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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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

电话:

9传真:

9

负责人:

李军职务:

行长

乙方(直接授信客户):

山东嘉隆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齐元臣邮编:

252000

根据甲乙双方业已签署的编号为深发(青香中支)综字(20120605)第(005)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申请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则双方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款所称“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是指借助网络技术及相应的数字签名和认证手段,依托银行网上银行、银行内部电子数据系统或通过各方系统直联方式,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融资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发放、收回及货物监管确认、监管信息传递等(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电子化处理过程。

本款所述电子渠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是指为满足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的实现,由深圳发展银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自主开发的一套以Internet或其他网络为基础,以满足协议各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提交、签署、确认、修改融资申请书、动产监管物清单等相关法律性文件为主要服务功能,以将核心企业和乙方等供应链企业之间交易所引发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各类信息在该系统之上充分展现为手段,以深圳发展银行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融资、结算、资金管理、理财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为目标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化服务系统。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乙方申请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前,须已与甲方签署了《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协议》),并确保该协议的持续有效。

双方承诺各自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以电子签名形式完成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法律效力;认同以电子化形式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第三条关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方式和额度使用”的补充约定

1、乙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时,若授信使用方式为贷款、承兑,则甲乙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贷款合同、汇票承兑合同,而改为乙方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承兑申请书的业务办理方式。

乙方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交借款、承兑申请书,甲方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进行审核确认。

2、乙方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办理票据贴现、透支、保理、开立信用证等具体授信业务时,仍应根据甲方要求另行签署相应的单项授信业务主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

3、乙方非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办理贷款、承兑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其他授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要求签署纸质的贷款、承兑或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授信业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申请办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各类授信业务的合同/业务申请书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方式,乙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愿意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乙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的贷款、承兑业务时,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约定”等约定条款。

第五条关于贷款业务的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单笔贷款业务时,应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参照式样,见附件1),经甲方确认后的申请书,是《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在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双方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借款申请书》,并正确填写《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贷款申请发放日等各项借款要素,《借款申请书》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当单笔贷款所涉上述要素与甲方向乙方实际发放的贷款情况、最终形成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出现不一致时,以甲方系统实际记载为准。

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

(四)在甲方正式向乙方发放贷款之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若有),具体金额、比例和保证金适用的利率等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借款申请书》中的记载为准。

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协议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双方另行确认。

(五)若无特别约定,单次《借款申请书》项下贷款将不分次发放,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发放。

(六)贷款利率

1、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标准确立,首期贷款利率以双方签署确认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选择项内打“√”):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浮动点)。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发放日的Libor□+/□-(浮动点)(仅适用于外汇贷款)。

2、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选择项内打“√”):

□按浮动。

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项:

(1)与贷款发放日期相对应的日期,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

(2)每年1月1日。

□固定利率。

3.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与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贷款利率不一致时,以每次《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为准。

(七)贷款计结息

1、计息

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本协议项下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2、结息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贷款所适用的结息方式,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借款申请书》所记载的为准。

3、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扣款账户,甲方可以从乙方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付息,则自次日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八)贷款的偿还

1、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就还款事宜与甲方进行具体协商。

2、乙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九)乙方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十)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

1.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乙方挪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对贷款本金按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金。

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本金;

(2)利息(含罚息、复利)。

第六条关于汇票承兑业务的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单笔票据承兑业务时,应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参照式样,见附件2),经甲方确认后的申请书,是《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在甲方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足额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方保证、乙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财产抵押、质押等)的,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双方应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办妥相应的担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

(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业务时,应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正确填写《承兑申请书》所记载的汇票金额、汇票期限、出票日、汇票到期日等各项要素,《承兑申请书》须经甲方审核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当本协议项下汇票信息和记载要素与甲方最终承兑的汇票所涉相关要素不一致时,以甲方最终承兑的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汇票信息为准,双方均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双方约定的义务。

(四)在甲方承兑乙方所签发的商业汇票之前,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保证金,以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保证金具体金额、比例和保证金适用的利率等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承兑申请书》中的记载为准。

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追加保证金的,视为对本协议有关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双方另行确认。

(五)本协议项下汇票到期前,乙方确保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缴存于甲方所指定的账户。

(六)经甲方承兑的本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时,甲方将凭票向收款人或正当持票人无条件支付全部票款。

(七)经甲方承兑的本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时,若乙方不能足额缴付全部票款,甲方有权就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即甲方的垫款),根据实际垫款时间向乙方追偿并按照六个月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上述款项。

垫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利息(含罚息、复利);

(2)本金。

垫款逾期90天以上的,垫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本金;

(2)利息(含罚息、复利)。

(八)乙方与持票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与持票人自行处理;但乙方所承担的本协议项下义务不因此而发生任何改变。

(九)本协议项下任一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承兑手续费,统一按照票面金额的万分之计算;非执行本费率的承兑业务,以乙方每次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承兑申请书》(及其他有效法律性文件)中记载的为准。

关于本协议项下的承兑手续费,在甲方为乙方办理任一单笔承兑业务时,由乙方一次付清;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办理承兑时从乙方在《承兑申请书》中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主动扣收。

(十)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发生《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时,如甲方尚未对有关汇票进行承兑,则甲方可以拒绝承兑;如甲方已经对有关汇票进行承兑,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缴付全额应付票款,或补足相当于全额应付票款的保证金,或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七条费用条款

1、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单笔业务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业务申请书项下具体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到期没有足额归还授信,导致甲方为催收或追回授信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关于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期限、额度项下转授信、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声明及承诺等未作特别约定或未约定的事项仍执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本协议所附的附件与甲方“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显示的文本格式和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甲方系统显示和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其他事项:

                      

  。

第十条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

1、借款申请书(式样)

2、承兑申请书(式样)

(备注:

上述附件仅适用于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办理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链金融线上融资业务项下的贷款、承兑业务,由乙方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向甲方提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借款申请书(式样)

借款申请书式样

(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版本,以甲方系统实际显示和记载的为准)

附件2:

承兑申请书(式样)

承兑申请书(式样)

(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版本,以甲方系统显示和记载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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