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常识及常见法律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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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常识及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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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常识及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农民法律常识解答
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
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不可以。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
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
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
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问:
农村居民发生车祸,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赔偿
我从安徽农村来磐安打工已有好几年了,2001年、2003年均有暂住证,后来没有办理暂住证。
今年5月下旬,我骑自行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请问,我能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要求对方赔偿应当如何举证
答:
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证明经常居住地,可以提供的证据除了暂住证以外,主要有:
租赁合同,街道居委会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房屋出租人、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各种缴费凭证(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工资税务单、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解释,你应当提供上述证明你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你的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诽谤别人是否犯罪
在我们国家里,公民的名誉、人格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便构成诽谤罪。
但是,我国《刑法》还规定:
“诽谤罪告诉才处理。
”
这里要指出,现在有些青年妇女,往往不懂依法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一旦遇到诬陷,遭到诽谤,就轻生寻短,这样不仅放纵了坏人,而且也不利于弄清是非。
所以,如果,女子遇到被人侮辱、诽谤的事,就应及时到司法机关控告,依法制裁坏人。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
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
(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
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
(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问:
借条会过期吗
2005年12月17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
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
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
2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
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
答:
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
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
周某于2006年12月30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2006年12月31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
最后,法院将根据送达后的情况及时做出判决。
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
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
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
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雇人逼债犯法吗
在当前经济大潮中,经济纠纷案件很多,欠债不还的,比比皆是。
但如何讨债,是依法行事,还是雇人讨债,甚至动用黑社会,则是每个债权人在讨债时首先应严格把握的尺寸。
有的债权人缺乏法制观念,自以为有理,便认为采取的手段也是合法的,结果导致本应是原告的债权人成了被告。
自认为到债务人家中班拿东西是合理合法,结果却成了抢劫犯罪分子。
雇人讨债,危害极大。
讨债者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过暴力或流氓手段实行威胁、绑架、勒索、抢劫、伤害等犯罪行为。
因此,雇人逼债是犯罪。
债权人还是要用正当的手段,通过诉讼或聘请律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要相信,在法律面前,耍无赖的人也得听从法律的裁决。
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
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
(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
(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
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
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
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
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
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
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
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
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
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
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
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
(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
(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
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
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房子买给他人,宅基地还归自己吗
1963年5月,李某将郊区的2间私房卖给了张某,张某即将购得的旧房全部拆除,所留宅基地一直空闲。
1987年,村委会将空闲宅基地的一部分批给了另一住户。
李某闻之后,以其持有房产证为由,强行又在原宅基地空闲部分上盖了两间新房,同时还向使用他原宅基地的另一户所要使用的宅基地。
当地干部多次制止都无效。
请问,李某所持的房产证还有效吗卖房后,原宅基地还归自己所有吗
专家解答:
李某持原土地房产证强行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并向相邻住户所要另一部分宅基地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该依法制止。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张某后,其土地房产证本应随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起交给张某,他不仅不交给买主,还以持有原土地房产证为由,在原宅基地行使其使用权,这样做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李某强行在此建房完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受害人可以向乡政府反映,由乡政府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李某制裁。
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
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耕地上搞养殖需交费吗
最近,某村的李某建养殖场用了自家的亩承包地,当地国土所让他交纳近万元费用。
请问,国土所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专家解答:
在耕地上搞养殖,如果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就不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不过每平方米需交8元的押金,以确保以后土地能复垦。
土地复垦后押金可以退还当事人。
在耕地里能种树吗
问:
我们在自家承包的6亩田里种上了小树苗。
这是被村委会知道后,说在可耕地上不能种树,要求我们复耕种庄稼,如果不复耕就要收回该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有能力耕种的村民。
请问,我们可以在自家的责任田里种树吗如果不能种树,我们又无力耕种,我们将如何让保存承包地呢
答:
植树造林没有错,但也要看树种在什么地方,如果是种在荒山坡或滩涂上,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把树种在可耕地上,那是不行的。
因为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举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克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已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即可耕地)种树,就是连果树也不能种。
所以,村委会要求你们复耕是正确的。
问:
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
村民钱某在本村发包土地时,想承包耕地,但村委会以钱某身体有残疾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请问,村民残疾就不能承包土地吗
专家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村集体中的每个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
所以,发包方既不能强迫村民承包土地,也不能无故拒绝村民承包土地。
本案中钱某有权承包本村发包的土地。
考上大学的村民是否应该退地
庄园村的王学仁有一子一女。
2002年,兄妹俩均以优异成绩被大学录取。
一时间,王家成了村民羡慕的对象。
可就在王学仁把兄妹二人送入大学后,村委会通知他,由于兄妹二人的户口迁出成了城镇户口,不再是本村村民,王家应把兄妹二人的承包地退出来,交给村里。
对此,王学仁不同意,认为自己孩子是去上学,不是去工作,退了地靠什么生活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闹上了法庭。
后经法院调解,双发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王学仁的子女上学期间,村里暂不收回他们的承包地,一旦他们大学毕业,王学仁就应该把他们的承包地交回村集体。
专家解答:
这个案例具有普遍性。
关于村集体是否应收回考上大学村民承包地的纠纷,全国每年都有。
就现实情况看,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
有的地方认为,土地承包特别是土地的家庭承包,使农民的专利,其他人无权承包。
农村孩子考上大学就成了城里人,不再是农民,不能再承包农村土地。
于是,在这些地方,只要农村孩子考上大学,村集体就无条件收回其承包地。
而有的地方做法却与此不同。
这些地方在考虑是否收回考上大学的村民的承包地时,不仅考虑到其身份的变化,而且还考虑到其上学期间只能花钱、不能挣钱的实际情况。
于是,他们采取了这种方案,即既不是不收回考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也不是马上收回其承包地,而是在他们上学期间暂时不收回,等到毕业以后再收回。
以前上大学是国家投资——“公款消费”,是不用个人掏腰包的;现在上大学成了私人投资,由个人承担主要费用。
再加上高额学费,上大学成了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大学村民的承包地再被收回,对他们来说,无异等于釜底抽薪、雪上加霜。
所以,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
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价而收回土地
李某是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