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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规章制度

各科室规章制度

办公制度

一、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三、办事公平、公正、公开,热情服务,接受监督。

四、衣着整洁,朴素大方,举止文明。

五、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整洁,办公设备摆放整齐有序。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文件资料严防泄密、遗失。

七、下班时,关好门窗、电器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分工合作,团结干事。

考勤制度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由各科室建立考勤登记表和记事日志,按月统计公布,表册存档。

三、各自认真填写长沙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的《考核手册》,按季度送主任审查。

四、外出执行公务,去有任务,回有交待,不得假公济私。

五、按照法定休息日正常休假,特殊时期要服从工作需要,做好节假日的轮流值班。

六、实行事假、病假报告制度,请假1天以上必须报告办公室主任,1天以内报告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科室长,并履行请假手续。

七、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出勤率高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之一。

职业纪律

一、不准以权谋私;

二、不准主观臆断;

三、不准索贿受贿;

四、不准徇私枉法;

五、不准吃请受礼;

六、不准铺张浪费;

七、不准经商谋利;

八、不准出面说情;

九、不准欺压群众;

十、不准泄露机密。

值班制度

一、值班时间

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分白班、中晚班和节假日班。

白班值班时间:

上午8:

00?

12:

00,下午14:

30?

17:

30(夏令时为15:

00?

18:

00)。

中晚班值班时间:

中班12:

00?

14:

30,晚班17:

30?

次日上午8:

00(夏令时为中班12:

00?

15:

00,晚班18:

00?

次日上午8:

00)。

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值班时间:

当日8:

00?

次日8:

00。

二、值班职责

1、接听电话,发送会议通知,收发报刊、文件等资料,接待来信来访;

2、及时报告紧急事务;

3、清扫整理值班室,清点和保管财产;

4、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值班安排

1、周一至周五白班由值班室专人负责;

2、中晚班和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值班由秘书科统筹制定值班安排表,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等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岗,做到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礼貌,保证值班室卫生整洁,维持正常工作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聊天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值班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得收看电视。

2、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或代班的,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在办公室干部中协调代理;如需换班的,由当班人员在值班人员内调换,并报值班室备案。

3、值班人员要及时做好收文工作,将来信来文整理后交秘书科送领导传阅,及时准确无误发送各类通知;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传达信息,接听电话,需作好记录,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作出处理。

4、值班人员在收到应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并作好记录,安排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过程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联系副主任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报告相关县领导和市应急办(电话:

8665000,传真:

8666000)。

5、值班人员对待来访者,要认真热情,做好思想工作,并告之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必要时报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和联系副主任。

群体性上访按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报告,同时通知县信访局。

6、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当班人员值班到交接班时点,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并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开,如因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当班人员离岗而出现问题,由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7、值班人员要负责填好《值班日志》,做到字迹清楚,言简意赅。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一、主动热情接待来信、来电、来访,认真做好各项来信来访内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做到仔细听、认真记,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合理的解释,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处理,不敷衍了事,扎扎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重要情况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的信访件由秘书科转信访局按《信访条例》接待处理。

四、及时将来信来访情况汇报并加以调查和取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并及时将情况和结果予以回复。

五、主动深入各单位、部门、企业基层,深入调查,体察民情,了解民意。

六、加强对各部门执法力度的监察和督促,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七、定期召开会议,集思广益,商讨信访案件的查处办法,并督促落实。

八、从严要求,秉公执法,对各项来信来访和投拆案件依法、依纪、依规、依章办理,定期做好来信来访和投拆文书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机要保密制度

一、机要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保证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二、文件收发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机密安全。

三、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不得随意放置,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对的清样、废纸须及时销毁,切实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的管理。

四、为保证机要文件能及时阅办,下班或有急事离开办公室,应该将机要文件退还保密管理员,以防止文件泄密、丢失。

五、机要文件不得带回阅读,不得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六、“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抄写,如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负责人批准;上报“机密”、“秘密”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的文件要严格管理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和原文要同样严格管理。

七、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科室的计算机不能存储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资料。

八、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禁止携带秘密文件参与和该文件无关的活动,严禁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函件传递秘密文件和资料。

