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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给开诊断证明书

 

医生不给开诊断证明书

 

篇一:

医院诊断证明书怎么开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拥有必定法律功效的医疗文件,司法判定、因病歇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照之一。

为了增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质,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以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含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照。

全部医生都应本着脚踏实地,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付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没关的医学证明,深造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一定亲身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照,并与病历中记录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符合,主要处

理建议也应在病历中记录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葛、打斗打斗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定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含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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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应填写就诊当天,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

时间一般不超出

3天,门诊不超出1周,慢性病不超出2周,特别状况不超出1个月。

门诊

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照。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歇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之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之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署名(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得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之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别受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波及司法办案、医疗判定及有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判定、劳动力判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判定、学生免予履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尽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详细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署名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防止法律纠葛,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丢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眷交代清楚,嘱其妥当

保留。

特别状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第2页共20页

 

明书须有科主任署名同意,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禁止涂改、假造、故弄玄虚,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肩负由此引起的结果;造成重要结果者,除追查责任外,医院有权撤消医师处方权,并

依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赐予处罚。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履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二: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篇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建议的文字凭证,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闯事补偿、司法判定以及各种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合本单位详细状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一定经上司医师批阅署名,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谨慎认真,不可以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照,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一样意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一定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天,当天盖章有效,

非当天开

具不予盖章(特别状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依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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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门诊不超出1周,慢性病不超出2周,特别状况不超出1个月。

五、对过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别状况的,要以事实

为依照,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同意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一定书写为补办当天日期,同

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斗打斗、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别状况一定有公

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以下状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察,指定专人办理,方

可盖章奏效:

1、凡波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

信;

2、因病退休、损害、保险索赔、建议休养、改正工作、外处治疗等,应有有

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自己带回,特别状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波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波及司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判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后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判定。

工伤、残疾判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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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

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奏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留,盖章人员拥有审察医学诊断证明书权益,

对不切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赐予拘留并实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

要求诊断明确,笔迹清楚,不可以缺项、漏项,不得任意涂

改。

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符合。

四、凡不负责任违犯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供给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篇四:

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2篇五: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医院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合我院实质

状况,拟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

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拥有必定法律效劳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歇息、计划生育、工伤

司法和残疾判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照。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谨慎、务实的态度,完好真切地书写有关证明

内容,表格

式文件要逐项正确填写,与实质病案记录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状况,需要证明健康状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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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脚踏实地,切合医学规范,一定亲身诊治

患者后方可

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没关或许与执业类型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

件。

3、为非患者自己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自己及患者的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和拜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

论后,谨慎

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波及司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判定

的最后建议

为最后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依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

 

不开,如病

情确需歇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之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

诊办主任署名;

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别病种及某些传得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

师每次可开给一

个月之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署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署名,开具日期一定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认真审察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署名,并进行有关登记后加

盖“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

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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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前一次诊断活动只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

盖章。

患者

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

行进行复印复制,

一起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纪、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断经过,疗效、当前状况等),出院

病人还应注明

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举措,病休、痊愈治疗建议等)

(5)、医生署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取执业医师资格;已在医院注册。

(2)、正在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依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履行出生

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余非院内出生的一律

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亲母亲携带其身份证、成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资料的

原件和复印

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查对有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一致印制的

《出生医学证明》,

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专用章”后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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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状况(单亲、非婚生育、延缓开具)的,依照上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有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依照要求归档保留。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依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履行死亡

医学证明的

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急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

证明书,其

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儿女、父亲母亲或其其余家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

驾驶证、军

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查对相

关信息后,由死

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想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一致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医务科

审察无误后加盖“医院医务科”印章后奏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有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依照要求归档保留。

七、其余证明

1、若有患者姓名或年纪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查对患方供给的患者有

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明清楚。

规范

改正格式要求如

下:

证明

患者:

,年纪:

,科室:

,住院号:

