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学金资料综合测评方法1.docx
《评奖学金资料综合测评方法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评奖学金资料综合测评方法1.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评奖学金资料综合测评方法1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2004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在学院(或直属系,下同)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A1)。
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
基本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A2)。
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
基本要求: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A3)。
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
基本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
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A4)。
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种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
基本要求:
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A5)。
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
基本要求: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A6)。
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
基本要求:
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
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A7)。
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
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A8)。
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
基本要求:
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A9)。
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
基本要求:
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
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A10)。
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
基本要求: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九条基本素质的基本内容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
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见表一)。
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5分、4分、3分、2分、1分。
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P),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j表示测评小组成员对某一学生在基本素质某一方面的评分,n表示参加测评小组的人数。
表一:
基本素质测评表
评项
学姓名
号
政治态度A1
法纪观念A2
学习态度A3
集体观念A4
生活态度A5
社会公德A6
个人品德A7
人文修养A8
身体素质A9
心理健康A10
合计得分
注:
测评等级分别为优、良、一般、较差、差,对应分值分别为5分、4分、3分、2分、1分。
合计得分=A1+A2+……A10。
第十条奖励加分(A11)。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下列各项加分。
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4分;
(二)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三)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学院(系)通报表扬的,按表二加分:
表二:
先进集体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校、院通报表扬
主要学生干部
10
8
6
3
1.5
其他学生干部
8
6
4
2
1
成员
5
3
2
1
0.5
(四)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系)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三加分:
表三:
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10
8
5
2
第十一条惩处扣分(A12)。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或者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有正当原因并请假者除外),可按表四扣分:
表四:
惩处扣分
留校察看处分
记过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
校、院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
教学和集体活动
15
10
7
5
2分/次
1分/次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F1)为评议得分(P)与奖励加分(A11)之和减去惩处扣分(A12),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j、n的含义同第九条。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与公选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专业选修选课总门数。
(二)公选课程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公选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公选课总门数。
(三)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课程设置状况,制定科学的课程测评范围和成绩修正办法。
医学院、口腔医学院等医学类专业学生实习阶段的成绩评定办法由相关学院自行制定。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五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五:
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C2)。
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六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六: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三)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七加分。
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七:
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校级
大学生科技活动
全国性
省市级
校级
获
奖
成
果
一
20
12
9
7
10
8
5
二
18
10
7
6
8
6
4
三
14
8
6
5
6
5
3
四
10
4
3
2
鉴定成果
10
8
6
5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八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八:
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