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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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旬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旬食安委办发〔2010〕13号

旬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旬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旬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旬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咸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委宣传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县政府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卫生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会同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6、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7、县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县药监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救治药品的储备,拟定供应方案;

11、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2、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县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王和军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检查督办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需要,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提出组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8、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9、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向市卫生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11、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接待组等八个工作组。

l、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主要职责是: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

由县商务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

主要职责是: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接待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省卫生局、发生事故部乡镇、部门组成,由县政府牵头。

主要职责是:

安排接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卫生局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第二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县教育、农业、水利、商务、药监、工商、质监、环保、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立即向县政府、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5、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报告时间要求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六、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部门之间通报。

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通报;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七、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八、事故分析

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对县级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把事故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必要时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品(食物)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应急救援响应

一、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的应急处置力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卫生部决定。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

一、医疗救治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局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二、人员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四、物质和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信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六、演习演练

县卫生局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七、教育培训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展开工作。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牵头或负责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适时组织救援演练,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应急救援方案应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人员、物资(含设备、设施)保障。

四、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在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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