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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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桐庐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规划编制行为,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空间规划是根据区域内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
第五条专项规划是根据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建设规划等,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和政府调控行为的依据。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及其子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一般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规划范围内的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第六条规划管理实行严格的项目化管理模式,主要包括规划申报立项、规划编制、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六个环节。
第七条县政府成立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旅游、供电、审计、监察等单位为成员的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规划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规划管理的日常事务。
同时建立县规划咨询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协助县发改局做好申报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规划评估等事宜。
二、申报立项
第八条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为规划编制主管部门。
第九条规划申报立项需经过提交立项申请书、编制年度计划、县政府审批三个程序。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展规划纲要由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空间规划中的城乡规划由县建设局提出立项申请,土地利用规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专项规划由编制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规划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2.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及具体负责人;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十二条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于每年12月初提出下一年度全县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12月底前正式下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发布后,如遇本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增加编制的规划,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发改局提交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三、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后,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同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始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向县发改局反馈。
第十五条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鼓励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自行编制规划。
以文字为主、相对简单的规划,原则上要求由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以图纸为主,自行确实无能力编制的规划,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但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或配合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确需委托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划,必须填写《规划编制委托申请书》,报县发改局审批。
凡委托编制的规划,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编制单位,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发改局,共同与编制单位签订规划委托编制合同书。
四、衔接审核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和调控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上级规划和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
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九条规划的衔接审核,由规划编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条各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衔接审核书面意见,并根据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五、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规划经衔接审核后,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发展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不少于7人,其他规划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涉及此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三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书面意见,并依此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
六、审批发布
第二十四条规划报送审批时,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应向县发改局报送规划送审稿,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衔接审核书面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书面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5.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审批发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发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展规划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会同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发布;子规划由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所有规划发布后均需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未经申报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发布。
七、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的规划外,一经批准,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并广泛进行宣传,努力提高规划的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规划发布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县发改局提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评审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
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规和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八、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编制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划,县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规划编制经费。
第三十二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按计划拨付除委托编制费外的规划编制经费给规划编制主管部门;规划委托编制合同书签订后,县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委托编制费。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编制经费的监管。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局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及规划主管部门组成规划督查考核组,对列入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各类规划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督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桐庐县规划编制
立项申请书
规划名称
申请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规划基本情况
规划名称
编制依据
规划年限
规划范围
规划性质
编制方式
1.拟自行编制2.拟委托编制
规划编制负责人基本情况:
(拟自行编制规划的填写)
姓名
年龄
职称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规划编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拟自行编制规划的填写)
姓名
年龄
职称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二、规划相关内容(可另附页)
1.规划立项的必要性和作用
2.前期研究成果(包括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提出规划的总体思路与编制重点)
3.进度安排
4.经费预算及来源
序号
支出项目
金额(元)
经费来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三、规划立项审批
申请
单位
主要
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时间:
年月日
初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时间:
年月日
终
审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时间:
年月日
附件二:
桐庐县规划委托编制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规划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单位
资质要求
委托方式
编制费用(万元)
经费来源
委托理由: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桐庐县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季报表
年第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规划名称
编制方式
计划完成时间
目前
进度
及
情况
说明
招投标阶段
调查摸底阶段
起草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
衔接审核阶段
专家咨询论证阶段
报批阶段
已经审批发布(文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