九、各类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出具。

县政府公章必须经县长或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县政府办公章必须经办公室副主任及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领导私人印章必须经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

文稿起草制度

一、文字材料的组织与起草

(一)文字材料起草前必须先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了解领导意图,收集有关资料,由集体或指定专人拟出写作提纲,经分管副主任或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二)材料初稿完成后,由分管副主任审定,然后送有关领导审阅。

重要材料初稿完成后,要集体讨论修改,做到观点正确,实事求是,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符合领导要求和工作实际。

(三)文字材料需要上报的,由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签,重要内容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四)材料校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校对质量,关键词语和重要数据要把握准确,不出现差错。

二、调查研究及其报告

(一)调查研究应有计划、有重点、有专题。

根据县政府全年工作计划、各阶段工作重点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题目、责任人、完成时间、方法步骤和质量要求。

上级和县政府领导安排的临时性调研任务,由联系副主任具体安排。

综合科每季度至少要形成一篇调研文章。

(二)调查研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调查前,由调查人员拟出调查提纲,确定调查范围和方法步骤;调查中,必须深入实际,多方面听取意见,摸清实情;调查后,对材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在专题调查中,对发现的其它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要一并调查清楚,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对干部群众在政策方面存在的疑虑和误解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基层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与基层领导通气,必要时要向办公室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汇报。

(四)对上级政府统一部署的调研任务,应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

上级调研部门来我县调研,由联系副主任指定专人配合,负责上下联系,搞好生活服务,做好调研记录,事后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三、会议记录及领导讲话整理

(一)县政府召开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应提前做好会议记录准备。

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应认真记录在会议记录专用簿上,会后2天内完成对会议记录的整理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年终立卷归档。

(二)其他重要会议上领导的即席讲话,应及时整理,一般整理不过夜。

四、领导讲话稿的起草

(一)讲话稿起草人员在接到任务后,首先应明确领导讲话稿的使用场合、使用时间、讲话对象等情况,必要时先与领导就讲话内容进行沟通,把握领导意图,然后根据上述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做好起草准备工作。

(二)拟定讲话稿提纲,报请主管文字工作副主任或联系副主任审查后,呈有关领导审阅,根据领导意见确定提纲。

(三)根据所确定的提纲,起草讲话稿。

完成草稿后,报请主管文字的副主任或联系副主任审阅修改。

(四)呈送有关领导并按有关领导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有关领导审定。

(五)县长在大型会议上的讲话材料如《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会上的讲话、上级领导视察汇报材料以及上级布置的大型调研课题材料等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写作班子共同协作完成。

五、文字材料起草报送审核制度

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应严格遵照办公室班子成员、科室、岗位责任规定进行安排,凡交由相关科室负责文字材料起草任务,一律由分管副主任下达。

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应严格遵守报送审核制度,逐级审核把关,最终由有关工作主要负责人审定。

(一)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文稿组织工作。

县长的讲话稿由综合科负责起草,科室长组织把关,经分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审阅后,报县长审定。

副县长的讲话稿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经办公室相应联络员修改、联系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县政府各工作线上的专项工作会议文稿组织工作。

县长的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报经联系副主任审阅,于会期3个工作日前将初稿的文本及电子文本送综合科把关,经分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副县长的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起草,于会期3个工作日前将初稿文本及电子文本送协助联线的联络员修改,经联系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县政府有关情况通报、情况介绍、工作信息和迎接检查、督查等材料起草,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由县政府办相应职能科室负责起草,送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初审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录音和整理。

县长在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县长联络员负责录音和整理,报县长审定。

副县长在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需要录音和整理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联系副主任审核把关,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县政府专门工作会议文稿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除部门负责组织的外,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缮印、校对和发送。

(六)县政府领导讲话稿在印发和刊登之前,除县委办需要或领导特别交办外,一律不对外(包括新闻单位)提供。

确需提供的,由主任、联系副主任负责。

(七)县政府各部门每月(或每季)的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资料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材料,于每月(或每季)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府办综合科,由综合科综合整理后报县政府。

