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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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四章科技经费管理
第五章专利管理
第六章科技成果奖励和激励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打造国内一流企业发展战略,规范科技管理活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公司科技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科技工作应聚焦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内外结合、多措并举提高企业科技水平,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新技术应用,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科技管理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科技经费、科技成果、专利等专业管理,以及科技规划、科技论文、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科技管理工作。
(一)科技项目: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并开展的科技活动。
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中长期发展面临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二)科技经费: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担并完成科技活动所获得的费用。
(三)科技成果: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
(四)专利: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开展科技活动过程中,或依托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会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事项的审议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是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等其它科技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审定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是公司科技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
科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核并监督执行公司科技管理相关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等。
(三)负责审核公司供应链及物流、包装材料等科技应用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现场试验方案。
(四)负责审核并监督公司科技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审核并监督公司科技成果评审、推荐、申报及转化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公司科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等管理制度或办法。
(二)负责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项目投资计划等。
(三)负责集团及以上级别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申报、过程管理、验收准备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级科技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及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奖励,以及组织申报集团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等工作。
(六)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的组织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七)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实施、放弃等审核或备案工作。
(八)负责受理科技项目、科技经费、专利、成果奖励等相关违规的举报或投诉,并对弄虚作假、剽窃、违规违纪使用科技经费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组织调查。
第八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司审定的年度科技项目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技项目预算审核、经费拨付、财务决算、财务验收,科技成果、专利、标准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激励经费的审核、列支及拨付,专利产权转让管理和提出专利许可专业意见等工作。
(三)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审定的科技成果奖励及其它激励方案,调整所属各单位工资总额。
(四)企管负责公司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权激励等方案审核工作。
(五)法务部门负责审核科技类合同,提出减少或避免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转让和许可等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意见。
(六)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科技奖励和激励奖金发放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对需转入固定资产的科技项目工程决算进行监督和审查。
(七)纪检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使用、科技成果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和激励奖金发放等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处分。
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文件及公司科技管理制度、规划、计划等,结合实际,科学规范管理本单位科技活动。
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类别
第十条根据项目来源,科技项目分为纵向、横向和公司三类。
(一)纵向科技项目: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国家、省部、市等政府部门,以及从各级政府机构获批立项的科技项目。
(二)横向科技项目: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接公司外部非政府机构的技术开发、合作、转让、服务、委托及咨询等活动而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公司科技项目:
公司或所属各单位开展技术开发、委托、服务、咨询等活动而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层级,公司科技项目分三类,包括集团级(一类)、公司级(二类)、基层单位级(三类)。
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研究、合作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引进推广和实验平台建设等。
(一)集团级科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支撑集团生产经营、中长期发展,属于全局性、方向性、储备性的关键技术和基础应用理论,解决物流产业发展、结构调整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
2.技术难度大、研究周期长、研究目标高,需要组织各专业领域联合攻关;预计3-5年内在能源化工物流及供应链等方面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增加集团经济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可推动集团物流及供应链技术进步,提高集团相关产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公司级科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升公司物流服务水平、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研发能力,以及新技术引进识别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2.技术难度较大,应用实施复杂,研究目标较高,可推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业务的落地实施。
3.增加公司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制约生产经营的技术难题。
(三)基层单位级科技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生产经营一线,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服务推广应用能力。
2.有一定技术难度,研究目标适中,研究周期相对较短,解决生产急需问题。
第二节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公司对纵向科技项目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一)对于未明确要求必须配套经费的,原则上不予配套,由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申报;
(二)对于明确要求必须配套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如无明确说明,原则上按照1:
1配套。
1.依托集团已立项科技项目费用作为配套经费的,由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申报。
2.需公司新增配套经费的,由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申报,报呈总办会审定。
第十三条公司对横向科技项目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结合行业及公司产业发展需求,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立项。
第十四条公司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和审定三个环节。
(一)一类科技项目由公司初审,经科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公司总办会审定通过后报呈集团申请立项。
(二)二类科技项目由公司初审,经科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公司总办会审定通过后下达执行。
(二)三类科技项目由所属各单位按相关制度规定自主管理。
立项1个月内,各单位应报公司备案。
第三节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或参加单位承担的纵向科技项目应纳入公司科技项目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制度及合同要求管理。
第十六条横向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单位管理制度及合同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公司级科技项目由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由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一)项目立项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未提交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初稿,公司将视情况核销项目。