,依据患方供给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纪应为“”)。

主管医师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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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主管医师改正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一样。

如出现姓

名中字音完

全不一样时,一定有科室主任署名,不然无效。

如发生与患方共同舞弊状况,

将撤消其开具诊

断证明书的资格,将状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肩负由此惹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地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查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

有关证明文

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依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

若出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余药品

取代。

6、上述(3、4、5项)证明资料须一致使用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

 

用诊

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余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

书:

1、波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

关的介绍信、

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医务

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损害、残疾、保险索赔等状况,主管医师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并附

有患者自己的拜托书及患者和受拜托人两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

医务科同意后方

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自己的拜托书及患

者和受拜托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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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自己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

医师以上医

师或科主任署名,医务科审察盖章后奏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付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

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篇二: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拥有必定法律效劳的医疗文件,司法判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判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照之一。

所以,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谨慎、务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照。

二、诊断证明书一定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付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笔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备,病休时限一定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出3天,门诊不超出1周,慢性病不超出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定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照充足,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有关协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波及多专科等特别判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斗打斗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由,波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察,专人办理,并详尽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同后,方可出具证明。

篇三:

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第10页共20页

 

对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

障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对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

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依照履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对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拥有法律效劳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给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益和责任。

为增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以下:

一、法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身诊查、检查,签订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许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藏、假造或许私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示或许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师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

追查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一定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身

诊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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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备,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别诊断证明,如波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有关单位介绍

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察署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未经亲身诊查、检查签订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

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没关或许与执业类型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可以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绘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定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

门诊部审察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出3天;白天门诊病人不超出7天;门诊

特别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伸,但一次不超出15天,且须双医师署名。

病假证

明时间一定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

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出院时依据病情需要持续病休时,依据病情需要,注

明“建议”

歇息,最长不超出60天,如患者有延伸歇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奏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

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察,严格把关,并做好详尽登记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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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察、

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一定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

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时期患者带上述相

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察,并做好详尽登记。

3、在诊断过程中,因为姓名记录错误,确需改正者,若仅为同音不一样字或仅

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改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改正姓氏

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眷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禁止不见患者、弄虚

作假、违纪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结果的,视情节轻重,赐予全院通告责备、罚款300-1000

元、撤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起医疗纠葛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20年3月20日篇二: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拥有必定法律效劳的医疗文件,司法判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判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照之一。

所以,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谨慎、务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

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照。

二、诊断证明书一定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

 

第13页共20页

 

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付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笔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备,

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

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

一般不超出3天,

门诊不超出1周,慢性病不超出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定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

告,诊断明确、

依照充足,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有关

协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波及多专科等特别判定需开诊断证

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斗打斗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

写致残原由,

波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察,专人办理,并详尽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同后,方可出具证明。

三:

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拥有必定法律功效的医疗

文件,司法判定、因病歇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照之一。

为了增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

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质,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以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含疾

病诊断、治疗、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照。

全部医生都应本着脚踏实地,认真严肃科学地

 

第14页共20页

 

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付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没关的医学证明,深造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一定亲身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

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照,并与病历中记录的病情和检查结

果符合,主要处

理建议也应在病历中记录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葛、打斗打斗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定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

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天,须在二日内

盖章,逾期

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出3天,门诊不超出1周,慢

性病不超出2周,

特别状况不超出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照。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歇息的建议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之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之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署名(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某些传得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之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别受权不得

 

第15页共20页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波及司法办案、医疗判定及有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判定、劳动力判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判定、学生免予履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尽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详细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署名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还没有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暂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暂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察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防止法律纠葛,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丢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眷交代清楚,嘱其妥当

保留。

特别状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署名同意,门诊病人凭电脑日记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禁止涂改、假造、故弄玄虚,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肩负由此引起的结果;造成重要结果者,除追查责任外,医院有权撤消自己处方权,

 

第16页共20页

 

并依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履行厦门市医

院23篇四: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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