)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对于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甲方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应当赔偿因其怠于配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另向乙方承担银行保函担保金额5%的违约金。

第七条关于乙方的追偿权

1、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乙方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其与银行间的约定为准,不受甲方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3、一旦乙方需要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

甲方对于乙方按乙方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支付行为放弃任何异议和抗辩,并无条件补偿乙方因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甲方不积极诚信履行偿还义务,乙方有权在全国的任意媒体上对甲方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合同、违背诚信的行为予以公示,甲方无条件接受该公示。

4、只要乙方发生反担保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5、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6、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也应向乙方赔偿并补缴相关担保费用。

7、乙方为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乙方代偿本金利息,计息期间自乙方代偿日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乙方代偿本金之日止。

第八条如果甲方与银行间或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上述合同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变更的内容或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乙方。

乙方如果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反担保风险,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形式由双方另行商定),也可以按担保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增加手续费。

增加的手续费乙方有权从甲方提交的质押金中扣除,或由甲方另行交纳。

第九条乙方因与银行间关于反担保的约定而对银行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和异议权,对此,甲方理解并接受。

在乙方向甲方追偿时,甲方须相应地放弃其对乙方抗辩权和异议权,即甲方向乙方放弃与乙方向银行放弃同等范围内的抗辩和异议。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如无例外约定,乙方退还甲方的质押金\\\\押金等均退回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授权其下属分公司开具收取相关费用的票据。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按其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或乙方履行反担保项下的其他赔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无论乙方支付的赔付款项是否超出本协议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也无论乙方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担保期间,乙方在反担保项下的赔付款项及乙方因履行赔付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仍然构成本协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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