(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受项目承担单位、公司监督和管理,主要负责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计划编制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公司级科技项目不能超过2项。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设计、实验研究等原始记录。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过程中,应做好技术和安全风险分析,签订安全协议,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加大安全技术培训,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安全可控受控。
(五)对于需转入固定资产的科技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按照公司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承担的三级单位级科技项目,如需变更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目标、研究期限及项目负责人等,提前终止无法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执行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项目,应通系统进行审批。
(一)总费用小于5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公司审批;
(二)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提请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研究审批;
(三)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提请公司总办会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保密管理。
第四节科技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纵向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及合同要求验收;横向科技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公司科技项目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一般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级科技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或由公司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一)项目采取逐级验收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提请公司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权威机构检测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
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科技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一般为5-11人。
(四)项目验收结果包括:
通过验收、结题、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
1.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约定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目标任务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主要目标、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可以结题;
3.由于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未完成、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项目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约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3)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按照要求申请调整或提出申请但被驳回的;
(4)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三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
(5)科技经费使用不合理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归档公司级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包括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验收评价报告、经费使用报告、验收证书等。
第四章科技经费管理
第一节经费类别及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项目类别,科技经费分为纵向科技经费、横向科技经费和公司科技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技经费:
纵向科技项目获得的财政资助经费;
(二)横向科技经费:
横向科技项目获得的公司外部非政府机构投入的经费;
(三)公司科技专项经费:
公司科技项目投资计划中公司投入、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配套的经费,以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自主设立的科技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科技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
包括设备(设备购置、试制设备、设备升级改造与租赁)、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外协研究、实验外协、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信息(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劳务、设计、新工艺规程编制、场地建设、安装及施工等费用;
(二)间接经费:
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和绩效费用。
第二十五条科技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纵向科技经费按照各级和各类科技项目预算、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立项单位管理文件及要求执行;
(二)横向科技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执行;
(三)公司投入的科技专项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节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纵向科技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纵向科技经费中的间接经费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
(一)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及预算要求,确定间接经费构成及分配方法;
(二)公司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纵向科技项目间接经费分配方法如下:
项目专项经费(万元)管理费比例绩效比例
(不低于)
公司
(不高于)非独立法人单位(不高于)
国家级<200/20%80%
≥200<50020%20%60%
≥50030%30%40%
省部级<50/20%80%
≥50<20020%20%60%
≥20030%30%40%
其它<50/20%80%
≥50<10020%20%60%
≥10040%20%40%
1.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充科技经费和科技管理业务、差旅、项目申报、评审、咨询、宣传、消耗(仪器、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等费用支出;
2.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完成前提下,绩效主要用于项目组奖励、津贴等费用支出。
(三)对于明确规定不得支出间接经费(管理费)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或预算要求执行;
(四)立项时未预算间接经费的项目,科技经费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五)纵向科技经费结余经费按照项目立项单位规定执行;
(六)纵向科技经费中间接经费不纳入所属各单位工资和管理费用总额。
第三节横向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技经费实行合同管理。
如合同未明确规定,由所属各单位在经费管理中明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技经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经费80%的比例,向项目组成员发放绩效,剩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结余经费不纳入所属各单位工资和管理费用总额。
第四节公司投入科技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公司科委会(含财务专家)审核意见提出科技项目预算建议,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向集团报送年度科技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一)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列支间接经费;
(二)公司投入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费中间接经费比例,按照公司投入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外协研究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公司投入经费,万元间接经费比例,不高于
<10010%
≥100<2008%
≥200<5005%
≥5003%
(三)公司投入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前补助、后补助科技经费,不列支间接经费;
(四)项目组成员属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册职工的,不允许预算劳务费;
(五)青年基金项目不列支间接经费。
第三十一条科技经费应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科技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
如项目主要研发内容、重大技术路线、研究目标发生较大变化,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必须调整预算的,应通过系统提交预算调整申请。
(一)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不低于原计划,总经费核减大于预算15%;或直接经费中单项经费调整大于预算15%,由公司审批。
(二)科技经费预算中间接经费总额不得调增,设备、劳务、外协研究、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前提下,可直接进行调整。
(三)由于项目研究内容或目标调整,必须调增经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公司提请总办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结题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编写经费使用报告和经费清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付但未使用经费。
第三十四条项目外协研究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阶段任务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科技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公司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权调配并用于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一)公司投入小于50万元的公司级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决算;