(八)政府办公室文稿起草工作。

办公室有关文稿起草工作按科室设置及岗位职责分别由责任科室和岗位人员起草,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定。

政务信息整理报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新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并及时报送。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县政府办综合信息科和秘书科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县政务信息;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机构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

第七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二)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区域、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综合信息。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秘书科明确一名应急专干,共同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三章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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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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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组织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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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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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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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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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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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论据充分;信息文稿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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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按《县政府值班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由在岗值班人员具体负责,应急专干负责协调处置,并经请示领导后向市政府值班室等上级机构报送。

(三)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

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防止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按照《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资料库及其管理系统,确保政务信息安全、及时、迅速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阅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督查室工作制度

一、督查原则

督查工作在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由县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

督查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归口办理和专项督查、专项办理的原则;坚持一事一督查、一事一通报原则,坚持督查事项限期完成和限期办结的原则。

二、督查范围

  1、国家、省、市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包括县政府工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5、县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6、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8、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对象

各乡镇政府、县直单位及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四、督查程序和要求

  1、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承办乡镇或部门。

  2、县政府督查室对督办、转办的事项,要进行登记以备查。

督办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3、承办乡镇或部门接到督查室督办通知后,必须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的办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的,须在接到督办、转办通知后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延期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承办乡镇和各部门对办结的督办事项,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写出工作汇报,对正在办理的事项,按要求通报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办理措施。

督查通报要一事一报,文字言简意赅,表述清楚。

  5、县政府督查室对所督办的事项,定期进行清理,并将办理情况汇总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定期予以通报。

  6、各承办乡镇和部门对办结的督办件按照文书处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7、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其他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及时汇总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8、凡县政府重大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的督查调研,了解实施进展情况,掌握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办理《督查通报》

认真办好每一期《督查通报》,通报内容要紧扣主题,观点鲜明,求真务实,简明扼要。

《督查专报》的形成程序:

  1、开展督查和调研活动;

  2、起草《督查通报》稿件;

  3、督查室主任审核修改;

  4、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5、呈送县政府领导;

  6、立卷归档。

  六、督查责任

  1、督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对认真负责、交办及时、办结率高的给予表彰奖励。

  2、对督查工作不认真、督而不办、办而不报、敷衍塞责、办结率低或顶着不办,造成工作延误的乡镇和部门,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作为乡镇和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制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一、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立案审查

2、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3、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法制办直接受理。

领导交办、其他单位转交的复议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收到案件之日即为受理。

4、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法制办明确1名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主要负责人于2日内进行审核。

5、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人拟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报县政府领导签发,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核,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三、办理程序

7、案件受理7日内,法制办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抄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

8、被申请人10日内不予答复、不提供依据的,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依据,依法予以撤销。

9、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由承办人依法予以审查。

10、一般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45日内审查完成,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提交法制办集体研究讨论。

11、法制办在收案50日内,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政府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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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前填制《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审批表》,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经审批同意延期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13、案件审查期限延长的,承办人应在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提出初审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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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均由承办人制作《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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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复议当事人后,案件终结,承办人应将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卷。

第二章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其中,本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或重大的山林、土地纠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认权属,案件的承办单位分别是县林业局、县国土局。

县政府法制办对承办单位的确权工作予以协助、指导。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依法受理,并于受案后3日内将受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

三、承办单位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予以配合。

承办单位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对调解工作要作好书面记录。

其中,协调能够解决争议的,应当形成《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争议双方参加协调会议的代表签名确认,不能以协调《会议纪要》代替《调解协议书》;协调处理不成的,承办单位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将案卷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经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由原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审查合格后,由承办单位在收案50日内草拟《行政处理决定书》,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把关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

一般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于收案60日内作出。

四、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确权案件,经县政府领导批示后,可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也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

五、确权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的相关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案件承办单位共同配合,并明确原案件1名承办人出庭代理诉讼。

第三章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一、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后,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工作。

二、法制办应于收到诉讼文书之日起3日内了解案情,提出建议,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若认为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

四、参加庭审。

五、法制办应于判决书或其他诉讼终结文书下达后3日内,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若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应及时草拟相关文书,报县政府领导签署后,在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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