(二)公司投入大于等于50万元的公司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交财务决算申请,由财务资产部进行财务决算;
(三)公司机关部门承担的公司级科技项目,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财务决算。
第五章专利管理
第一节专利权归属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益归属如下:
(一)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公司,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及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全资子公司)承担公司科技项目形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和许可收益归属如下:
1、公司资金支持小于20%,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2、公司资金支持20%-50%(不含50%),归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公司占比不大于50%,经双方协商后,收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支配。
3、公司提供50%-100%资金支持,归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公司占比不小于50%。
经双方协商后,收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支配。
(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外单位的合作合同或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已有及合作过程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约定严格执行。
第二节专利申请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开展科技活动中应合理进行布局,及时申请专利。
第四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审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一)对于所属各单位申请且专利权人为公司的,由所属各单位负责审批;公司各部门申请的,由公司负责审批;
(二)对于专利权人为所属各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审批。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严格审核。
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包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知识产权;权利要求书是否完整,以及专利的合理性和新颖性、独创性或实用性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申请专利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防止侵权,避免重复研究。
第四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保密审查。
主要包括是否涉及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及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技术秘密,专利权保护范围能否有效保护核心技术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对于未申请专利、不宜申请专利但有重要学术或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格保密和有效保护。
第四十五条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和报告、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或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三节专利维护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专利:
(一)专利申请单位应每两年组织评估一次,确定专利是否维护或放弃。
(二)专利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交纳专利维护费用。
(三)对拟放弃或终止的专利,经专利申请单位组织评估、专利权人同意后执行。
(四)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严禁对发明创造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
(五)专利权单位应建立专利档案,内容包括专利申请、受理、授权,以及专利转让、许可、专利权放弃或终止等。
第四十七条如专利权益受到侵害,由专利权人负责维权,寻求法律保护。
(一)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共同作为专利权人的,由所属各单位负责维权。
(二)公司作为唯一专利权人的,由公司负责维权。
(三)公司与外部单位共同作为专利权人的,由公司与外部单位协商确定维权主体。
第四节专利转让
第四十八条公司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专利转让,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按照公司产权转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专利许可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是专利许可的实施主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由专利申请单位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司会同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提请公司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1.许可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提请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研究审定。
2.许可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公司总办会研究审定。
(二)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和实施。
第六章科技成果奖励和激励
第一节科技成果奖设奖类别
第五十条公司科技成果奖包括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奖标准如下:
(一)特等奖:
1、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属于国内外首创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在区域或行业中可推广面占比很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同类技术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以先进技术成果和设计方案为基础,全面完成应用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研究,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90%以上,年创经济效益达到800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生产实践中成功应用或转让,累计创效400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
1、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很大贡献,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外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在区域或行业中可推广面占比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对同类技术进步或行业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以先进技术成果和设计方案为基础,完成应用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研究,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年创经济效益达到600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生产实践中成功应用或转让,累计创效300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2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
1、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较大贡献,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一般,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对同类技术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以先进技术成果和设计方案为基础,通过应用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研究,推广应用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年创经济效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公司生产实践中成功应用或转让,累计创效200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
1、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一定贡献,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相对较小,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公司范围内推广应用或转让,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以先进技术成果和设计方案为基础,开展应用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研究,年创经济效益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五十一条同一技术科技成果,不得以多个名称重复申报公司科技成果奖。
获得公司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的,不再推荐申报公司科技成果奖;对于科技成果归属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仍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公司科技成果奖。
第五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对成果是否涉密进行初步评定,对于涉密的,应提请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密级、管理及保管方式。
第五十三条对获奖科技成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应实名向公司科委会办公室书面反映,提出异议原因、理由,出据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节科技成果奖奖励对象
第五十四条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对象包括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向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向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一)主要完成单位:
项目研究、应用、实施过程中提供主要研究人员、核心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